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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資公司不能貸款

發布時間:2024-10-11 19:43:55

㈠ 請問縣級政府或其派出機構能否與其他公司合夥成立投融資公司,並參與經營管理、受益這是否合法

不是不行,在現有法律和《公司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其實很多信託公司、投資公司都有政府背景,只是手法而已。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是指,地方政府組建的不同類型的公司,包括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城建開發公司、城建資產經營公司等。政府通過劃撥土地等,組建一個資產和現金流大致可以達到融資標準的公司,必要時輔之以財政補貼等作為還款保證,融入資金後重點投向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等項目

㈡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文件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通過舉債融資,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籌集資金,在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亟須高度關注的問題,主要是融資平台公司舉債融資規模迅速膨脹,運作不夠規范;地方政府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償債風險日益加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對融資平台公司信貸管理缺失等。為有效防範財政金融風險,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
地方各級政府要對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並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問題。
納入此次清理范圍的債務,包括融資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
(1)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
(2)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
(3)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的債務。
對原計劃由融資平台公司承擔融資的在建項目,對其後續資金應根據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地方各級政府要嚴格審核項目投資預算和資金來源,各類資金要集中用於項目續建和收尾,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經地方政府審核後,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應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或採取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金解決建設資金問題。對使用債務資金的其他在建項目,原貸款銀行等要重新進行審核,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要繼續按協議提供貸款,推進項目建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
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持按照「逐包打開、逐筆核對、重新評估、整改保全」的原則進行全面清理,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確保信貸資產安全。
地方各級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落實有關債務人償債責任。對融資平台公司存量債務,要按照協議約定償還,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融資平台公司等要統籌安排資金,制定償債計劃,明確償債時限,切實承擔還本付息責任。
二、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經設立的融資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進行清理規范:對只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且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融資平台公司,今後不得再承擔融資任務,相關地方政府要在明確還債責任,落實還款措施後,對公司做出妥善處理;對承擔上述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同時還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任務的融資平台公司,要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後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台職能。對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的融資平台公司,以及承擔非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的融資平台公司,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商業運作;要通過引進民間投資等市場化途徑,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改善融資平台公司的股權結構。對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
三、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台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並符合有關貸款條件的規定。融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准入標准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講求效益,穩健經營。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要落實借款人准入條件,按商業化原則履行審批程序,審慎評估借款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嚴格執行貸款集中度要求,加強貸款風險控制,堅持授信審批的原則、程序與標准。要按照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作為貸款擔保。要認真審查貸款投向,確保貸款符合國家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要求。要加強貸後管理,加大監督和檢查力度。適當提高融資平台公司貸款的風險權重,按照不同情況嚴格進行貸款質量分類。
四、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和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的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均不得以財政性收入、行政事業等單位的國有資產,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充分認識加強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抓好落實。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和機構,要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完善相關政策,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建立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管理信息系統、會計核算和統計報告制度,以及融資平台公司債務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實現對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的全口徑管理和動態監控。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審計監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逐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范、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都要嚴格遵守法律制度規定,確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對清理規范中檢查出來的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對清理規范後仍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規定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抓緊落實相關工作,並將工作落實情況於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抄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
國務院
二○一○年六月十日

㈢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
清理核實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是規范管理的前提。納入此次清理核實范圍的融資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清理核實的債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台公司通過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的債務。
《通知》中「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通知》中「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根據協議約定、項目性質或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一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等財政性資金的債務。上述財政性資金暫不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因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車輛通行費等專項收費收入。
《通知》中「在建項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為避免損失浪費,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應當妥善安排在建項目的後續資金。「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中的「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是指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融資的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核准或審批的重大項目,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等,可暫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通知》中「信貸審慎管理規定」是指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布的相關信貸政策與管理規定及銀行自身信貸管理要求,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等。
《通知》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是指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對相關項目採取整改、終止等措施,妥善處置。對於整改後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銀行不得再發放新的貸款。如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風險緩釋措施不到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足額追加抵質押等措施,否則銀行不能追加貸款。
《通知》中「逐包打開」是指要將貸款包內的每筆貸款一一對應到合格的項目,甄別貸款包的潛在風險,確實存在合規性問題和風險問題的,要採取相應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筆核對」是指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進行逐筆核實查對,從借款主體、擔保主體、貸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貸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
《通知》中「重新評估」是指重新評估貸款對應的項目的合規性和可行性,項目的效益性以及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和持續性,項目資本金的可靠性,項目融資需求的合理性,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等方面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確保項目債務水平與還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針對自查發現的風險和問題,在制度建設、項目合規性、貸款管理、操作流程、還款來源、抵押擔保等方面採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規范退出、保全分離」的原則,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還貸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業公司經營性質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將該類公司的貸款整體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進行管理;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一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部分償還貸款本息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採取補充完善合同手續、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等整改保全措施,強化還款約束,將其中規范後滿足一般公司類貸款條件的貸款從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中剝離,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管理。
二、關於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時,對於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台公司,包括為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融資而組建,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職能,且與下屬子公司僅是股權關系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類型的融資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規定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通知》中「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且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公司自身收益。融資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項目本身經營性收益外,還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讓金收入和車輛通行費等其他經營性收入。
《通知》中「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今後」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公益性資產」,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或不宜變現的資產,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政機關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辦公樓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不能帶來經營性收入的基礎設施等。
三、關於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通知》中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台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通知》中「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的規定,是指貸款資金應用於項目本身,承貸主體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市場主體。《通知》中「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是指對於自身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或者沒有可靠償債資金來源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不得發放貸款。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項目貸款審查流程、程序、授權授信等要嚴格按照商業貸款審查標准,不得放鬆信貸管理條件。《通知》中「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的「項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
四、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對於融資平台公司的新增債務,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通知》中「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種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出具擔保函;承諾在融資平台公司償債出現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提供臨時性償債資金;承諾當融資平台公司不能償付債務時,承擔部分償債責任;承諾將融資平台公司的償債資金安排納入政府預算。
五、關於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等,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協調機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於2010年10月31日前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抄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本次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債務核實情況(包括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於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的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組織實施情況;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安排情況;規范管理的具體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㈣ 國有企業放貸國有企業對外貸款

國有企業是否可以借款給民營企業?

