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地產企業收到購房人銀行按揭貸款,怎樣做會計分錄
如果是預售時的預收款: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如果是已開票銷售的房屋收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按揭貸款是購房者以所購住房做抵押並由其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所謂按揭是指按揭人將房產產權轉讓按揭,受益人作為還貸保證人在按揭人還清貸款後,受益人立即將所涉及的房屋產權轉讓按揭人,過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權。
但在會計處理中,房地產企業收到購房人銀行按揭貸款,要按照預收賬款來核算
Ⅱ 房屋抵押貸款銀行收回房屋如何作價
房屋抵押貸款銀行收回房屋作價方式:
1、房屋是由法院進行拍賣,所得價款除歸還貸款本息以外,還需要支付訴訟費以及拍賣費用等其他費用,最後剩餘部分會退還債務人或房產所有權人。
2、房屋是作為不良資產,不定期進行打包出售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壓降不良貸款佔比。
Ⅲ 小貸公司通過法院判決執行回土地和房屋帳務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關於執行「唯一住房」相關問題的解答》。
14、同一案件中同時存在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對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該如何執行?
答:實踐中,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常常會綜合利用多種擔保方式,由此會產生同一債權上多種擔保同時存在的情形,即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對於這種「混合共同擔保」,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了抵押人及保證人應承擔擔保責任情況下,應按照當事人約定實現債權。如果「混合共同擔保」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應區分二種情形。一是當物的擔保是由債務人提供的,則債權人應當先行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即應先執行主債務人提供的抵押物。二是當物的擔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既可以執行抵押物,也可以執行保證人財產。
【分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15、被執行人提出超標的查封異議的,如何審查處理?
答:執行實施案件中對是否存在超標的之情形,應當先行查明案件執行標的數額,被執行人在執行異議中主張超標的查封的,執行法院應當對案涉財產(房屋)進行委託評估,根據評估價格進行重新審查後,再行認定是否存在超標的情形。即應分兩步走:(1)查明案件執行標的數額;(2)原則上要對查封標的物價值進行評估。
【分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南創新書店有限公司執行復議案執行裁定書》([2015]執復字第54號)。本案例提供了對是否超標的查封的審查辦法。我們講的超標的查封,是指明顯超標的查封,因為金錢債權的標的額往往是一個動態變化的過程,如利息罰息等不斷計收、逾期履行加倍利息的計收、違約金的計收等都會導致執行債權金額的增加,所以少量超標的並不一定需要糾正。另外,根據《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21條規定,擬查封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即使該財產價值明顯超過金錢債權標的,也可以整體查封。需要注意的是,對房屋並不是什麼情況下都可以整體查封,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可以分割處理的房屋應當在執行標的額的范圍內分割查封,不可分割的房屋可以整體查封。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發[2016]28號,以下簡稱《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為貫徹《意見》精神,於11月22日,專門下發了《關於在執行工作中規范執行行為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通知》(法[2016]401號)。通知要求,查封、扣押、凍結財產要嚴格遵守相應的適用條件與法定程序,堅決杜絕超范圍、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相應價值部分採取保全措施,避免影響其他部分財產權益的正常行使。實踐中,應嚴格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謹慎把握查封范圍。
16.對房產查封有無超標標的額查封應如何確定和掌握?
答:人民法院對債務人的財產採取查封措施,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確保實際變價處分時債權能夠得以足額受償。當然,為避免損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21條也對查封財產的價額作出了限制,即以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查封標的物是不動產的,因不同於存款等具有明顯價額的財產,若涉案房產未經評估,故無法精確計算其價值,執行法院僅能根據已成交房產的價格情況,結合周邊同類房產的實際成交價格,並考慮市場需求量及價格波動等因素,綜合估算查封房產的價值。因此,對於司法解釋規定的「明顯超標的額」的限制,應當從寬掌握。另外,實踐中,如果被查封的不動產上設置了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還應當考察擔保債權的標的額及范圍,以免導致無益拍賣。
【分析依據】《雲南聖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昆明聖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天津土釷投資咨詢發展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執復字第4號),載中國裁判文書網。實踐中,查封房產時,主要還應當按照能否分割查封來掌握。但即便是在可以分割查封的情況下,也無法做到查封的房產價值與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之和完全相當。故在審查當事人提出超標的查封房產的異議時,宜適度從寬掌握,避免因造成無益拍賣致使法院針對房產的保全和執行查封工作陷入被動。
17、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能否執行?應如何執行?
