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營業執照可以做哪些貸款
單純用營業執照是不可以貸款的,銀行一般要求貸款需提供擔保(抵押),經過信用評級達到一定的等級可以辦理一定額度內的信用貸款。如果以信用貸款的方式申請的話,最高可貸100萬,企業主與個體工商戶則需要提供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 第十七條: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貸款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三、已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
四、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五、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六、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拓展資料】
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的准許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規定。
其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
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一律不許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注冊商標、刊登廣告,銀行不予開立帳戶。
2018年9月28日,全國首批異地辦理的11張營業執照和1張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在長三角G60科創走廊誕生。2019年3月1日起,全國啟用新版營業執照。
2019年4月1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六部門發布《關於提高企業開辦效率的通告 》顯示,申請人通過「e窗通」平台辦理業務,市場監管部門1天內予以核准並向企業頒發電子營業執照,其他事項24小時內並行辦理完成,企業2-3天即可具備經營條件。
⑵ 法人可以用公司貸款嗎
法人可以用公司貸款。公司需承擔責任,承擔之後可以找公司法人賠償。如果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行為代表公司,簽貸款合同還款的責任應當由公司承擔,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如果是合夥企業,法人代表的行為代表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人的本質就是法人能夠與自然人同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成為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民事主體。我國以法人成立目的的不同為標准,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仔賀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念雹派法人。因此,以公司的名義進行貸款是可以的。
貸款需要下列條件:
1、當事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貸款的用途明確合法;貸款的請求合理;
3、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4、以及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肆空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⑶ 我是公司法人,可以以公司的名義申請貸款嗎
可以。公司需承擔責任,承擔之後可以找公司法人賠償。如果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行為代表公司,簽貸款合同還款的責任應當由公司承擔,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如果是合夥企業,法人代表的行為代表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也是有限公司和合夥企業責任承擔的根本區別所在。股東只要沒有轉讓其股份,仍然是公司股東,仍然要承擔義務享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⑷ 公司員工可以以公司名義申貸款嗎 / 企業信用貸款
企業以其閑置資金貸與其他企業賺取利息,或關連企業間資金的調度借貸,這些都是司空見慣的事,企業也從不察覺這種做法有何不妥,但實際上這種借貸在國內卻存在很大法律風險(此類糾紛大多數情況下現在仍不受法律保護),簡析如下:
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一般將借款合同按借款主體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關系稱同業拆借);第二種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但社會經濟生活中實際存在的借款關系比合同法涉及的廣泛,還包括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第三種是雙方當事人均為銀行等金融機構之外的企業間借款合同。
首先,第一種借款合同符合《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等金融法律、規章的規定,合法有效自屬無疑。
其次,第二種借款合同也是合法的,蓋企業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實施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1991)21號)及《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等2號司法解釋,均明白肯定除非是約定利率超過法定數額的部分或者涉嫌違法[如(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等]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外,該等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至於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依《合同法》第197、210、211條,其效力更無疑問。
值得研究的是第三種類型的企業之間間借貸關系。
目前,對企業資金拆借的法律規制基本上是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管理機構的部門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並無明確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而由於規章並不能作為法院認定案件的依據,因此真正作為法院確認企業資金拆借無效的法律依據其實只有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釋,司法解釋的核心思想即是:企業借貸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按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管理機構的規章或解釋的中心內容是:「借貸屬於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企業間訂立的所謂借貸合同(或借款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應認定無效。」對於上述認定,目前法律界並無太多的異議,而且,也沒有聽到關於該規定或政策要放寬的消息。
但是,在新修訂並在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下稱為新《公司法》)中卻出現了與上述認定相異的規定,即第149條第三項「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該規定是屬於法律強制性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導致無效;在這個問題上,可以說董事、高管人員沒有其他選擇,即要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就必須遵守上述規定,否則就是無效;而遵守上述規定的結果必然是:公司可以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當然,如果該規定中的「他人」僅指「自然人」,則規定的內容與相關的司法解釋以及相關規定並不沒有實質的區別,只是特別強調把公司資金借貸給個人必須符合公司章程、並履行上述手續。但是,「他人」在沒有其他相反解釋的前提下,一般應解釋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是如此認定的。很明顯,「他人」在法律上的概念不單單僅指自然人,也指單位(法人、其他組織)。如此,則是否意味著我國金融管理政策發生重大調整,改變了之前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相互直接融資的規定?公司(企業)之間資金拆借行為在不違反新《公司法》第149條第三項是否有效呢?