可以,國有企業資金借給私人企業,應當適用民間借貸的規定。只要有相應的手續,屬於正常的企業間資金拆借。

根據《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應予支持。

《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國有企業的融資方式

國有企業的融資方式

國有企業的融資方式主要是指企業獲取資金的手段、渠道和形式。當前,國有企業融資的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融資、間接融資以及債券融資和股權融資等。下面為大家帶來國有企業的融資方式,快來看看吧。

第一種方式,直接融資。

其包括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債券。公開發行債券是指通過一定的資本市場發行各類有價證券,例如短期融資券、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等。公開發行債券往往因受到企業評級、凈資產等因素影響,發行規模有限。同時,由於需要進行大量的行政審批,在當前行政規定比較嚴格的情況下,債券的資金融通能力並不算強。而非公開債券相對而言在利率、期限、程序等方面比較靈活,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公開發行債券的不足,但其缺點在於市場不大,購買力較弱。

第二種方式,間接融資。

其是國有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利用其中介職能來獲取資金的方式,屬於企業融資中比較傳統的融資方式。其是國有企業重要的融資方式之一,在當前國企融資中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通過金融機構的融資的形式通常會受到國家政策的影響和監管,在新形勢下,國家對整個經濟市場的整治,再加上銀行對資金供給、利率、貸款期限等多個方面都採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因此加大了部分國企融資的難度。盡管面臨著種種困難,但此舉及相關金融機構仍然是國有企業間接融資的重要方式和渠道。

第三種,其他方式。

即便市場不景氣導致國有企業融資困難,探索新的融資模式和融資渠道仍是實現發展、突破瓶頸的必經之路,也是國有企業在當前大環境下發展所必須重視的問題。傳統的融資方式在新形勢下顯然已經無法滿足國有企業對資金的需求,故而亟需引入新型的融資方式,以補充企業融資缺口。目前,市面上已知的新型融資方式主要有:通過合資、擴股或者出售部分股權等方式,引入戰略投資者,對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革的融資方式;進行融資租賃,在保留企業資產使用權的基礎上,籌集企業所需資金的融資方式;引進保險資金以降低融資成本、延長融資期限的融資方式;現實中,保險資金債券計劃已經成為廣泛使用的一種新的融資工具,受到了廣泛關注。

此外,通過設立投資基金公司、開發金融租賃產品、採用融票、融資、融物等也是提高融資能力的方式之一。

常見的四大企業融資渠道分析

銀行貸款融資

從銀行借款是企業最常用的融資渠道,但銀行有自己的風險控制原則,這是由銀行的業務性質決定的。對銀行來講,一般不願冒太大的風險,因為借款對企業獲得的利潤沒有要求權,所以對風險大的企業或項目不願借款,哪怕是有很高的預期利潤。相反,實力雄厚、收益或現金流穩定的企業是銀行歡迎的貸款對象。因為這些特點,對於企業來說,銀行借款跟其他融資方式相比,主要不足在於:一是條件要求高,限制性多,手續復雜;二是借款期限相對較短,長期貸款較少;三是借款額度相對也小,通過銀行解決企業發展所需要的全部資金是比較難的,特別是在起步和創業階段的企業。

對於企業來說,通過信用擔保的方式獲取銀行貸款是一種可行手段。信用擔保是一種介於銀行與企業之間的中介服務。由於擔保的介入,分散和化解了銀行貸款的風險,銀行資產的安全性得到保證,企業的貸款渠道也變得通暢起來。

大多數信用擔保機構都實行會員制管理的形式,屬於公共服務性、行業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組織。會員企業向銀行借款時,可以由企業擔保機構予以擔保。另外,企業還可以向專門開展中介服務的擔保公司尋求擔保服務。在國家政策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扶植下,信用擔保貸款將會成為企業另一條的融資之路。

股權融資股票上市

股權融資和股票上市對於投資者來說提供了一個完整的投入—退出機制。股權融資股票上市有不少選擇,可以在主板上市也可以在企業板塊,境外上市的選擇也有很多,當前已經有不少企業進行了比較成功的嘗試。對於企業來說,通過股權融資獲取風險投資已經有了不少的成功案例,在企業創業之初,或者在產品研發階段和市場進入前期急需資金之際,這是一條比較好的渠道。

發行股票是一種資本金融資,投資者對企業利潤有要求權,但是所投資金不能收回,投資者所冒風險較大,因此要求的預期收益也比銀行高,從這個角度而言,股票融資的資金成本比銀行借款高。具體而言,發行股票的優點是:所籌資金無到期日,沒有還本壓力;一次籌資金額大;用款限制相對較松;有利於提高企業的知名度,為企業帶來良好聲譽;有利於幫助企業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

