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離職了,我是信貸公司的,主要負責客戶貸款月供,就是每個月把客戶打到卡里的錢用atm 轉入老總卡里,
當事人按照正常離職手續辦理就好。辦理時工資結清。
辭職和離職的流程是: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B. 公司違規使用員工身份證貸款造成員工不良的信用記錄員工提出離職可以賠償嗎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補償。
但是你可以主張用人單位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C. 銀行員工名下有不良貸款,提出離職,銀行是否可以拒絕
如果該員工有不良貸款,銀行可以要求他處理好不良貸款牽連的責任問題後,再辦理辭職手續。
D. 試用員工從公司開據銀行貸款證明就離職怎麼處理
一般正式的員工檔案應包含以下內容:入職登記表、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表、員工信息(身份證、學歷證、職業資格證等相關證書復印件)、員工入職教育培訓信息、職務變更表、獎懲登記表等。
至於員工離職後,離職申請、離職報告等內容也應暫時放入該員工的員工檔案中,直至到消除該員工的檔案為止(一般員工離職後,企業會保存該員工檔案一段時間,具體時間各家不一樣)
E. 貸款以公司名義,但早已離職,怎麼辦
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你所說的公司就是法人。
公司用法定代表人的名義貸款,從法律關繫上講,應當是法定代表人個人貸款,之後借給公司,公司與法定代表人是借款合同關系。現法定代表人擬辭職,雙方對借款的償還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應當就借款的償還達成書面協議並公證,並在工作交接時向新的法定代表人交代清楚。達成的協議即使更換法定代表人,也合法有效。
如果公司貸款,法定代表人在貸款文件上簽字,是正常行使職權,由公司承擔法律責任。法定代表人只要沒有從中牟利,無論公司是否能夠償還,個人都不會為此承擔責任。
可以根據這個對比一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請採納,謝謝!
F. 公司剛給員工出了收入證明,辦了房子貸款,突然不幹了需要給銀行發個東西嗎
這種事情應該是可以給銀行說明一下情況的,萬一貸款出了問題,公司可能也會有一些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