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以公司名義貸款法人有連帶責任嗎
法律分析:一般由公司財產承擔,法定代表人原則上是不承擔的。公司具有獨立人格,公司財產不足償還全部債務的,可申請破產。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於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特定情形的規定,即第二十條第三款所述之「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和第六十四條所述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B. 以公司名義貸款,法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分析:公司法人貸款的責任是:伍滲嫌
1、公司如無法歸還貸款,對造成公司損失負責直接責任的董事,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公司對外欠債等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依法進入強制執行,則法定代表人會被法院採取限制離境等司法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腔手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喊源。
C. 用公司名義貸款,法人要擔責任嗎
以公司名義貸款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沒有責任。公司以自己的財產承擔償還貸款的責任,但法定代表人濫用權利或有違法行為的,可能要對該貸款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六十條規定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借款法人是承擔責任的,公司法人代表借款是個人借款,並不是公司借款,所以公司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是以公司名義借款的,公司要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的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追討公司債務怎麼起訴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春秋,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起訴書正文應寫明哀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
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歸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等材料的復印件。
(3)證實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具體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的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公司借款,那麼公司肯定是需要承擔還款的義務的,但是並不是屬於公司法定代表人借款的話,是不需要承擔相關的還款責任等,如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借款的話,公司也不需要承擔責任。畢竟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完全不同概念。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_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D. 以公司名義貸款法人有什麼責任嗎
法律分析:公司是法人,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對此也就能夠辦理公司貸款,而且公司還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資格,對此法定代表人無須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 以公司名義貸款,法人承擔什麼責任
【法律分析】:如果是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義進行借款的,公司對債務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如果借款是法人代表個人去使用的,公司是可以向法人代表進行追償的。公司法人是有權代表公司來實施民事行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