對於那些潛力巨大,但風險也很大的科技型企業,通過發行股票融資,是加快企業發展的一條有效途徑。但股票上市也有不利之處:首先是上市的條件要求更高,上市門檻較高,絕大部分企業難以滿足上市條件;第二是上市時間跨度長,競爭激烈,無法滿足企業緊迫的融資需求;三是企業要負擔較高的信息公開成本,各種信息公開的要求可能會暴露商業秘密;四是企業上市融資必須以出讓部分股權作為代價,分散企業控制權,並出讓較高的利潤收益。從這個角度講,企業上市成本是比較高的。希望通過上市發行股票融資的企業必須滿足上市條件,而選擇不同的上市地點,需要滿足的條件也有差異,但一般而言,擁有良好的發展前景是成功融資的關鍵。

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一種集信貸、貿易、租賃於一體,以租賃物件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為的新型融資方式。出租人根據承租人選定的租賃設備和供應廠商,以對承租人提供資金融通為目的而購買該設備,承租人通過與出租人簽訂金融租賃合同,以支付租金為代價,而獲得該設備的長期使用權。

對承租人而言,採用金融租賃方式,通過融物的方式實現融資目的,從而緩解了固定投資的資金壓力。另外,通過售後回租方式也同樣可以使流動問題得以解決。

所謂售後回租,就是企業將現有固定資產出售給租賃公司,同時租賃公司以回租形式繼續將資產交給企業使用,這樣企業既獲得了資金,又不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

融資租賃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此外,還有租賃與貿易相結合、租賃與加工裝配相結合、租賃與包銷相結合等多種租賃形式。

融資租賃業務為企業技術改造開辟了一條新的融資渠道,採取融資融物相結合的新形式,提高了生產設備和技術的引進速度,還可以節約資金使用,提高資金利用率。很多投資風險小、現金流穩定、投資回報好的項目最適合通過租賃公司籌措資金,開展項目融資租賃,即租金的償還是根據項目的收益或現金流的百分比提取,達到雙方約定的租金總額或出租方的收益率為止。這樣一來,出租人實際上承擔了一定程度的項目風險,是一種使承租人、出租人、設備出賣人和出資人(銀行、機構投資、信託投資等)多贏的投融資模式。

典當融資

典當是以實物為抵押,以實物所有權轉移的形式取得臨時性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對於急需流動資金的'企業來說,典當是一種比較合適的手段。

與銀行貸款相比,除貸款利息外,典當貸款還需要繳納較高的綜合費用,包括保管費、保險費、典當交易的成本支出等,因此典當貸款成本較高,此外典當貸款的規模也相對較小,但典當貸款又具有銀行貸款無法相比的優勢。首先,它方便快捷,能夠迅速及時地解決當戶的資金需求;其次,經營產品靈活機動;第三,期限短,周轉快;第四,由於它是實物質押、抵押,因此不涉及信用問題。這幾點都十分適合企業的資金需求特點。

融資

融資,英文是financing,從狹義上講,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對融資的解釋是:融資是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採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採取的貨幣手段。

融資詳細解釋:一指企業運用各種方式向金融機構或金融中介機構籌集資金的一種業務活動;二指礦業權經營的實質是礦業權融資和礦業開發;三指貨幣資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間,直接或間接地進行資金融通的活動;四指貨幣資金的調劑融通是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社會經濟實體之間進行餘缺調劑的有效途徑和手段;五廣義的融資是指資金在持有者之間流動以余補缺的一種經濟行為這是資金雙向互動的過程包括資金的融入(資金的來源)和融出(資金的運用)。狹義的融資只指資金的融入;六指資金在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的流動,這種流動是雙向互動的過程,既包括資金的融入,也包括資金的融出。七指企業從有關渠道採用一定的方式取得經營所需的資金的活動。

2019年3月1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示,讓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在2018年的基礎上再降低1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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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找銀行借錢途徑

企業貸款一般都是在銀行或者正規貸款公司辦理貸款。

首先銀行追求安全性,不僅是自己,更重要的我們是用客戶的存款資金去放貸款,所以我們要對存款負責,所以這個安全性特別講究。毫無疑問國有企業安全,它不會輕易倒閉,所以可以大膽地對國有企業放貸款,甚至明明看到這筆貸款放下去這個企業經營得不好也照樣敢貸,為什麼?因為它不會倒閉。很多人說國有企業沒有效率,我說,它不會虧我的錢,利息照樣會給我,我就是追求這個,我不追求它的效率,我追求我的效率,我的效率就是本金利息能收到,國有企業能滿足我這個要求,那就對了。

國有企業可以用什麼辦法借錢給另一個企業?

國有企業可以用資金拆借的辦法借錢給另一個企業。在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經過批准國有企業之間可以進行資金拆借,收取同期金融企業的相同資金成本,收益部分計入財務費用(負數),借款企業計入融資借貸科目,支出財務費用。不同所有制企業目前不得從事金融產品的經營,不能出現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和利益轉移的行為。

根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應予支持。由此可見,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相關規定,國有企業對外拆借資金就是合法的。

拓展資料:

哪些情況國有企業對外拆借資金不合法?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5.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7.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8.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國有企業借款的限制:

1.國有企業不得借款給無產權關系的企業或自然人(下級政府或管委會國有企業除外);

2.國有企業不得借款給無控制權的投資企業;

3.國有企業不得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提供借款;

4.國有企業不得假借經營活動名義為其他企業、自然人提供融資,也不得通過合作貿易、代理業務等形式為其他企業、自然人墊付資金。

國有企業國際融資的有幾種方式?

