A. 為什麼中小企業貸款始終未能找到成功出路!
中小企業自身因素。
一是中小企業自身財務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對稱,難以控制信貸風險。
目前有相當部分中小企業由於客觀和人為因素沒有建立起完整的財務制度,會計核算不健全,缺乏足夠的經財務審計部門承認的財務報表和良好連續的經營業績。銀行對這些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及發展前景等情況難以了解,故不敢輕易提供信貸支持。
二是中小企業缺少足夠的抵押資產,擔保困難。
銀行在商業化經營和資產負債管理制度的約束下,為了降低貸款風險,一般要求貸款企業提供連帶擔保或財產抵押,尤其對中小企業申請貸款的條件則更為嚴格。特別是高新技術的中小企業更有它的特殊性,比如一般的高新技術企業,尤其是軟體企業的凈資產大多偏低而人力資源又都偏高,所以在貸款時往往少有抵押資產。至於新型中小企業,雖有較高的失敗率,但成功的創業卻能帶來較高的創業收益。銀行信貸融資承擔了融資風險而不能分享企業成功帶來的高收益,導致銀行風險與收益不對稱,降低了銀行貸款的動力。
外部環境制約因素。
一是現行金融體制的國有商業銀行壟斷程度過高,不利於開展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活動。
為了整頓金融秩序,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國家關閉了一批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基層小金融機構,如關閉農村合作基金、將信用社納入合作銀行等。這使中小企業原有的一些融資渠道不復存在,同時也使得國有商業銀行在金融系統中壟斷程度過高。目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銀行無論在數量和能力上都不能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要求,國家也沒有建立起專為中小企業服務的金融機構,導致中小企業貸款無門。
二是政府對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夠。
中小企業從證券市場融資是非常困難的,證券市場為進入市場的公司設檻高,小企業無法進入。加之我國基金組織以及其他融資公司還處於初建階段,其他融資渠道也沒有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有效機會。而政府在搞活中小企業,加強資金融通方面也沒有採取優惠的扶持政策,以及建立為中小企業的貸款進行擔保、保險的機構,這在客觀上限制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和融資能力。
三是銀行金融機構經營理念導致中小企業融資難。
銀行金融機構在為國有企業改革服務過程中,自覺不自覺地在「抓大放小」的影響下走向了「扶大冷小」,銀行金融機構大量的信貸資金在政府的媒介、催化作用下,流向了國有大企業。由於銀行商業化經營機制尚未最終建立起來,銀行金融機構的服務對象、服務方式還沒有擺脫傳統經營模式的影響,對市場重視不夠,開發與研究不力,忽視了能夠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實現自身利益的巨大市場。
四是信用擔保制度不健全,抵押擔保難落實。
為防範和控制金融風險,各金融機構基本停辦了信用貸款,普遍實行資產抵押擔保貸款制度。由於中小企業關系簡單,一般沒有上級部門和相關單位為其解決擔保問題。
另外,中小企業普遍存在的經營規模小,固定資產少,土地、房屋等抵押品不足,流動資產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易發生物質形態變化,無形資產又難以量化等特點,這與金融機構對固定資產等抵押物偏好相左,妨礙了中小企業從金融機構融通資金。
解決方案建議:
首先是提高中小企業自身素質,加強信用制度建設。
提高企業內源融資能力能為外源融資創造更為有力的融資條件。企業不僅要加強自身發展、制度建設還要強化企業的資金管理機制,特別要提的就是信用機制,良好的信用是贏得融資的必要條件,不僅會獲得金融機構低門檻的貸款優惠而且還能利用信用再擔保機構,打造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利益共同體。
二是加快金融產品創新,開發適合中小企業的金融工具。
開發貸款類的金融工具如倉單質押貸款、應收貸款質押貸款等並制定優惠的貸款政策,可以針對中小企業的自身特點,開展信用評級、資金定價機制等各方面的創新。
三是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財稅扶持力度。
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逐步擴大中央財政預算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規模,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結構調整、節能減排、開拓市場、擴大就業,以及改善對中小企業的公共服務。同時地方財政也要落實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減輕中小企業社會負擔。另外還可以通過財政撥款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用於為中小企業新產品開發、技術培訓和管理咨詢等提供貸款、貼息和擔保,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效應。
四是加快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
首先,支持中小企業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和產品質量。支持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開發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研製適銷對路的新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加強產學研聯合和資源整合,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重點在輕工、紡織、電子等行業推進品牌建設,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創建自主品牌。其次,支持中小企業加快技術改造。按照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要求,支持中小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進行技術改造。第三,推進中小企業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促進重點節能減排技術和高效節能環保產品、設備在中小企業的推廣應用。按照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鼓勵中小企業間資源循環利用。鼓勵專業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能源管理、節能設備租賃等服務。第四,提高企業協作配套水平。鼓勵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建立穩定的供應、生產、銷售等協作關系。鼓勵大型企業通過專業分工、服務外包、訂單生產等方式,加強與中小企業的協作配套,積極向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人才、設備、資金支持,及時支付貨款和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