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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公司貸款屬於雙方共同債務

發布時間:2024-11-28 00:04:36

❶ 一方貸款還貸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法律分析:夫妻在離婚上訴期間一方的貸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關鍵要看所貸款項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支出。舉證責任由貸款一方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❷ 夫妻一方用於個人公司經營的借貸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最大的作用,是兩個人組成一個共同體,除非特別約定,否則在領證之後雙方的財產理論上屬於共同財產,債務也應當是共同債務。
這就滋生了一個問題,當一方想要離婚的時候,對方突然冒出巨額的債務,財產分割時,想要離婚的這方莫名其妙背負上了不知情的債務。這也導致部分人不敢結婚,誰知道離婚的時候是不是會因為這種情況背一身債呢?
針對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作出《關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復》 ,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在離婚的情境下,確實存在部分人為了謀取婚內共同財產,實施偽造債務或真實做出巨額借款的行為,最高院的答復使得那些個人舉債卻想利用夫妻關系將債務轉嫁給他人分擔的人,無法從中獲取利益。並且,如果存在偽造證據的行為,還會因為偽造證據、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入罪,切實保障了無辜者的利益。
這里也給大家敲個警鍾,不要因為是夫妻關系,就隨便在對方拿回來的東西上簽字,簽字代表對合同內容的知悉與同意,不假思索的簽字只會給自己帶來負擔,與其事後追悔莫及,不如在一開始就謹慎行事。

❸ 婚後一方借款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一、婚後一方借款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說,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夫妻婚後債務一定是共同債務嗎
夫妻婚後債務顧名思義就是發生於夫妻結婚以後的債務。一般來說,夫妻婚後債務屬於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為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認定夫妻婚後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債務發生時間的認定:婚後債務必然是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的期間。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2、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由於債務人是夫妻雙方這一特定性,決定了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有著獨特的性質及地位。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以及平等的處分權,決定了夫妻對共同債務也應該不分份額平等地承擔義務,因而夫妻雙方都負有清償全部共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有要求夫妻的任何一方清償全部債務的權利。所以,夫妻共同債務為連帶之債。
原則上,夫妻一方在結婚之後向他人借錢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過此時要求借錢是用於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並且數額也是在合理范圍之內。否則的話,需要經過另一方的共同簽字或者事後追認,不然的話也是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自然也就不能要求另一方承擔這筆債務。
雙方離婚後對夫妻個人債務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
一、雙方離婚後對夫妻個人債務怎麼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
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後,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那麼如何掌握債務人婚前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證明標准?
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的轉化有多種類型,例如: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等等。總之,判斷一方婚前債務與婚後共同生活的因果聯系,應當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後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下列債務應屬於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不予允許。為此,必須禁止通過離婚分割財產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違法行為。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因違法犯罪行為或生產、經營等行為,拖欠貸款、稅款、貨款、借款、僱工工資、租金等,為逃避債務,假借離婚手段,將非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及其他夫妻或家庭所有財產協商分割給一方,另一方則單純或主要承擔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債權落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對此,無論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還是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問題時,都要嚴加防範。一方面全面調查弄清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和債務情況,另一方面對當事人達成的有關財產、債務協議嚴格審查、監督,凡有損於第三人財產利益的協議應認定為無效。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系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一方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負的債務。
5、一方為滿足私慾而揮霍所負的債務。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因關系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其收入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屬個人債務。
個人債務有可能在結婚之後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就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不過要是沒有發生轉化,還是為一方的個人債務,那麼不區分夫妻是否有離婚,這筆債務都是應當由欠債的一方來承擔、償還。作為債權人,也不得要求其配偶作出清償。

❹ 丈夫的有限責任公司償還不了貸款,妻子需要一起償還嗎

丈夫的有限責任公司償還不了貸款,妻子需要一起償還。在夫妻關系存在期間,夫妻所取得的利益以及借貸款,都要夫妻二人受益和負擔。所以丈夫公司的貸款需要妻子一起償還。供你參考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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