企業獲得資本(企業融資),不單純是為企業發展聚集資金的問題,它實質上是一種以資金供求形式表現出來的資源配置過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使用是有償的,其他資源只有經過與資金的交換才能投入生產。x0ax0a在市場經濟中,企業融資方式總的來說有兩種:一是內部融資,即將自己的儲蓄(留存盈利和折舊)轉化為投資的過程;二是外部融資,即吸收其他經濟主體的儲蓄,使之轉化為自己投資的過程。隨著技術的進步和生產規模的擴大,單純依靠內部融資已經很難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外部融資成為企業獲取資金的重要方式。外部融資又可分為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x0ax0al、股權融資x0ax0a股權融資是指資金不通過金融中介機構,藉助股票這一載體直接從資金盈餘部門流向部門,資金供給者作為所有者(股東)享有對企業控制權的融資方式。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x0ax0a(1)長期性。股權融資籌措的資金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x0ax0a(2)不可逆性。企業採用股權融資勿須還本,投資人慾收回本金,需藉助於流通市場。x0ax0a(3)無負擔性。股權融資沒有固定的股利負擔,股利的支付與否和支付多少視公司的經營需要而定。x0a、債務融資x0ax0a債務融資是指企業通過舉債籌措資金,資金供給者作為債權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融資方式。相對於股權融資,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x0ax0a(1)短期性。債務融資籌集的資金具有使用上的時間性,需到期償還。x0ax0a(2)可逆性。企業採用債務融資方式獲取資金,負有到期還本付息的義務。x0ax0a(3)負擔性。企業採用債務融資方式獲取資金,需支付債務利息,從而形成企業的固定負擔。x0ax0a企業融資方式的選擇x0ax0a就各種融資方式來看,內部融資不需要實際對外支付利息或股息,不會減少企業的現金流量;同時由於資金來源於企業內部,不發生融資費用,使內部融資的成本遠低於外部融資。因此它是企業首選的融資方式。企業內部融資能力的大小取決於企業利潤水平、凈資產規模和投資者的預期等因素。只有當內部融資仍不能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時,企業才能轉向外部融資。x0ax0a股權融資相對於債務融資來講,因其風險大,資金成本也較高,同時還需承擔一定的發行費用,看似成本較高。但企業融資的成本,不僅包括會計成本,還包括機會成本。相對於會計成本,機會成本是構成企業決策行為的主要依據。從我國的情況看,企業通過銀行貸款所花費的機會成本是很高的x0ax0a比如,現實中企業根據對未來市場變化的預期,制定了相應的產品開發計劃,但其所需資金往往受貸款規模的限制,等到銀行逐級申報增加貸款規模批下來以後,也許市場情況已經發生了變化,使企業失去一次有利的投資機會。可見,我國銀行貸款的「時滯」增加了企業融資的機會成本。同樣債券融資的限制條件多,對企業來講,同樣加大了機會成本,也是其不利的一面。x0ax0a企業外部融資究竟是以股權融資還是以債務融資為主,除了受自身財務狀況的影響外,還受國家融資體制的制約。不同的國家由於歷史、文化、傳統不同,經濟發展的水平以及對資金需求程度不同,所選用的融資體制也不相同。不同的融資體制規范著企業獲取資金的渠道,制約著企業的融資形式和取向。x0ax0a因此,對國有企業而言,不僅存在著國有資產,還存在著國有負債,國有負債即籌集和使用資金的成本也就構成了國企改革的成本。我國國企改革的成本包括四個方面:(1)離退休下崗人員安置。(2)醫療、教育及其他福利費用。(3)企業辦社會的成本。(4)企業銀行債務。其中銀行債務構成了企業的顯性負債。對於企業從財政獲取的資金,企業要承擔一部分隱性社會責任,即安置下崗、離退人員、養老金、醫療、教育、失業保障等。這部分隱性社會責任即構成了企業的隱性負債。x0ax0a如何解決企業巨大銀行債務包袱問題x0ax0a目前,我國國有企業債務重,資產負債率高。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的資料,1990年企業資產負債率為58.4%,91年至93年上升為60.5%、61.5%、71.l%,1994年為83.3%,96年平均為89%。解決企業銀行債務問題可採取以下對策:l、通過資本市場籌集一部分。資本市場作為長期資金交易的場所,一般包括長期存貸市場、長期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狹義上僅指以股票和債券為信用工具的直接融資市場。我國資本市場正處於一個擴容、增效、改革、規范的成長期。可以通過資本市場籌集一部分。(l)用發行股票所籌資金歸還一部分貸款。(2)將部分銀行貸款轉為債券x0a、投資基金轉換一部分。(1)創設轉換銀行與企業債務的國企重組資金。國企重組資金就是金融中介機構通過組建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向社會公眾發行基金股票(公司型基金)或受益憑證(契約型基金),把社會公眾的分散資金有機匯集起來,其主要投資方向是向國企注入資本金。(2)建立產業金融聯合組成一個聯合投資公司,以國企資產作為擔保物,由聯合投資公司出面向商業銀行借款,幫助國企擺脫困境。x0a、債權變股權置換一部分。通過股份制改造,對那些關系國計民生,合乎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向專業銀行貸款超過全部資產的50%,且所欠貸款30%為逾期、呆滯貸款的國有企業,可將其超過一定年限的部分貸款,轉為銀行對企業的投資,使債權變成股權。x0a、呆帳准備核銷一部分。x0a、政府扶持補貼一部分。方法有以下幾種:x0ax0a(1)貸改投。x0ax0a(2)財政返還x0ax0a(3)發行財政特種國債等x0a、盤活存量一部分。(1)破。讓無挽救價值的企業破產。(2)調。結合產業、產品結構來調整資產結構。(3)並。靠資產重組,以市場為導向,調整產業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把優勢企業擴張和劣勢企業兼並結合起來,互利互惠,優勢互補。(4)轉。實行股份合作制,對部分中小企業的資產可以實行整體和部分拍賣,有償轉讓,用其收入償還銀行貸款和注資其他國有企業。x0ax0a以上幾種方法中,利用資本市場是主要方式。

國有獨資企業申請貸款

目前,有了越來越多的機會可以幫助我們發展,比如一些人抓住合適的機會就可以賺錢,甚至是開展自己的業務,對於有一定存款的人來說,開辦企業一般是選擇獨資企業,因為他們有那個能力,但是雖然有一定的存款,但是開辦企業需要的資金是非常多的,有時候資金出現問題就需要去貸款,那麼個人獨資企業能否申請貸款呢?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一下。

一、個人獨資企業能否申請貸款?

