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擔保公司放貸款合法嗎
擔保公司放貸款不合法,擔保公司對外發放貸款,超越了其經營范圍,因而應當認定無效。
關於擔保公司發放貸款的相關規定: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21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受託投資和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故融資性擔保公司發放貸款的,因其超出經營范圍且影響金融秩序穩定,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之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同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基於上述規定,擔保公司對外發放貸款應當歸於無效。
此外,金融經營企業只有依法取得《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方能從事存、貸款業務,否則,不得從事前述金融業務。《商業銀行法》第11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擔保公司沒有獲得國家相關部門審批取得發放貸款業務金融特許經營資格,卻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金融業務,必將擾亂國家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盡管《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只是行政規章,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合同效力的直接法律依據,但是,在認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外發放貸款的效力問題上,人民法院可以援引《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以及《合同法》第52條有關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
拓展資料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發放貸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比照融資性擔保公司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擔保公司將自有資金委託銀行或其他有發放貸款資格的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借款合同有效。
❷ 上市公司可以對外借款嗎上市公司可以貸款嗎
小公司與上市公司簽訂合同後可以貸款嗎
小公司與上市公司簽訂合同後可以貸款。與公司簽約合同後是可以貸款的,簽約的類型不同告知方式不同,合作關系,有利益上的往來,該上市公司需要小公司的財產證明的需要向上市公司說明貸款情況。
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個人能貸款嗎
法人貸款是可以申請貸款的。
法人代表可以用個人的名義申請個人貸款,也可以用公司的名義來申請貸款。
個人名義申請貸款,那麼就是本人承擔還款的責任。而以公司的名義申請貸款,那麼由公司來承擔還款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個人貸款與企業貸款申請條件、審核標準是完全不一樣的。可以說,個人貸款的貸款額度比較有限,而公司貸款的貸款額度一定會高於個人貸款。
擬上市公司是不是不能有貸款
擬上市公司可以有貸款。
銀行為擬上市的JV所提供的貸款可以粗略分為中長期貸款和過橋貸款兩類。中長期貸款的壽命通常為3-5年,並預期在JV上市後存續或部分存續直到到期日為止;而過橋貸款的目的僅在於滿足JV上市前1-2年的短期資金需求。
所以,對於JV作為借款人的情況,中長期貸款通常會在融資文件中約定一個JV上市時的提前還款比例(通常為貸款金額的20%-50%之間),由JV在上市時以所獲得的資金部分強制提前還款,剩餘部分貸款在上市後存續,由JV根據相應還款計劃表繼續償還。相對應而言,過橋貸款通常要求JV在上市時用所得資金全額提前償還銀行貸款,以實現銀行的退出。
新四板上市公司向銀行貸款需要公告嗎
不需要公告。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上市公司直接向銀行申請貸款或授信額度,通常不需要參照交易事項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向銀行融資通常不需要公告,如涉及擔保、抵押、質押等事項根據公司章程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程序。
銀行吸收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後能用來發放貸款嗎
上市公司募集到的資金並不是銀行的存款,因此銀行不能直接使用這些資金來發放貸款。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主要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通過IPO(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另一種是通過發行債券。在這兩種情況下,上市公司募集到的資金首先會進入公司自己的賬戶中。
然而,銀行與上市公司之間可以有多種合作關系和金融業務。比如,上市公司可以將自己的賬戶中的資金存入銀行,以獲取利息收益;銀行也可以向上市公司提供貸款或信用擔保等金融服務,幫助上市公司擴大業務或進行投資。
此外,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可以增加其財務實力和市場競爭力,進而可能提高其信用評級和借款能力。如果上市公司信用評級較高,銀行可以更容易地向其提供貸款,低於市場利率的優惠利率可能會讓銀行在客戶之間獲得競爭優勢。因此,雖然銀行不能直接使用上市公司募集的資金來發放貸款,但它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從上市公司的資金募集活動中受益。
上市公司可以貸款嗎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
❸ 公司能否成其為個人對外借款.
