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手機分期貸款套現詐騙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嗎
法律分析: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利用手機分期套現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B. 手機分期套現檢察院能批捕嗎
手機分期套現如果事情嚴重的話檢察院是可以進行批捕的,而且如果傷害到了他人的利益還有可能會進行判刑,手機分期套現本就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法律規定,而且這種行為還可以用非法經營罪來進行處理。
一、手機分期套現檢察院能批捕嗎?
可以批捕;
利用手機分期套現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二、手機消費分期套現的常見情形:
情形一:套現者與貸款機構內部員工串通騙取貸款。
套現者自己或提供的借款人信息不符合貸款條件,進而找到貸款機構內部員工,員工偽造虛假材料或降低審核標准,幫助套現者通過貸款機構的審核,成功購買手機,套現者向員工支付報酬。後套現者賣出手機獲利,且不償還貸款。
情形二 套現者利用他人信息,與手機銷售商串通辦理虛假手機消費分期貸款。
套現者騙取或盜取個人(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和銀行卡等信息,並利用這些信息與手機銷售商簽訂虛假的手機買賣合同,辦理虛假手機分期貸款,騙取貸款機構的貸款,實際上並未出售手機,套現者獲取貸款後向手機銷售商給予部分報酬。
情形三:借款人作為套現者,與「套現中介」合謀在手機銷售商處辦理手機分期貸款業務,借款人獲取手機後賣出獲利,且不償還貸款。
在消費金融市場上,有一些職業的「套現中介」,為有套現需求但不滿足貸款條件的借款人提供消費分期產品信息,並協助借款人在手機銷售商處辦理手機消費分期貸款業務,借款人成功購買手機,並向套現中介支付服務費。
情形四:手機銷售商作為套現者,利用他人信息騙取貸款機構的貸款。
手機銷售商通常與貸款機構簽訂分期業務推廣合作協議,因此有的手機銷售商經營者藉此合作便利,從其他渠道獲取借款人信息,通過虛構借款人在自己的營業部購買手機的事實,騙取貸款機構的貸款。
綜合上面所說的,手機分期是可以允許的行為,但是利用手機分期套現那麼就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這種做法也擾亂了社公的金融秩序,所以,作為一個合法的公民千萬不要做出一些傷害自已利益的事情,不然自己就會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