能。滿足要求即可。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要符合以下要求:

1、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基本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作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2、除自然人和不須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3、在貸款社已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並在該賬戶內保留有一定數額的支付保證金;自願接受貸款社的信貸及結算的監督檢查,能夠保證定期向貸款社報送經營計劃和相關業務、財務報表;

4、申請保證、抵押貸款的,必須具有符合規定的貸款保證人、貸款抵押物或質物。貸款保證人必須是在農村信用社開設存款賬戶並具備良好的經濟效益和資信度的企業或經濟實體。貸款抵押物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原則上應以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為主,須具有商品性,且易於變現;

5、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不得高於70%;

6、申請固定資產、房地產等項目貸款的,借款人的所有者權益、自籌資金比例必須達到國務院規定的要求,同時必須按項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規范、有效的文件資料;

7、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的50%。

二、企業貸款還不上怎麼辦?

首先分清是個人獨資企業還是私人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如果是後者,可申請破產保護,這樣就不用還了。

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你要負無限責任,理論上只要有個人財產就要還債,但是據你描述你們已經沒有個人財產了,但是中國還沒有個人破產機制,所以理論上一輩子只要有錢就要隨時還。

還有是否涉及刑事責任,那要看你父親是否有隱匿財產惡意逃債或等行為,否則不用負刑責,這種事其實大多是不了了之,不過建議要離婚,子女隨母,(已成年無所謂)這樣最劃算,因為你母親及孩子經濟上不受牽連,但是有些不近人情。

首先,我們還要看企業貸款還不上怎麼辦,是不是在辦理貸款時用你自己的房產辦理了抵押手續,其次,要看你的公司的性質。要是辦理了抵押手續或企業的性質是個體的,銀行就可以處理個人的財產。其他的不會。再說企業的資產處理,銀行充其量也就可以處理企業的現有設備,其他的損失應該計入貸款損失了。(銀行可能要調查此筆貸款是否挪作他用,要是有的話也可以追討。

貸款時候的擔保物和擔保人各是什麼。一般來說,你的企業還不了債的時候,會用擔保物來還貸,或者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看你房子車子是不是擔保物,誰是擔保人了。對於企業貸款還不上怎麼辦來說,如果都還不了,企業倒閉清算。只要你們開的是有限責任的公司就行了。

綜上所述,通過以上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個人獨資企業是能夠申請貸款的。但是申請人要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自願接受貸款社的信貸及結算的監督檢查,還要有合法的抵押或質押。除此之外,借款人的資產負債要合規。要是企業貸款還不上的話,個人獨資企業是有無限責任的,所以要隨時還。

國有企業對外貸款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

㈤ 政府融資平台可以作為信貸主體嗎

2012年底,國家有關部委連續發布了《關於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62號)和《關於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2]463號),進一步明確了有關政策和具體要求,有利於規范地方政府融資行為,促進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合規經營及銀行貸款風險防控。新規規定:一是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及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有效規范了地方政府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的注資行為,有助於真實反映和提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的資產實力和擔保能力。二是地方各級政府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各級土地儲備機構成為土地儲備唯一合規主體,強化了土地儲備行為的統一管理,有效防控了同一地域多方辦理土地儲備的風險。

從影響方面看,一是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規定,必然要提高政府注入土地的難度、注入成本,進而使得融資平台公司現金流覆蓋的難度劇增。二是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承貸、項目土地出讓收入返還為還款來源的項目,形成了准入禁止。今後注入土地的轉讓收入作為還款來源的項目,必須要考慮土地取得的合規性、土地轉讓限制條件、土地增值稅上繳等因素,除了取得的成本增加外,由一級市場變為二級、三級市場,市場風險把控的難度更大。三是注入土地為抵押品的,確定土地抵押擔保值時必須要考慮補交土地出讓收入的因素,無疑將會增大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自身提高抵押品的難度,同時也會增加相應的融資成本。如何處理好新規貫徹執行與信貸風險防控,筆者認為應密切關注政府融資6個方面的問題。

一、承貸主體問題

依據162號文件土地儲備貸款借款人須納入國土部門的土地儲備機構名錄;借款人新增儲備土地規模(含本年度收儲已在本年度供應的儲備土地),原則上應控制在市、縣本級前三年平均年供應的儲備土地量之內;省級財政部門依據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核准後,向土地儲備機構核發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據了解,2012年底前國土部已下發第一批名錄,重慶市共4家,很多區縣未列其中。建議政府迅速重新組建該縣土地儲備中心「進圈入圍」。同時新增土地儲備規模控制和年度融資規模控制卡的相關具體制度正在制定中,建議區縣政府不等不靠,及時啟動相關項目論證並確定主辦銀行先行開展評估以搶佔先機。鑒於463號文件對地方政府投融資公司承貸項目建設內容中不得包含土地儲備建設內容(即征地拆遷補償、土地報批等與土地收儲相關投資),項目還款來源不得為土地出讓收入返還的兩個限制條件,其過去「包羅萬象」的職能及還款來源渠道不復存在。建議政府盡快調整思路,將融資平台公司由「全能型」向「術業有專攻型」轉變,以農民集中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農村土地整治(主要為儲備土地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將地方政府的逐年回購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的公路項目為重點授權1-2家融資平台公司實施,突出重點,確保影響全局的重大項目的平穩有序推進。

