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讓員工以個人名義為公司貸款合法嗎
貸款合同的借款人有清償債務的義務,員工可以拒絕在貸款合同上簽字。
② 一家公司沒有運營,可以用公司的名義貸款嗎,
沒有運營就沒有業績,貸款審批肯定通過不了。
③ 分公司負責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分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一般不對外承擔責任,只是相當於總公司一個部門。
分公司是企業主體形式中一個特別的存在,其雖無獨立法人資格,但是對外卻往往有獨立經營資格,須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對外經營,而分公司的負責人,相應亦是屬於法定登記的內容,
但由於現行公司法對分公司負責人的法律地位及具體權利義務並無具體規定,導致實務中對於分公司負責人的具體許可權及相關問題,難以有明確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相對於總公司而言,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當於公司的一個職能部門,分公司的負責人則相當於部門經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一般不得超過總公司的經營范圍。故法律上,分公司的負責人的許可權亦受總公司的章程的約束,負責人亦需要遵守公司治理結構如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
(3)分公司可以用負責任的名義辦貸款嗎擴展閱讀: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具體為:
1、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隸屬公司的名稱,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採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採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而分公司則不同,其人事、業務、財產受隸屬公司直接控制,在隸屬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的責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分公司由於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即由隸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④ 法人在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公司名義貸款為自己所用屬於違法嗎
不違法,公司的法人代表完全可以以公司的名譽對外辦理包括借款在內的一切業務,借款的借據既然加蓋了公司的印章,公司就應該承擔還款責任。
至於公司其他股東知不知道或者同不同意,那是公司內部的事,與借貸合同的成立沒有關系。借款應當全部歸還,當借款大於公司投資時,公司的全部資金都可以用於歸還借款,無論是那個股東出資都沒有例外。
但是,公司股東可以要求法人代表對其擅自決策承擔責任,包括賠償損失。具體要看公司章程是怎麼規定的,有沒有支持要求賠償的證據來確定。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內部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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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的責任和義務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
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發生矛盾糾紛時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後,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
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錶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早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這些非法行為仍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並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法定代表人還有以下的權利:
(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該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
(3)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4)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系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5)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⑤ 請問老闆要求我用我的名義辦營業執照去貸款,我會有什麼風險我可以答應嗎
風險很大,不要答應。寧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