企業資金拆借行為的剖析:
根據新《公司法》第149條第三項的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不違法公司章程的規定,經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其他公司或企業,則此種資金拆借行為應認定為合法有效,法院依法要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但是公司的上述行為如果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則肯定要認定為無效行為,並不受法律保護。如此,同一行為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結論。
(一)企業資金拆借行為有效與否的認定依據
由於企業資金拆借行為均為雙方法律行為,即合同行為,因此認定該合同是否有效,自然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予以認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對於上述認定合同無效的五項規定,第一項和第三項顯然不符,因為企業資金拆借合同雙方並沒有採取欺詐、脅迫的手段,借貸資金無非是為了公司或企業的經營需要,也談不上非法目的(如果觸犯刑律,自然另說)。由於「企業間的借貸活動,不僅不能繁榮我國的市場經濟,相反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擾國家信貸政策、計劃的貫徹執行,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因此企業資金拆借可歸屬於損害國家利益的范疇中,但是否屬於惡意串通,則就難以認定,因為實踐中的確很多人並不清楚公司、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不受保護,根本就不存在惡意串通的問題,尤其在我國民間大量存在私人借貸且受法律保護的前提下,更是如此。至於損害公共利益,更是難以認定,因為公共利益從不同角度考察就會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如果從金融秩序管理的角度考察,資金拆借可以認定為損害公共利益,但是從更大的范圍考察,企業拆入資金從事經營,從而發展壯大,增加了社會財富、增加了就業,豐富了人民的物質生活,增加國家稅收,而資金拆出方也了提高了閑置資金的利用率,增加了收入,收取的利息或資金佔用費也依法交納了營業稅,似乎公共利益並沒有受到損害。在此情況下,很難適用該項規定認定企業資金拆借行為或合同無效。
最後只剩下第(五)項規定,如果企業資金拆借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者自然無效。但是截止目前,並沒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作出規定,只有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管理機構的部門規章(解釋),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由此,既然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如何確定資金拆借合同的屬於無效合同呢?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企業資金拆借合同無效的依據實際上只有最高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釋:
1、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法(經)發<1990>27號);
2、1991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劉水清與鍾山縣鍾潮塑料工藝製品廠之間是否構成聯營關系的復函》(法(經)函〔1991〕101號);
3、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法復[1996]2號);
4、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法復〔1996〕15號)。
上述司法解釋的基本內容是:企業資金拆借違反相關金融法規,應屬無效。但對於相關金融法規,是法律、行政法規亦或是部門規章,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細說,一般的理解應是人民銀行等金融管理機構的相關規章以及行政解釋(主要是行政解釋),如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企業間借貸問題的答復》(銀條法 [1998]13號1998年3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銀行職工參與企業非法借貸有關法律問題的答復》(銀條法 [1996]44號、1996年9月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禁止非金融企業之間進行外匯借貸的通知》((96)匯資函字第305號、1996年12月5日)等等。
上述規章(解釋)認定:借貸資金屬於金融業務,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否則就是無效行為;其所依據的相關金融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1、1995年5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的《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
2、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條「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由此可以推斷,由於認定「借貸屬於金融業務,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做為立論的前提;因此,只要非金融機構之間從事資金拆借、直接融通資金,根據上述的規定,就可以認定所簽訂的資金拆借合同(或借貸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二)企業資金拆借法律後果
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在處理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糾紛時,借貸本金受法律保護,出借人有權要求借入方償付,但無權要求支付利息或資金佔用費,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借入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這是司法解釋規定的民事法律後果。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幾乎很少有判決完全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法律後果處理;一般而言,法院在認定資金拆借行為無效後,往往會判令返還本金,而對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或者在審理過程中居中調解,通過調解書的形式結案。
(三)對於企業資金拆借行為被認定為無效的評析
綜合分析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行政規章(或解釋),可以基本總結出認定資金拆借合同無效的邏輯前提:即資金拆借為金融業務,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非金融機構(主要是企業)從事了法律明確規定不得從事的行為,自然屬於無效。但是上述邏輯並非無懈可擊,經得住嚴格推敲。
首先,如果說借貸業務屬於金融業務,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則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業務均應依法認定為非法而無效。但為何非金融機構在與個人發生借貸法律關系時,就可以被認定為有效呢?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實施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1991>21號);1999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起施行的《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等司法解釋均明確確認公民和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的效力。實際上,《合同法》中規定的借款合同一節也並沒有把借貸行為完全界定為金融業務,《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明確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而且也沒有明確規定只有金融機構可以對外提供借款。如此看來,把所有的資金借貸(拆借)行為均定性為金融業務似乎並不妥當,以此為基點進而推論企業之間的借貸(拆借)行為無效也欠缺合理的邏輯。