二、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行為管理問題

新規之前,存有將政府辦公樓等及未按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的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以壯大「資產實力」及未繳土地款等問題。以某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為例,某年某月末總資產175207萬元,其中:貨幣資金307萬元,應收賬款128萬元,其他應收款5937萬元,存貨139650萬元,系國資劃撥作為出資和資本公積的土地500餘畝,固定資產29185萬元,總負債4760萬元。按表面資產負債率僅為2.7%,但若剔除未繳任何費用注入的土地500餘畝價值139650萬元及固定資產中的行政審批大樓等23幢政府辦公樓價值29165萬元外,實際資產僅為6392萬元,資產負債率高達74.5%,明顯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建議政府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資產進行全面清理規范並整合,本著合法合規、合情合理、實事求是、不打擦邊球等原則,真正做大盤強1-2家政府融資平台公司。

三、區域准入控制問題

根據銀監會和相關銀行的要求,實行「三率一額度」區域准入控制,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理解不同計算結果不一致等問題,具體表現為:在計算政府負債時,有的以財政表列負債數據(存在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未納入或部分納入),有的又將財政報表未列入負債的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全額或部分納入政府負債等,導致各類監管部門的質疑。建議各級政府,特別是財政部門及各家金融機構建立起統一的計算標准並由上一級定期公布制度,即財政部與各家銀行聯合公布各省的「三率一額度」;省分行或直轄市分行聯合財政部門公布各區縣的「三率一額度」,防止人為操作或信息不對稱而將應進入負債的不列入,導致過度授信。

四、分年還款計劃落實的問題

以某縣為例,據統計,以2012年為基點,未來3年需償還銀行貸款本金(含信託)分別為91464萬元、126676萬元、109580萬元,尚未考慮利息及新增債務支付。按本級財政收入15%的速度增長,未來3年需償還債務分別占本級財政收入的31.8%、38.3%和28.8%。即該縣要將1/3的本級財政收入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償債壓力較大。建議政銀企三方,提前一個年度對下一年應償還的債務做到統籌安排,在政府的主持下,簽訂《四方協議》(政府、財政、銀行、企業),落實還款來源,明確時間和金額,共同履行各自職責,確保貸款本息按期收回。

五、自身造血功能不足的問題

仍以某縣為例,2012年全口徑財政收入61.8億元,上級轉移支付收入就占近60%,稅收收入6.4億元僅占財政支出53.9億元的1.2%,當地對上級補助收入依賴較重,自身造血功能不足,本級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是土地出讓收入)占本級財政收入的53.2%,說明「土地財政」的基本面未得以根本改變。而上級轉移支付收入多以「專款專用,不被挪用」為前提,縣級調控餘地較小,無法與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受政府委託作為承貸主體實施的相關項目有效對接、直補到位,不僅使政府減少了組織歸還銀行本息的固定來源渠道,一定程度上也造成資金閑置。建議上級政府按專項資金與專項項目相銜接,適度賦予區縣政府的調節餘地,允許捆綁綜合運用,既可用作項目資本金,也可作為歸還貸款本息使用。同時,土地資源終究是有限的,努力增強自身造血功能,全力提高稅收收入比重才是根本出路。

六、土地收入實現問題

新規出台之前,因各家銀行大多項目均是以土地出讓收入返還為還本付息來源。新規出台之後,以出讓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資平台公司必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並嚴格用於指定用途。融資平台公司經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價款,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這樣至少帶來兩個問題:一是原以土地出讓收入返還為項目還本付息來源如何處理;二是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注入的土地在未來轉(出)讓時市場因素(由原來的一級變為二級市場)影響現金流計算的難度相對增大,銀行將更加嚴格和審慎。同時,目前財政採取收支兩條線管理,儲備土地擬出讓時一般由政府社會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而非政府規范性融資平台公司所能掌控,出讓金繳納進入社會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指定賬戶進入國庫後再予以返還。可能出現三種情況:一是因信息不對稱,土地何時出讓、是否出讓、出讓金額銀行難以及時掌握;二是土地出讓收入返還不及時或被挪作他用,銀行完全處於被動境地;三是土地不能按原計劃實現出(轉)讓,影響第一還款來源的有效性。

對此,筆者建議。一是實行「新老劃斷」,對原政府融資平台公司以土地出讓收入返還為還本付息來源項目及授予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土地儲備職能由政府出面對相關銀行予以明確。原公司具備土地儲備職能,其儲備的土地仍然合法有效;原項目融資還款來源為公司項目土地整治後(配套)可供出讓的畝土地出讓收入返還,將全額歸集到公司在你行開立的結算賬戶上,若出讓計劃未實現,政府將籌措其他資金用於償還你行本項目貸款本息仍然執行。同時,按照「盯住土地,賣地還款」的要求,政府、財政、銀行、企業四方要對其土地出讓收入返還方式、土地出讓收入返還時限、金額等進行明確,防止不及時返還土地出讓收入給企業或挪作他用而造成銀行貸款本息不能按時收回。二是面對新規的推行,既不能「視而不見」,違規操作,也不能「畏手畏腳」,一變卡死,要本著「務實、規范、有為、有效」的原則,在政策范圍內,採取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專業土地儲備機構的1+1合作模式,籌集更多的建設資金,實現政府資源和信貸資源的有機結合,良性互動,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