答:住房公積金可以有條件予以執行。被執行人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在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下,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予以凍結和劃撥。
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不足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時,對其住房公積金採取凍結、扣劃的條件及相應流程:
一是確定被執行人以該項住房公積金履行公積金貸款合同還款義務的,人民法院對該項住房公積金暫不予凍結(扣劃),但下列情形除外:(1)住房公積金貸款即將清償完畢,可在貸款期限屆滿後對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進行凍結(扣劃);(2)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大於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的還款余額,對超出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的還款余額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凍結(扣劃);
二是人民法院在前述條件下雖然對住房公積金暫不予凍結(扣劃),但公積金中心應對人民法院要求凍結(扣劃)的法律文書進行記載。待凍結(扣劃)的條件成立時,公積金中心應協助辦理凍結(扣劃)事項。
三是被執行人以其房屋作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抵押擔保的,人民法院對該抵押房屋強制執行時,不影響公積金中心的優先受償權。
四是人民法院對於被執行人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下列情形,可以扣劃其住房公積金:(1)退休的;(2)出國出境定居的;(3)調離本市(縣)或戶口遷出本市(縣)的;(4)非本市(縣)常住戶口或本市農業戶口的,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5)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轉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賬戶集中封存滿1年仍未重新就業的;(6)涉及住房消費類債權債務糾紛(如購買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引起的債務糾紛);(7)被執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者死亡(被宣告死亡)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系被執行人的。
五是婚姻、繼承、析產等案件的生效法律文書已對住房公積金作出明確分配並符合提取條件的,可以扣劃其住房公積金。
【分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31日(2013)執他字第14號給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你院(2012)皖執他字第00050號《關於強制劃撥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根據你院報告中所述事實情況,被執行人吳某某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
具體理由分析:首先,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之規定,被執行人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帳戶內儲存的住房公積金,其性質屬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個人存款,屬於個人財產的范疇。
其次,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所有權屬於被執行人,應視為被執行財產予以執行,完全是有法律依據的。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職工有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儲存余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8條規定,「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對公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是有法可依的。但是,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有條件的予以強制執行,理由:一是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制定的根本目的在於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地居住水平。也即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由職工所在單位和在職職工共同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它是為了保障和提高城鎮居民最低居住條件而設的,只有在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離休、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出境定居;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時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是由國家強制收繳管理的作為職工的一種基本生活住房保障的資金。所以住房公積金的首要任務是滿足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住房保障。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亦即,在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前述可以提取公積金的條件下,被執行人的公積金可以直接凍結或扣劃。
最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單位,具有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名下住房公積金的義務。由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是被執行凍結或扣劃公積金的所有權人,在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僅履行協助執行義務,屬於協助執行義務人,因此,被執行人認為不能執行扣劃的,應通過執行異議程序解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能直接拒絕履行協助扣劃義務。
18、法院可否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貸款保證金賬戶?
