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份公司法人代表未經股東會決定,私自向信用社貸款,信用社不慎審放貸擔責嗎。
1、首先要弄清楚,一家公司,出於經營需要,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在一定的額度內,是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授予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的正常經營權,你回去好好翻翻《公司章程》規定,再來判定這是「私自」呢還是「有權」。
2、「信用社放貸」是否「不慎」,不是你來判定的,每一級金融機構都有它自己的上級在監管業務,直至最高機構「銀監會」來判定。若這筆款的用途不符合政策、最後成壞賬了等情況,也是金融系統內部的事,就別操心了。
3、金融機構若是貸款給企業、而不是個人的(看看資金賬號就明白了),當然該由企業來擔當債務。至於這筆款企業當初是否該去借、向誰借、借多少,後來怎麼使用了,那是企業內部的事,有問題也是企業內部去消化。股東只有在開股東會(或董事會)時,去問責當事人,而不該(也無法)拒絕向銀行還債。
Ⅱ 銀行貸款股東會決議有什麼作用
法律分析:在進行銀行貸款的時候,公司出具的股東會決議是公司借貸行為有效的前置條件,其作用是對公司的借款行為提供效力基礎。在實踐中,在辦理銀行貸款業務時,對於借款人是企業的,銀行一般會要求提供股東會、股東大會出具的有關向該銀行借款的決議,若沒有決議,銀行通常不會為該企業辦理有關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Ⅲ 公司法人未經股東的同意 擅自將公司資產讓別人的公司到銀行貸款合法嗎
要看在不在法人的許可權內,不是每一件事都要股東大會同意的。
Ⅳ 公司法人貸款與股東有關系嗎
一、 公司法 人貸款與股東有關系嗎? 如果以公司的名義貸款,股東的利益會受損。如果是個人名義貸款,那對股東影響不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 公司章程 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股東相關權利 1.知情質詢權 《公司法》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知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股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議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股東在向工商部門行使上述知情權,調取相關資料時應當向工商部門提供自己的 身份證 件。工商部門要求提供其他證明股東身份的材料如股東證書的,股東可以申請公司協助製作並出具。鑒於利害關系,股東不希望在查詢工商檔案資料時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請 律師 代理 查詢。隱名股東不適用證件查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為工商部門無法直接核實股東的真實身份。隱名股東查詢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只有通過公司協助或者律師代理查詢。 2.決策表決權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股份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3.選舉權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4.收益權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再分別支付 清算 費用、職工的 工資 、 社會保險 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 公司債務 後的剩餘資產。 5.解散公司請求權 《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股東代表 訴訟 權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於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1)機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別於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以及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范圍:一類是《公司法》第151條規定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另一類是第151條第三款規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這里的「他人」應當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業,例如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不法侵佔公司資產的 債務人 等。 (4)責任事由: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該行為導致了公司損害結果的發生。 (5) 舉證責任 :在歸責原則上規定了「 過錯責任 」,原告方舉證。 (6)前置程序:股東在一般情況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應先徵求公司的意思,即以書面形式請求監事會(監事)或董事會(執行董事)作為公司代表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他人。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資格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訴訟結果歸屬:歸屬於公司,而不是股東個人。股東只是按照其股權比例的數量在財務上分享因勝訴帶來的股東收益。 注意: 股東代表訴訟解決了過去在公司權益保護方面的主體的缺位問題。 7.優先權 股東在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有認繳優先權,有限公司股東還享有對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受讓權。 8.提議召集權 全名為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 在非股東會的定期召集時間,但是又有特別情況時,為了能夠更大程度的擴大公司利益和實現股東利益,若符合一定條件時,股東可以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一個股份制的公司來說股東與公司的法人是分不開的,法人所做的每一個決定都必須要與股東商量,如果公司法人做的決定沒有與股東商量,那麼股東的利益很有可能也會受到損害,所以,運營一個公司必須要團結一心才能發展的更好。
Ⅳ 公司貸款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要看公司的具體章程來進行分析。一般情況下公司貸款都是需要經過董事會的決議,超過半數即可通過。如果沒有經過董事會的決議,公司的申請是無效的,因為貸款一般是由董事會決議通過方申請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