㈥ 政府投融資平台貸款政策

政府融資平台兩a是什麼意思

兩a主要指兩方的參與主體:政府、政府融資平台、金融機構、社會資本方(如有)。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是指各級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資為主要經營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類型的城市建設投資、城建開發、城建資產公司等企業(事)業法人機構,主要以經營收入、公共設施收費和財政資金等作為還款來源。

政府需要把土地翻修成為可以出售的土地、建房子、道路、醫院、學校等一系列基礎設施,但是又缺錢,所以這個時候就產生了政府融資平台,成為代建平台來做這些事情。

剩下的就是政府融資平台去社會上融資,可以是金融機構的貸款、也可以引入社會資本參與等。

政府投融資平台一般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所以其管理機構可能是同級政府或政府的某些部門,最為普遍的管理方式是,由同級政府確定平台企業的定位和發展方向;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平台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經營績效考核;組織部門負責平台企業領導層的任命和晉升考核;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平台企業的業務管理。

融資方面,因為有政府支持和政策性保障,常常得到銀行信貸資金的青睞和金融政策的支持。另外,融資平台還可以採取股權融資、債券融資、特許經營、資產轉讓、項目融資等多種渠道吸引社會資本。以重慶城投為例,重慶城投以政府賦予的「城建土地儲備中心職能」和「路橋建設資金平衡總賬戶職能」,逐步形成了土地變現收入、財政撥款注入、路橋年票收入和股權投資收益作為自籌資金的四大來源。

政府融資平台代表政府履行重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管理責任,或者集中為某一特定行業如交通、稅務、環境、能源、文化旅遊等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自然衍生出融通社會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和經營城市資產等職能。大型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一般通過有效的資產整合和重組,將若干個國有獨資、控股、參股企業通過產權紐帶,在集團公司之下設立多個與主營業務密切相關的專業化子公司,實行分級管理、分業經營。

什麼是政府投融資平台貸款?

政府融資平台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是指各級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資為主要經營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類型的城市建設投資、城建開發、城建資產公司等企業(事)業法人機構,主要以經營收入、公共設施收費和財政資金等作為還款來源。

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向「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發放的貸款(包括各類授信)。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指的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或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所謂地方融資平台,就是指地方政府發起設立,通過劃撥土地、股權、規費、國債等資產,迅速包裝出一個資產和現金流均可達融資標準的公司,必要時再輔之以財政補貼作為還款承諾,以實現承接各路資金的目的,進而將資金運用於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等肥瘠不一的項目。

政府平台貸款規模高

關於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的深層思考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是地方政府為了加快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通過劃撥土地等資產,組建一個或多個資產和現金流可以達到融資標準的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城建開發公司、城建資產經營公司等各種不同類型的公司,以政府的名義擔保進行融資,並在必要時以財政補貼等作為還款承諾的載體。雖然各級政府融資渠道各不相同但最終都將融入的資金投入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等項目之中。在投入市政和公共事業的資金中地方政府以財政撥款、土地劃撥、股權劃撥等形式出資,其餘籌資則主要來自於政府融資平台的貸款。

一、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必須引起高度關注的經濟現象

(一)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數量大,增長速度快。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數量很多,統計資料顯示,全國共有各級地方政府融資平台8000多家。其次,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數量大,2009年人民幣各項貸款增加9.59萬億元;非金融性公司及其他部門貸款增加7.14萬億元,其中,短期貸款增加1.38萬億元,中長期貸款增加5萬億元;由於地方政府融資途徑主要靠銀行貸款,這里的中長期貸款多數投向地方融資平台,其貸款總量近3.8萬億元,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占銀行貸款比例上升,佔新增貸款總量比約40%。地方政府融資貸款中

項目貸款佔多數,佔全部融資平台貸款比例已超過80%,即項目貸款余額近5萬億元。

(二)地方政府融資平台風險逐步凸顯。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對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融資規模的擴大,貸款總量的急劇增長,風險逐步凸顯。

一是政府信用風險。由政府建立的融資平台主要的經濟活動是以政府或相關部門為負責人以政府信用為基礎進行融資貸款,隨之而來的也就是由政府財政承擔的還債責任。但此類融資平台累積的巨大融資規模使得政府隱性債務負擔過重,甚至完全脫離了財政的實際承受能力,資金鏈斷裂的問題隨時都可能出現。基於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數量和融資規模暴漲,地方政府債務負擔加重,就縣鄉級投融資平台而言其2009年造成的新債務增加了5萬億元,歷年累計債務合計達到了11萬億元,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貸款已佔地方政府收入的240%,地方財政赤字率高升。

只要政府負擔的這部分債務得不到及時償還就會打破政府融資平台的正常運轉,影響政府信用度,損害政府形象,使得政府信用面臨巨大風險。

二是資金信貸風險。銀行在與這些平台合作過程中,即便面對的是財務不透明、信息不對稱的融資平台公司,但因為其是政府背景貸款也會提高對此類融資平台償債能力的信任度,導致出現了重復抵押、虛擬抵押等問題,使銀行資金

面臨較大的風險。地方政府無論是依靠財政償還還是依靠土地運作都根本不能滿足償債的需要,即便通過轉期等手段違規操作也只是暫時緩解,風險並不能消除。

三是社會穩定風險。大量的貸款資金湧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擠出了經營性企業的貸款資金需求;土地運作貫穿於地方政府融資的全過程,耕地保護風險加大,十八億畝耕地紅線將面臨極大的挑戰。在後危機的經濟不穩定時期,宏觀經濟一旦反復必然沖擊政府財政,嚴重影響居民消費水平和就業率,無節制擴張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隱藏著巨大的社會穩定風險。