答:如果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已特定化,專用於貸款質押擔保,構成動產質押,法院不能執行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不能扣劃該類賬戶的資金;如果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沒有特定化,沒有構成動產質押,法院就可以執行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對於銀行保證金賬戶資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如實書面告知採取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依法採取扣劃措施。人民法院凍結銀行保證金賬戶資金後,銀行業金融機構為行使優先受償權申請解除凍結的,應當提交書面異議及相關證據。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及時審查處理。
依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關於規范、協助人民法院執行銀行保證金賬戶資金工作的指導意見》(贛高法〔2015〕141號)規定和,執行實踐中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貸款保證金具體應當把握以下幾點:1.應當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或者符合質押合同基本要素的保證金條款。2.應當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出質人的金錢質押開設的專用賬戶,該賬戶被特定化以區別於普通賬戶。3.保證金賬戶由銀行實際控制,區別於質押人的普通賬戶,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只能作為融資擔保項下的支付,出質人無法自由支配該賬戶及賬戶內的資金,達到實質特定化標准。4.符合轉移佔有特徵,即質押的資金應當實際轉移到保證金賬戶內,由銀行實際控制和監管。
如何確認貸款保證金賬戶的「特定化」?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分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第六十四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為明確金錢是否可作為質物進行質押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5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這是保證金質押的明確法律依據。
依據物權法規定對金錢質押進行分析,貸款保證金賬戶要構成「特定化」,首先需要對該賬戶資金擔保的具體主債權種類、數額,擔保的范圍(不論是對全部債務金額或是按債務金額的一定比例進行擔保),主債務的履行期限等予以明確約定,即保證金金額應該與所擔保的債權一一對應,關系明確。當事人之間對賬戶資金擔保的主債權沒有具體約定,僅概括地約定貸款賬戶資金可對債務或對一定比例的債務可以優先受償,該債務具體是哪筆債務不明確,甚至債務是否實際已經發生也沒有確定,就不構成賬戶擔保的特定性,也就不具備金錢質押的基礎條件。第二,該賬戶資金在債務關系存續期間,金額一般應當以專戶形式固定,但並不等於固定化,賬戶因業務發生浮動不影響特定化的構成,只要每一筆資金的滑入劃出都體現保證金功能,則應當認定符合特定化的要求。對於把該貸款保證金賬戶當作蓄水池,把超出優先受償債務數額的其他資金也源源不斷地充實到該賬戶中逃避其他案件執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如果發生以上情形,則應當認定該賬戶資金不特定,不具備金錢質押的屬性。
19.法院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
答: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社保機構應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分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浙高法[2014]29號《關於請求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廢止勞社廳函[2002]27號復函的報告》收悉。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一、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本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也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規定,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三、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關於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是否屬於其責任財產的范圍的問題。
Ⅳ 貸款公司的賬務操作
金融貸款中介服務公司賬務處理怎麼做
金融貸款中介服務公司賬務處理,
收到投資款的時候,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發生支出的時候,
借:勞務成本,
借:管理費用等,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計提工資的時候,
借:勞務成本,
貸:應付職工薪酬,
確認收入的時候,
借: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以那個叫增值稅-銷項收入,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勞務成本,
結轉期間損益,
借:本年利潤,
貸:管理費用,
貸:主營業務成本,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本年利潤。
請問公司向銀行貸款後應該怎樣入賬,每月的還款(本金加利息)又該怎樣入賬?謝謝!
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以相同的額度償還貸款本息,其中利息逐月遞減,本金逐月增加。等額本金還款法:每月以相同的額度償還本金,由於本金減少,每月的利息也逐月減少,每月的還款額度也相應減少。等額本息計算公式:〔貸款本金×月利率××每月利率其中^符號表示乘方。
按照《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貸款的還款順序不是以逾期或非逾期做認定標準的,而是以貸款為應計貸款或非應計貸款為標準的。貸款為應計時,先息後本,為非應計時,先本後息。非應計貸款認定標准:按期限認定,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過90天沒有收回的;貸款雖未到期或逾期不超過90天,但生產經營已停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
1,貸款後:借:銀行存款貸:短期借款貸:銀行存款借:財務費用——利息支出貸:銀行存款3,如果計提利息的話計提時:借:財務費用——利息支出貸:應付利息還利息時:借:應付利息貸:銀行存款。
請教公司其會計賬務處理,越詳細越好還有做賬應該注意哪些問題,謝謝
公司屬於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企業,應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公司是新生事物,應以《企業會計准則》金融部分的規定為依據,結合公司的實際業務的需要進行會計核算。公司的會計科目大體可分為資產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類及損益類四類。
一,主要業務會計核算
公司的籌建業務主要包括:申報材料報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批准,籌集資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立賬戶,籌建或租賃營業場所等。
1,發放及收回貸款的會計核算。發放及收回貸款是公司的主要業務,公司只有通過發放貸款、收回貸款本金和利息,才能不斷實現利潤最大化,實現做大做強的目標。發放及收回貸款的會計核算,是根據借款合同上所規定的期限、利率以及支付和收取款項憑證為依據進行的。
2,支付、計提和攤銷費用的會計核算。主要包括正常性費用支出、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攤銷租賃費和裝修費等。
3,計提及交納稅金。公司在每月月末,要根據收入額和適用稅率計提應交稅金,在次月初交納稅金。計提應納稅額的依據和稅率為:營業稅按收入額×5%,城市維護建設稅按應交營業稅額×5%,教育費附加按應交營業稅額×3%,地方教育費附加按應交營業稅額×2%等。
4,計提壞賬損失准備
財稅[2009]99號文件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業在計算所得稅時,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而財稅[2011]104號文件
