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司長周學東2010年2月26日表示,央行計劃取消對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的規定,同時使現有一些非銀行私營貸款機構合法化。按照央行現行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為基準利率的4倍。
小貸公司貸款利率制定基準:1、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2、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3、下限---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0.9倍
貸款基準利率 項目 年利率(%) 一、短期貸款 六個月以內(含六個月) 5.60 六個月至一年(含一年) 6.00 二、中長期貸款 一至三年(含三年) 6.15 三至五年(含五年) 6.40 五年以上 6.55
⑵ 國家規定小額貸款利率多少合法
不超過36%都是合法的,具體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小貸公司自主確定貸款利率擴展閱讀: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⑶ 小額貸款利息一般是多少
小額貸款利息根據放貸單位的不同會有所不同,具體需要咨詢貸款單位,不過對於小額貸款利率國家也有明確規定。
根據《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不能多於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下限不得低於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的利率超過央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倍,其對超過部分請求給付的,法院不予保護。借款合同履行完畢後,借款人以合同無效為由請求返還超出部分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合同尚未履行完畢,借款人主張以超出部分沖抵借款本息的,法院應予支持。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標準的具體執行還要根據申請人的資質來定,一般來說情形,個人資質不好的個人獲取的貸款利率較高,這也是小額貸款公司為控制貸款風險的一種方式。
(3)小貸公司自主確定貸款利率擴展閱讀:
小額貸款的特點:
1、程序簡單、放貸過程快、手續簡便;
2、還款方式靈活;
3、貸款范圍較廣;
4、營銷模式靈活;
5、小額貸款公司貸款質量高;
6、小額貸款社會風險小。
⑷ 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怎麼計算
利率一般分為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三種。
年利率通常以百分數表示,如年息7.2%,即表示本金100元一年期應計利息7.2元。
月利率通常以千分數表示,如月息6‰,表示本金1000元一月期滿應計利息6元。
日利率通常以萬分數表示,如日息20/000,表示本金10000元一日應計利息2元。
在計算過程中要注意,利率的表示方法與存期的表示方法要相對應。
年、月、日可以相互換算,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也可以換算: 年利率=月利率×12=日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30 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計息的基本公式】計算利息有三個要素,即本金、時間和利率。
本金可以是存款金額,也可以是貸款金額。時間就是存款或貸款的實際時間。
利率就是所確定的利息額與存款金額的比率。
利息的計算方法分為單利和復利兩種。
單利的計算公式是: 本利和=本金×(1+利率×期限) 利息=本金×利率×期限
如:某儲戶有一筆1000元五年定期儲蓄存款,年利率為13.68%,存款到期時,該儲戶應得利息:1000元×13.68%×5=684元。
復利,是單利的對稱,即經過一定期間(如一年),將所生利息本金再計利息,逐期滾算。
復利的計算公式是: 本利和=本金(1+利率)n 公式中n表示期限 利息=本利和-本金
我國目前一般仍採用單利的計算方法。
⑸ 上海小貸公司擬立規:融資杠桿上限5倍,注冊資本不低於2億
上海將進一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管理行為。
7月28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關於公開徵求《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下稱《意見》)。《意見》指出,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同業拆借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
實際上,這一杠桿比率與銀保監會2020年9月16日發布的《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中的要求相同。《通知》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杠桿倍數作出非標融資和標准化債券類融資的區分,將小貸公司融資杠桿上限統一為5倍,各地可根據需要降低杠桿倍數。
另根據《意見》,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評估還款能力,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這一數值也與《通知》相同。
不僅如此,在利率、發放貸款等方面,《意見》也同樣要求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小額貸款公司與借款人按市場原則自主協商確定貸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不得用於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而在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分類監管上,在《通知》的基礎上,上海市金融監督管理局結合監管實際,進一步細化監管細則。
《意見》指出,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經營范圍為發放貸款及相關咨詢活動、股權投資。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以開展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
《意見》進一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
針對《通知》提出的「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價制度」,「根據評級結果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意見》要求,上海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合規情況、風險狀況等方面內容並綜合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情況,建立監管評級制度並開展監管評級。監管評級對象為截至上年末獲批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未滿一年的除外)。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實施分類監管。
附《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防範化解風險,促進行業持續 健康 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和《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 社會 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其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部門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下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區金融工作部門。以上統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
第五條 本市小額貸款公司實行部門聯動、市區聯合監督管理機制。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及其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與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聯系。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管理的相關工作。各相關部門加強溝通和信息共享,強化監管協調,形成監管合力。各區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行業發展政策措施、建立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機制,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和維穩處突第一責任,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區金融工作部門,並由其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具體監管工作。區金融工作部門根據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及區政府的要求,對登記注冊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小額貸款公司承擔初步審查、信息統計等職責,組織開展風險監測預警和防範處置等有關工作,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除設立、退出試點等重大事項外,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委託區金融工作部門開展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部分監管工作。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提高對小微企業、城鎮低收入人群和「三農」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服務水平,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第七條鼓勵各區政府通過風險補償、風險分擔、專項補貼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等的信貸支持力度,降低貸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務。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退出
