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貸款該怎麼辦
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貸款的解決方法如下:
被他人冒用身份進行貸款,屬於冒名貸款,也就是俗稱的被貸款,只要貸款合同上不是本人簽字,就完全不用擔心。因為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要件,是貸款合同,銀行一般稱為借款合同,只要本人簽字,貸款合同就是無效的,債務也就不成立,不會受到法律保護。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首先,在當地人民銀行服務大廳或徵信查詢網點列印一份自己的徵信報告,保存下來,作為維權的證據;
其次,要求消除徵信上的不良記錄,這有幾種方式,一是可以直接向銀行提起徵信異議,二是向當地人民銀行提起徵信異議,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銀行,要求刪除不良記錄,同時可以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無論哪種方式,可能都會要求鑒定筆跡,將筆跡和貸款合同上的筆跡通過司法鑒定中心進行比對,核查是否為本人簽字,只要核實不是本人簽字,銀行就會刪除徵信上的不良記錄,如果是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可能還會進行經濟賠償。
再次,銀行刪除徵信上的不良記錄後,再去人民銀行列印一份徵信報告,確定不良記錄已被刪除。然後要求銀行刪除銀行內部信貸管理系統中的貸款信息,避免今後向該銀行申請貸款時被拒絕。這一點可以根據自己情況來,如果確定今後不會向該銀行申請貸款,也可以省略。
用戶可以及時報警,搜集相關證據,這樣可以盡快找出盜用身份申請貸款的不法分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