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給別人代持股當法人,現在公司要貸款.會有什麼風險
法人代表風險如下:
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在《民法通則》第49條有規定: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也即是說,法人代表(就是指公司的董事長之類的執行機關)的大多數合法經營都會被視做企業法人的民事行為,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從事企業法人在登記時核準的相關經營,合法經營,並在企業破產、解散或撤銷時,及時登記公告,法人代表是不會承擔責任的。
Ⅱ 請問各位專業人士,我幫他人代持股,如果公司出現貸款還不上,最後我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首先我國的公司了類型只有臉兩種,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管是哪種類型,都是承擔有限責任。股東以其認繳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代持股協議僅有內部效力,沒有外部效力。你代持股份,如果出資到位,公司再怎麼欠錢還不起最多破產,就當出資打水漂了股東不需要承擔額外責任。但是如果出資沒到位,你作為名義上的股東要承擔補足出資額的責任。但是你可以依你和實際股東的代持股協議向他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