第八條 試點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由區金融工作部門提出意見,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後,小額貸款公司方可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本市小額貸款公司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表述、組織形式組成。其中,行政區劃系指「上海」;字型大小由公司自行確定;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符合以下要求:(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股權結構;(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發起人;(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五)有健全的組織架構,以及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六)有支撐業務經營必要的信息系統;(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八)有符合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九)國家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第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有合理的股權結構。主要發起人及其關聯方合並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80%。單個發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於5%。主要發起人股權三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他發起人一年內不得轉讓、質押(監管部門及司法部門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應當為企業法人,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原則上連續三年盈利且利潤總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企業發起人和自然人發起人應當具有良好的 社會 聲譽和誠信記錄。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和從業經驗,無刑事違法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四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由主要發起人向擬設立公司住所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一)申請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營業場所、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事項;(二)可行性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市場需求、同業狀況、公司市場定位、經營模式、業務發展規劃、風險控制能力、未來3年資產負債和盈利水平預測等;(三)章程草案;(四)組織架構圖;(五)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明;(七)發起人營業執照或身份證明、出資意向和出資能力證明;(八)法律意見書;(九)營業場所證明材料;(十)發起人承諾書;(十一)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下列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公司住所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後,在30日內至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一)減少注冊資本;(二)變更股權;(三)跨區變更住所;(四)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五)合並、分立、退出試點。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下列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事前向公司住所所在區金融工作部門備案,並在備案後30日內至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一)變更名稱;(二)增加註冊資本;(三)區內變更住所;(四)變更章程;(五)除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總經理以外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在完成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備相關事項。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自願退出小額貸款業務試點的,應當向區金融工作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債權債務處置方案等材料。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區金融工作部門意見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退出試點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同意之日起3個月內至市場監管部門辦理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等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並注銷,清算過程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監督。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范圍為發放貸款及相關咨詢活動、股權投資。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以開展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小額貸款公司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評估還款能力,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貸款余額最高限額。
第二十一條 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依法開展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業務;經向行業自律組織備案後,小額貸款公司可以通過股東借款、同業拆借方式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同業拆借等非標准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准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5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對外融資余額與凈資產比例的最高限額。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一)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二)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三)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小額貸款公司與借款人按市場原則自主協商確定貸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資金管理,對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入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方可放貸。放貸專戶需具備支撐小額貸款業務的出入金能力,應當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備,並按區金融工作部門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戶運營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戶資金流水明細。區金融工作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貸專戶數量。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完善治理結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依據穩健經營原則制定符合本公司業務特點的貸款風險管理和分類制度,建立健全並嚴格遵守內部控制、資產質量、風險准備、信息披露、關聯交易、營銷宣傳、投訴處理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規范債務催收程序和方式,加強對催收人員的業務培訓。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委託的第三方催收機構,不得向借款人及其擔保人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還款義務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催收,不得採取以下方式催收債務:(一)使用或者威脅使用暴力;(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三)侵犯人身自由;(四)非法佔有被催收人的財產;(五)以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六)違規散布他人隱私;(七)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當手段催收債務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告知借款人貸款金額、期限、年化利率、還款方式等內容,在合同中載明並由借款人確認。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債務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告知借款人應當償還本金及利息的金額、時間、方式以及未到期償還的責任。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設立審批文件、營業執照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客戶信息,未經授權或者同意不得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戶信息。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規范經營,嚴守風險底線,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一)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通過互聯網平台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三)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四)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監督檢查計劃,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採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等方式。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並就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如實作出說明。
第三十二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或外部專業人員參與監督檢查,並將相應費用支出納入年度預算安排。
第三十三條 現場檢查分為年度現場檢查和專項現場檢查。年度現場檢查,檢查對象為截至上年末獲批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未滿一年的除外),檢查期間為上一個年度,原則上在每年二季度進行。專項現場檢查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對有關小額貸款公司不定期開展。
第三十四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開展現場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進入小額貸款公司及有關單位經營活動場所進行檢查;(二)詢問小額貸款公司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作出說明;7(三)檢查相關業務數據管理系統等;(四)調取、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等;(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等證據材料,以及相關經營活動場所、設施,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開展現場檢查的,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文件資料,不得妨害、拒絕和阻礙。
第三十五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對小額貸款公司提出明確的整改和監管意見。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監管措施,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及時整改。
