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員工離職時怕公司拿身份證復印件騙貸款,將入職表和身份證復印件要回,人事還給了離職人員,可以嗎
只要公司同意,不違法,
但公司保存個人信息也是合法行為。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Ⅱ 請問公司會拿個人徵信報告去做什麼嗎
現在很多正規的公司都會要求員工在入職的時候提供一份詳細的個人徵信報告在能辦理入職手續,尤其是金融行業和公司財務崗位,公司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了解入職人員的信用和負債記錄,這樣做也是為了公司負責,萬一入職人員是個老賴,那麼每天都要面對催收公司上門催債,不僅影響個人和其他員工的工作,還會損害公司的名譽。
如果查詢過程中發現個人徵信報告出現錯誤怎麼辦 ?
發現出錯應該及時反映要求核查並糾正。可由本人或委託他人向徵信管理部門反映情況;或直接向徵信中心反映;也可以委託涉及出錯信息的商業銀行機構反映。
如果對最終的結果應該存在異議,可以向徵信中心申請在報告中加入個人聲明。如果個人覺得徵信中心提供的信息有誤並損害了個人利益,反映後沒有沒有得到滿意答復,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