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法人變更後,那麼原來公司貸的款還與前法人有關嗎
1、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B. 公司法人變更後原來債務誰承擔
公司法人變更後原來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全部承擔。
以公司名義貸款,更換法人不影響還款,由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債務不是法人來承擔的,是公司來承擔,法人只是處理債務問題。如果法人不是股東,那法人沒有直接的利益損失。如果新法人是股東,也就是公司是轉讓過來的,但股權轉讓是協議是有規則的,如果原股東債務沒有告訴新股東,那按規定是可以追究原股東的責任。在公司法人轉讓前務必弄清楚債務清償的事情,並有協議劃分原股東的債務清償問題。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是一種組織,而不是某一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C. 我公司給別公司做擔保貸款後公司變更了法人 ,以前法人和股東還有法律責任和償還責任嗎
如果整個轉讓手續和變更手續都是合法的,那麼原來的股東和法人的義務已經轉讓給了新的股東和法人,原股東和法人不用承擔責任。
D. 我是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和法人,法人和股權變更以後,之前的公司貸款我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那要看你的債權債務的轉讓情況了,如果貸款人是公司,你當然不需要負責了。
E. 公司法人代表變更後原法人代表還需承擔之前的債務責任嗎
公司債務的承擔問題:
1、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包括變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債權債務應該由變更後的公司全部承擔,不需要另行說明。
如果確實需要出具相關情況說明的,也只要說明變更前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單位承擔其債權債務。
2、若公司名義貸款,更換法人不影響還款,由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債務不是法人來承擔的,是公司來承擔,法人只是處理債務問題。
如果法人不是股東,那法人沒有直接的利益損失。
如果新法人是股東,也就是公司是轉讓過來的,但股權轉讓是協議是有規則的,如果原股東債務沒有告訴新股東,那按規定是可以追究原股東的責任!在公司法人轉讓前務必弄清楚債務清償的事情,並有協議劃分原股東的債務清償問題。
(5)公司法人和股東變更後貸款原來的法人和股東要承擔責任擴展閱讀:
公司債務清償原則
債務清償是企業債務運動即借債一用債一還債中的必然現象和重要環節。
1.實際履行原則,也稱實物履行原則,是指債權人、債務人必須嚴格依約規定的標的完成各自應履行的義務。
在合約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標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
不能用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
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證相關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有序開展。
當然,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實際履行時,也可酌情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2.全面履行原則,也稱適當履行原則。
債務人必須依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來履行債務,而不得隨意提前、遲延或更改履約方式。
這樣,可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3.協作履行原則。
債權債務當事人雙方要團結協作、互相幫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應盡的責任,保證合約的履行。
4.強制履行原則。
債務人對到期債務不償還,而又不屬於例外責任的,執法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直至其破產清算。
這樣可促使企業強化經營管理,增強法制意識,有效地避免「債多不愁」的不正常現象。
5.履行的效益原則。
指債務人在法律規定及債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可合理選擇償債期限與方式,做到於人於已有利或於人無損、於已有利。
參考資料:債務清償網路
F. 公司的法人和股東變更後,之前公司的債務由誰承擔
公司的法人也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在經濟或動中所做出的行為代表了公司。公司所產生的債券債務並不一定跟隨法人的變動而變動,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承擔對外的債權債務。也就是說,公司法人的變更不影響公司償還債務和享有債權。
法人代表,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法人,所以不管變不變,都是公司即法人承擔責任,而不是法人代表承擔。但如果公司法人在對外經濟活動中,存在惡意或者過失,那麼,在產生債務的時候,公司在承擔對外債務的同時也可以要求原法人承擔責任。即公司在承擔完債務後,可以向原法人追償。
無論股東是否變更,公司主體不變,公司的債權債務延續,對外還是由公司承擔責任和主張權利。在簽訂股權轉讓前,原股東應將公司的真實狀況告知新股東,並經雙方確認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變更後債權債務即由新股東在其出資范圍內承擔。
如變更後出現尚未告知的公司債務(如對外擔保責任、未在財務賬冊中體現的外欠款等)並造成公司損失的,新股東可追究原股東的違約責任。原股東還可與新股東以內部協議約定債權債務的承擔方式,但是該協議僅對內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
(6)公司法人和股東變更後貸款原來的法人和股東要承擔責任擴展閱讀
變更的原則
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成立後,其組織、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等重要事項發生的變化,這 些事項的變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決定,法人只要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即可發生變更效力。
惟企業法人的分立或合並,因涉及法人與相對交易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為 了維護交易秩序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法律對分立或合並後法人的債權債務移轉,做了強制性規定。
民法通則第4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並或者有其他 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
股權變更主要表現
①股權的變更需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股權的變動無疑是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的問題。相關法律事實的發生無疑會引發股權變動。如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將會導致股權主體的變動,由轉讓人讓與給受讓人;
公司分立、合並將導致股權的客體發生變動;公司由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變更為有限公司必然導致股權內容發生裂變。
②股權的變更是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特別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有一套嚴格的程序,中國已修訂頒布並於2006年元月1日施行《公司法》對股權轉讓問題作為一章來專門規定。
股權轉讓必須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執行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來執行。股份公司股份轉讓雖然相對簡便,但同樣需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否則,不發生變動的效力。
③股權的變更涉及股權轉讓時,須是概括轉讓。股權轉讓後,原股權人(轉讓人)對公司享有和承擔的全部權利和義務關系,均由受讓的股東承繼,不能單獨保留某項權能或讓與某項權能。在此有別於物權和債權的轉讓。物權或債權轉讓時,轉讓雙方可以約定僅轉讓物權或債權中的一項或部分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