1、企業可以向特定個人借款。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公民與企業間相互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為法律所允許,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為有效。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又明確規定了幾種應當認定為無效借貸的情形: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以上規定為無效的幾種情形,都是企業涉嫌非法集資和發放貸款。
對於一般的借貸案件,法院會按照自願、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則,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限制高利貸。
個人與企業間的借貸關系,約定的利息在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內,且沒有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就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向不特定人借款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可被處行政、刑事責任。 吸收公眾存款和發放貸款都是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法律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如果企業想向社會公眾籌集經營資金,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並且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否則,即為非法,行為人甚至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
3、企業與企業之間貸款,當前被貸款通則所禁止,且有明確的行政處罰,雖然該規定僅是行政規章、且不合理,但仍有法律效力。
4、企業和企業之間借貸的模式,可以調整為下列模式:
1)通過銀行委託貸款。這就給銀行增加收入。
2)企業之間簽訂合作協議,一方支付另一方誠意金或YU付款,約定一定期限無合作進展則退款,退款加利息-這其實也相當於回購條款。這是假合作;真借款。
3)通過個人轉借款。企業A把款借給個人甲,甲再借款給企業B。企業B對A承諾提供擔保責任,確保甲不向A還款時,B直接還款給A。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部分條例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❹ 公司可以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借款嗎
1、公司可以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借款。
企業可以向特定個人借款。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公民與企業間相互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為法律所允許,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為有效。
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託貸款等。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託貸款等。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用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之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公司流動資金比較緊張,銀行不給貸款,如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護。
2、關於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的稅前扣除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第6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貴公司向個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如果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應該進行納稅調整。
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託貸款等。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託貸款等。
新型的互聯網「P2P」模式,即以互聯網作為平台,撮合借款人(peer)和個人投資者(peer)交易,投資者看好項目,把錢借給需要的人。
互聯網P2P模式的優點是「快速、高效、不受地域限制」等等,近年來移動互聯網、微信的「閃電借款」模式已經逐漸深入人心,移動互聯網有著更高效便捷的屬性,為傳統借款帶來新的運營模式。
(4)公司可以對外發放貸款么擴展閱讀:
一、公司向其他企業借款的合同效力問題。
1、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
企業與企業之間相互借貸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的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因此,企業之間的借貸顯屬違法,其民事行為自始無效,借貸合同無效。
2、關於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
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因此,此類聯營合同名為聯營,但實際為借款,依法應當認定無效。
3、關於對企業間橫向借貸的處理
(1)確認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聯營合同無效。
(2)判令借款方返還出資方本金。
(3)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對另一方應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此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的利息,亦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4)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二、關於企業向個人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
4、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
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
❺ 企業怎麼樣才可以發放貸 未經許可以公司名義發放貸款違法嗎 違法是怎麼認定的
1、一般企業都是沒有發放貸款的資質,企業經營合法的就是符合營業執照上經營范圍內的經營活動。超出經營范圍但不涉及單獨許可的經營活動,一般企業也可以經營。
2、涉及單獨許可的經營,比如煙草,比如房貸,比如食品,網吧、運輸等,都是除了營業執照,還有相應的經營許可證才可經營,否則就是違法。
❻ 投資公司和擔保公司能否對外貸款
由於國家金融緊縮政策,造成流動性緊張。於是,對外發放貸款成為很多投資公司及擔保公司的重要「業務」;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勢。多家擔保機構負責人表示,委託 貸款歷來存在,是擔保公司的重要利潤來源。那麼,投資公司和擔保公司能否對外發放貸款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對外貸款是人民銀行監管的金融業務,普通公司根本無權經營,否則會出現監管不力的種種亂象。在《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也明確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從事受託貸款業務。《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的業務范圍,允許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的主要業務就是緊扣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性質和特點的、與融資相關的擔保服務業務,業務的核心在於擔保。而在禁止性條款中,明確規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受託投資和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禁止的核心就是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商業銀行和投資公司經營的存貸款和投資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