補充規定,金融企業在計算所得稅時,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可在所得稅前扣除的政策,繼續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會計處理注意事項:
1,公司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發放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貸款質量評估,採用貸款風險分類法,對於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分類,至少在年末要進行一次。如果發現有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可以按照規定比例計提貸款損失准備。
其計提比例為:關注類貸款2%,次級類貸款25%,可疑類貸款50%,損失類貸款100%.應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的計算,是按照貸款質量評估的貸款類別乘以計提比率之和加減當期「貸款損失准備」科目余額,為應計提貸款損失准備數額。
2,月末結轉是指在月末將所有憑證匯總分類錄入完記賬憑證後,通過生成自動轉賬憑證,結轉收入、結轉費用兩張憑證把損益類科目余額,結轉到「本年利潤」科目。年末結轉是指在月末結轉的基礎上,計算出利潤總額,按適用所得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進行賬務處理後,再將利潤凈額從「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按照規定進行利潤分配。
(4)貸款公司收回的房產帳務處理擴展閱讀:
會計要素
會計要素是對會計對象進行的基本分類,是會計核算對象的具體化。
企業會計要素分為六大類,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其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三項會計要素主要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收入、費用和利潤三項會計要素主要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
動態要素:
收入、費用、利潤
靜態要素: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事業單位會計要素分為五大類,即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
計量屬性: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
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的會計要素
1.資產(Assets)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資產的主要特徵有:
(1)資產是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包括購買、生產、製造行為或者其他交易或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不形成資產。
(2)資產是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
(3)資產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資產按流動性分類,可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中變現、出售或耗用,或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者預計在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含一年)變現的資產以及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交換其他資產或清償負債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流動資產主要包括貨幣資金、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款項、應收利息、應收股利、其他應收款、存貨等。
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主要包括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工程物資、無形資產、開發支出等。
2.負債(Liabilities)
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負債的主要特徵有:
(1)負債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2)負債的清償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負債按流動性分類,可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中清償、或者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者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含一年)到期應予以清償、或者企業無權自主地將清償推遲至資產負債表日後一年以上的負債。流動負債主要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款項、應付職工薪酬、應交稅費、應付利息、應付股利、其他應付款等。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主要包括長期借款、應付債券等。
3.所有者權益(Equity)
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
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或者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其中,資本公積包括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超過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又合稱為留存收益。
反映企業經營成果的會計要素
1.收入(Revenue)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2.費用(Expense)
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3.利潤(Profit)
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後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
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 (Gain)或損失 (Loss),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損失。
就會計原理或基礎工作規范而言,各類單位基本相同,但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事業活動採用的是收付實現制而不是權責發生制,由此導致行政事業單位會計要素的設置及其定義與企業單位有所區別。行政事業單位為資產負債表和收入支出表(類似企業的利潤表)設置了五項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
在會計要素的定義上,以事業單位會計要素的定義為例,資產是指事業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付的債務,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應繳款項等;
凈資產是指事業單位的資產減去負債後的差額,包括事業基金、固定基金、專用基金、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等;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及其他收入;
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及損失以及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開支,包括撥出經費、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
同時,在具體會計確認和計量原則上,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還有些區別。比如,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Ⅳ 小額貸款公司賬務處理
放貸時:借:短期借款—A單位
貸:銀行存款
收回貸款: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A單位
營業收入—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