其次,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所明確屬於金融業務的「資金拆借」與本文所探討的「企業資金拆借」並不一致;本文所探討的「企業資金拆借」 盡管與《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列舉的「非法發放貸款」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如果把所有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的對外出借資金行為均定性為金融業務、「非法發放貸款」,則同樣存在問題,因為非金融機構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受相關司法解釋的保護,不存在被取締的問題。如果在認定借貸業務屬於金融業務的前提下,僅僅推論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屬於「非法發放貸款」則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因為非金融機構與個人之間的借貸,盡管有相應的司法解釋確認合法有效,但也並沒有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作為根據。
實際上,上述司法解釋把企業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業務界定為民間借貸而納入法律保護范圍,其主要的原因也許是認為此類借貸業務一般規模不大、數額相對較小,對社會發展的積極面要大於其消極面;而對於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可能是基於借貸的規模、數額均比較大,對社會的影響也比較大,如果允許一般企業對外提供借款,則將會擾亂整個金融市場,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在法律和政策層面上,一直禁止非金融機構或者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
有關民間借貸的相關司法解釋
【釋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包括兩部分: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關系稱同業拆借),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但社會經濟生活中實際存在的借款關系比合同法涉及的廣泛,還包括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案由第20種第(2)項僅適用於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盡管法律和司法實踐不保護這種借款關系,但這種借款關系及其糾紛卻大量存在,故單獨列為一項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第一條指出:「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由此並根據該「意見」第六條的規定,民間借貸既包括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系,也包括非金融企業與自然之間的借款關系,但不包含不屬於法院管轄的非法集資關系。按合同法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系屬借款合同的一種,「案由規定」只是遵從民間習慣和司法實踐,將自然人之間及其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稱為民間借貸糾紛。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錄)
(1999年3月15日)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條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第二百零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條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
(1999年2月13日)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號《關於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合同效力如何確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一九九一〕二十一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
此復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02次會議討論通過)
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應按照自願、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則,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限制高利率。根據審判實踐經驗,現提出以下意見,供審理此類案件時參照執行。
1.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2.因借貸外幣、台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的,應按借貸案件受理。
3.對於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督促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
4.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5.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6.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7.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
8.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6條規定計息。
9.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10.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系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1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134條第3款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第163條、第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
12.公民之間因借貸外幣、台幣發生糾紛,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准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參照償還時當地外匯調劑價摺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利息的,可參照償還時中國銀行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借貸外匯券發生的糾紛,參照以上原則處理。
13.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4.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15.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16.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無法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借期屆滿,債務人未償還欠款,借、貸雙方未徵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無保證人的借貸糾紛,債務人申請追加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法院不應准許。