第三十六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監管,在依法收集並處理小額貸款公司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分析和評估經營活動及風險狀況,及時進行風險預警並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採集相關信息時,對可能存在的風險或經營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可以通過詢問、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約談等方式予以確認和證實。
第三十七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合規情況、風險狀況等方面內容並綜合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情況,建立監管評級制度並開展監管評級。監管評級對象為截至上年末獲批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未滿一年的除外)。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實施分類監管。
第三十八條 鼓勵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組織積極發揮作用。行業自律組織依照章程開展下列工作:(一)制定行業自律規則,督促、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行為,實施自律管理;(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行業建議和訴求,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開展行業監管工作;(三)督促會員開展金融消費者適當性教育,開展糾紛調解,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四)調查處理針對會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五)組織開展會員培訓與交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報送下列材料:(一)業務經營情況報告、統計報表以及相關資料;(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 有關政府部門、受委託參與監督檢查活動的中介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中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風險處置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對經營活動中的風險事件承擔主體責任,在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並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包括以下情形:(一)小額貸款公司發生流動性困難的;(二)小額貸款公司發生重大待決訴訟或者仲裁的;(三)小額貸款公司發生重大負面輿情的;(四)小額貸款公司主要負責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調查的;(五)小額貸款公司發生群體性事件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前款規定的重大風險事件,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小額貸款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性質、事態變化和風險程度,及時做出判斷;對危及金融秩序、影響 社會 穩定、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重大事件,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並同時向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置風險,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十三條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風險隱患的,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出示風險預警函、責令改正等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可以要求小額貸款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等,對業務活動以及風險狀況等事項作出說明。
第四十四條 對「失聯」或者「空殼」公司,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協調市場監管等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願注銷,或以其他方式引導其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失聯」公司:(一)無法取得聯系;(二)在公司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三)雖然可以聯繫到公司工作人員,但其並不知情也不能聯繫到公司實際控制人;(四)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空殼」公司:(一)近6個月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未開展發放貸款等業務);(二)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的除外);(三)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或者取消試點資格。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報送經營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報告重大風險事件的,或者在發生風險事件時未立即採取相應措施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妨害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拒絕、阻礙監督檢查或者毀滅、轉移相關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可以同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及未達到處罰標準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將其違法違規情況記入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信息庫並公布等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校對:劉威
⑹ 對於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銀監會如何規定的
有兩種截然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即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另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第八條的規定,即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從擴大稅基的角度出發,大多堅持第一種觀點。納稅人從節約稅收成本的角度出發,則認為第二種觀點更加符合稅收的公平性原則,有效地避免了重復征稅。筆者更傾向於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小額貨款公司屬於金融企業或准金融企業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金融企業是指執行業務需要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包括執業需取得銀行業務許可證的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從金融企業的定義來看,小額貸款公司不受金融監管部門監管,沒有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允許吸收公眾存款和不允許辦理結算業務,因此,小額貸款公司應該屬於非金融企業。但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條件、審批過程、經營范圍、內部管理制度等都是比照金融企業的規范和要求,它與一般工商企業的設立條件、審批過程、經營范圍、內部管理制度明顯不同。與金融企業相比,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監管機關是地方政府下屬的金融辦,例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特別要求當地人民銀行、銀監局參與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日常監管。由此可見,小額貸款公司事實上就是一種金融企業或者是一種准金融企業。筆者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企業或者是准金融企業,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就應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即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許稅前全額扣除。
二、小額貨款公司的利息收入屬於合法收入並依法納稅
小額貸款公司是依法經地方政府批准設立的企業法人,主要從事小額貸款業務及相關業務。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的原則進行經營,自主確定貸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於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收入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支付給小額貸款公司利息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憑據
當前,大多數中小企業普遍面臨著融資難,融資渠道不暢等問題,這些企業很難從國有控股的商業銀行或股份制銀行獲得貸款,不得不承擔超過同期同類金融企業貸款利息的2-3倍利息,從小額貸款公司實現融資。這種表面上「自願、平等」的借貸關系,卻掩蓋著中小企業的難言之隱。企業因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從小額貸款公司取得借款,支付借款利息,並從小額貸款公司取得合法票據。若主管稅務機關堅持認為這些中小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利息只能按同期同類貸款利息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這更加重了中小企業稅收負擔,與稅收合理性、公平性的原則是嚴重相背離的,這也成為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一種稅收障礙。
再換個角度看,小額貸款公司收到高於周期同類貸款的利息,已經依法繳納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借款企業將超過同期同類貸款的利息在稅前扣除,並沒有減少稅收收入。相反,若超過同期同類貸款的利息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而進行納稅調整,這就意味著同一筆收入在小額貸款公司和借款企業同時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上是一種重復征稅。
綜上所述,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頒布施行後大量涌現的新的企業類型,它究竟屬於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這是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支出能否稅前全額扣除」爭論關鍵點。筆者建議主管稅務機關應盡快出台相關法規,明確這類企業的性質,否則,將引起稅、企之間不必要的爭議,也給主管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的發揮提供了空間,不利於納稅人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遵從度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