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母公司貸款可以給子公司使用嗎
法律分析:集團公司可以貸款給出子公司,但所借款超過集團公司實收資本50%以上金額產生的財務費用不在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㈡ 母公司無償提供資金供子公司使用涉及哪些稅務問題
問:我單位無償提供資金供一個子公司使用,賬面做預付賬款入賬,這種業務雙方涉及需繳納什麼稅種?
答:《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你單位與子公司存在關聯關系,稅務機關有權核定你單位的利息收入計算徵收營業稅及附加以及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若你單位將借來的資金無償讓渡給子公司使用,你單位支付的利息與取得收入無關,不能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稅所得額。
因子公司並未實際支付利息,即便稅務機關核定徵收你單位的稅款,子公司因無法取得發票也無法在稅前扣除。
㈢ 集團母公司可不可以貸款給子公司
可以
集團公司可以貸款給出子公司,但所借款超過集團公司實收資本50%以上金額產生的財務費用不的在稅前扣除
我國《公司法》對於母、子公司沒有作出明確界定,對其相互之間的特殊法律關系也沒有作出特別管制。僅僅一個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幾十字的條文,過於籠統、不利於操作及保護外部債權人和子公司少數股東的合法權益。此外,隨著我國加入WTO,跨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子公司的行為也日益頻繁,僅僅憑現行的公司立法已經無法解決類似於上述所提印度博帕爾毒氣泄漏案等關於母子公司間責任關系的糾紛。因此,筆者主張應立即對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細化。
㈣ 母公司貸款給子公司用,如何受託支付
貸款資金的使用有明確的提款用途,不會直接發放到企業賬戶由企業自己支配使用。通常採用受託支付的方式直接把貸款資金付掉,在企業賬戶上停留時間短且受到監管,不存在集團母公司把資金給子公司使用的情況。如果銀行批復中同意子公司使用集團授信,那可以由子公司作為提款主體直接提款
㈤ 母公司提供全資子公司利用貸款合法嗎
母公司借款給全資子公司是否需要披露的具體確認方式為:法律並未作明確限制。如果公司章程對此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如果無規定的,由於子公司也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民事主體,其借款行為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