對保證責任有爭議的,按照《意見》(試行)第108條、109條、110條的規定處理。
17.審理借貸案件時,對於因借貸關系產生的正當的抵押關系應予保護。如發生糾紛,分別按照民法通則第89條第2項以及《意見》(試行)第112條、113條、114條、115條、116條的規定處理。
18.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物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應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採用妥善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19.對債務人一次償付有困難的借貸案件,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分期償付。根據當事人的給付能力,確定每次給付的數額。
20.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協商以債務人勞務或其他方式清償債務,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應予准許,並將執行和解協議記錄在案。
21.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其他財物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予准許。雙方可以協議作價或請有關部門合理作價,按判決數額將相應部分財物交付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予准許;要求以其他債權抵償債務的,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並通知執行人的債務人,辦理相應的債權轉移手續。
22.被執行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被執行財產的,應及時採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抗拒執行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227條的規定處理
貸款通則(節選)
第二條 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
第五章 貸款人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公司法(節選)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⑸ 以公司的名義能貸款嗎
可以。法人可以貸款,只要具備資料齊全,按照標準的流程向銀行提交申請,審核通過後就可以以公司法人的名義進行貸款,如果公司的法人產生了變更,也是需要按照規定進行貸款手續的相關變更的,否則會影響貸款的申請的。公司法人申請貸款需具備的條件如下:1.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登記注冊,持有營業執照;2.實行獨立經濟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3.有一定的自有資金;4.遵守政策法令和銀行信貸.結算管理制度,並按規定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和一般存款賬戶;5.產品有市場;6.生產經營要有效益;7.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
拓展資料:
1.根據《中華人民共唯缺梁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徵,但其內容不盡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2.法人通俗的說就是指一個獨立的單位,法律上把一個單位看作一個法律上的人,他就像自然人一樣有自己的財稅和榮譽。最常見的是公司,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等。
法定代表人則是國家法律要求在法人成立的時候報送政府備案的主要負責人。這個人一經審批備案就不能隨意變更,而且會寫在營業執照上面。當然經過一定程序重新報到政府審批後可以更換,不是某個人隨意決定想換就換。這個法定代表人是一個普通的自然人,不是虛擬的。以公司為例,一個公司可能沒有董事長但一定會有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公司處理事務時,一般不需要公司另外出具授權委託書。而公司里的其他任何人對外辦理事務都應有公司的書面授權文件,不然將來這個公司可以不認可這個他人簽署的文件(也就是說公司可以不認帳)。法定代表人是一個法律概念,是一個企業很重要的一個登記事項,任何一個是法人的單位都會有營業執照,上面都會註明誰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人代表 可以貸款嗎 法人代表 也是一個自然人個體,是可以享受貸款的權利的。 效益性則是銀行持續經營的基礎。貸款建議你去正規機構申請,選擇沒有前期,希望可以幫到你。 辦理貸款的流程: 1、借款人向提交 貸款申請 材料; 2、對借款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3、對通過初審和資信調查,符合貸款條件的貸款申請進行審批; 4、通過審批的,通知借款人辦理合同簽訂、放款、 抵押 或 質押 等相關手續; 5、 借款合同 生效後,發放貸款這種情況關鍵看你是不是公司股東和公司性質。如果公司為 有限責任公司 (現在一般是這種),而你又是公司股東,你需要在你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如果你不是股東,只是單純法人的話則不用承擔任何責 貸款的的錢不還會有什麼後果: 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 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 法院強制執行 ; 法院在受理 強制執行 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基本上不會有影響,以後按時還款即可。 這種情況關鍵看你是不是公司股東和公司性質。如果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現在一般是這種),而你又是公司股東,你需要在你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如果你不是股東,只是單純法人的話則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三性原則"是指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這是商業 銀行貸款 經營的根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業銀行法 》第4條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1、貸款安全是商業銀行面臨的首要問題; 2、流動性是指能夠按預定期限回收貸款,或在無損失狀態下迅速變現的能力,滿足客戶隨時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益性則是銀行持續經營的基礎。例如發放長期貸款,指運利率高於短期貸款,效益性就好,但貸款期限長了就會風險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動性也變弱。因此,"三性"之間要和諧,貸款才能不出問題。 法人代表和法人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概念,法人是一個組織體,涉及到多數人,法人代表僅僅是一扮唯個人,一個個體,一個自然人,一個為法人實施事物的自然人,法人代表是可以單獨進行貸款行為的,是法律允許的。
法人貸款是可以申請貸款的。法人代表可以用個人的名義申請個人貸款,也可以用公司的名義來申請貸款。個人名義申請貸款,那麼就是本人承擔還款的責任。而以公司的名義申請貸款,那麼由公司來承擔還款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個人貸款與企業貸款申請條件、審核標準是完全不一樣的。
可以說,個人貸款的貸款額度比較有限,而公司貸款的貸款額度一定會高於個人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