(三)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已引起監管層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地方政府融資平台隱藏著多方風險,已引起監管層以及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2009年7月國家銀監會就正式發布《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與《項目融資業務指引》,確保固定資產貸款資金真正用於實體經濟需要,防止貸款被挪用,並嚴格防範項目融資風險,此外還嚴格規定貸款資金凡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的,必須採用貸款受託人支付的方式,規范了信託、銀行、政府三方的大部分政信合作項目。2010年1月19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了國務院第四次全體會議,會議提出要更好地發揮財政政策在擴大內需中的作用,盡快制定規范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措施,防範潛在的財政風險。同時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在

央行2010年工作會議上指出,要合理評估和有效防範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信用風險。社會各界也通過不同形式,表達了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融資的擔憂。

二、關於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經濟現象的爭論(一)關於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合法性。認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融資合法並有法可依的根據是:2009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提出「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組建投融資平台,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等融資工具,拓寬中央政府投資項目的配套資金融資渠道」。從商業銀行角度來說,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是地方政府籌組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投資公司、開發公司作為融資載體的一種形式,滿足了向銀行借款必須要有一個能獨立行使民事責任的法人的要求,所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是具有法人基礎的,合法的獨立法人,可以從銀行貸款。

認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法律依據不充分,貸款債權難以主張,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實質是區域之間利益的一種再分配,法律基礎不足。從政府融資平台貸款的擔保模式看:一種是以「打捆貸款」為代表,這是政府承諾、財政兜底的財政承諾模式。按照法律規定「打捆貸款」這一財政承諾方式的實質就是一種特殊的「保證擔保」,而我國《擔保法》第二章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

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可見「打捆貸款」不符合國家機關可以成為保證人的范疇,地方政府以財政承諾的方式還款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國務院嚴禁辦理的,銀行也無從根據協議通過法律維護自身的利益。另一種是以「土地轉讓收益權質押」為主要方式的權利抵押擔保模式。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通過質押具有財產性和可轉讓性的土地轉讓收益權向銀行貸款。雖然作為債權但質押標的沒有特定化,是不具有很大的確定性的可能債權,按照現行法律,不符合《擔保法》關於擔保標的確定性的規定,也是國務院所禁止的,因為質押標的一旦缺失,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就不能按期還款,銀行貸款無擔保可言,而且也無法通過申請強制執行收回貸款。

(二)關於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風險性分析。認為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風險較大的依據主要有五點:

1、投融資模式趨於多元化

2008年以前,絕大多數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的主體為政府的一個或兩個部門,政府資源分散在各投資公司,運作主體分散,存在從本部門利益出發爭項目現象,造成資源使用效率低下,而且當債務到期還不起債時,只能由財政部門歸還。之後,地方政府在創立投融資平台時,普遍強調從體制和機制上來保證「借得來」、「用得好」、「還得起」。不少地方政府已開始對各部門的投資、融資、項目管理、監督等職

政府投融資平台存在的風險有哪些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存在的風險:

1、負債率高,還款來源不足,存在還款風險;

2、項目風險是由於投資項目效率低、還款主體不明確造成的;

3、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存在違法經營風險;

4、貸款資金流向監管不力,易造成信貸資金安全風險

5、施工管理的操作風險

6、資本項目管理風險

7政府幹預的風險。

8、投資風險

9、融資渠道受阻風險

10、信息不對稱和過度授信導致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

拓展資料:

隨著政府平台公司作為地方政府投融資主體的歷史使命的完成,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的化解風險,加快這些平台公司的市場化轉型

數以萬計的國有企業依賴政府是當前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信息化發展:黨政投融資平台是指各級地方政府設立的以融資為主要經營目的的企業,包括城建投資、城建開發等不同類型的企業(經營)法人主體。和城建資產公司,主要以營業收入、公共設施收費和財政資金為還款來源。

政府融資平台分為以下幾類:

1.是單一的融資平台,負責公益性和基礎項目的融資、資金分配和還本付息,不參與項目建設和運營,如合肥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2.是公益投融資平台,負責公益項目的融資、建設、運營和還本付息;

3.是運營投融資平台,負責基礎項目融資、建設、運營和還本付息,可開展其他運營項目投資和金融投資;

4.是綜合性投融資平台,具有公益性和運營平台的特點,如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5.是「再貸款」平台,負責向政府轉移貸款,不承擔還款責任,如安徽信用擔保集團。政府融資平台重點將資金投資於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等項目。但是,目前審計、金融和銀行監管系統對政府融資平台的定義並沒有統一的統計依據。實踐中,銀行根據自身情況決定,將部分市政、工業園區、土地儲備平台貸款確定為政府融資平台貸款,部分交通運輸、鐵路等主要投資者貸款確定為政府融資平台貸款。

政府平台公司融資貸款規定

法律分析:針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授信增長快、風險隱患大,銀監會提出了監管要求:嚴禁發放打捆貸款,嚴格按項目逐個進行調查、評估、審批、放款,不得與地方政府簽署無特定項目的大額授信合作協議,已經簽的不允許執行;結合地方政府的償債能力,加強對融資平台還款能力及貸款風險的評估和把控;項目貸款的期限一般不應超過項目建設期加上10年,最長一般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加上15年;搭橋貸款只能用於非生產性項目,嚴禁對生產性項目發放搭橋貸款;原定計劃內資金到位後即應歸還搭橋貸款本息,不得給予優惠利率,不得長期佔用,更不得用作項目資金。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管理辦法》第四條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是指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為借款主體,且暫不具備商業化運營條件,仍按平台貸款管理的貸款。(以下簡稱平台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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