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聯公司都是房地產開發公司,是否可以相互借款
企業之間是可以借款的,特別是關聯企業之間更容易借款。另外,關聯企業在銀行貸款是可以互相辦理保證擔保貸款,前提是各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符合銀行貸款要求。
Ⅱ 企業向投資方或者關聯企業之間借款有哪些限制
1 .為限制資本弱化,舊稅法規定外資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其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正常利率進行調整。
內資企業則是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2. 新稅法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Ⅲ 有關關聯企業借款利息的問題,看不太懂
甲企業注冊資金1000萬元,其中有關聯企業C公司的權益性投資1000萬元。該企業又向其借款(債權性投資)3000萬元,支付利息只能按2∶1的比例確認,因此該企業只能對2000萬元發生的利息進行扣除。而且按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一個企業同時向多家關聯企業借款,同時借款利息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該企業不能稅前扣除的關聯利息支出時,一般要分四步進行。
第一步,計算出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
甲企業向關聯企業C公司借款3000萬元,按18%支付一年期利息540萬元。向關聯企業C公司貸款支付利息540萬元,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為10%。因此,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240萬元不允許稅前扣除。
第二步,用關聯利息支出總額扣除第一步計算出的數額(以下簡稱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再計算超過關聯債資比例的利息支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包括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實際支付利息」是指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利息。
標准比例,是指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的比例,即: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對於標准債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稅前扣除。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簡稱權益投資)的比例。計算公式如下: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需要強調的是,企業報表的所有者權益與稅法上的權益投資不同。具體有三種情況:
1.若所有者權益≥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則權益投資=所有者權益;
2.若所有者權益<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則權益投資=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
3.若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實收資本(股本),則權益投資=實收資本(股本)。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公式中「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不應包括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多付的利息,因其已經先行作為不得稅前扣除的利息處理,不應再作為計算基數來計算另一項不得稅前扣除利息。這一點稅法規定尚不明確,需要企業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
第三步,超過關聯債資比例的利息支出在各關聯企業間分攤。
這一步在計算確定分攤比例時,相關稅收法規沒有進一步規定。但是一些財務人員對國稅發〔2009〕2號的規定,即「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結轉到以後納稅年度;應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其中,分配給實際稅負高於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准予扣除」斷章取義,按支付給各關聯方的實際利息占關聯方實際利息支出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導致出現錯誤的結果。正確的方法是按支付給各關聯方的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占關聯方不超金融利率利息支出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分配比例=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支出÷實際支付給關聯方利息支出總額。
對分配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部分,按下列原則處理:
1.分配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
若境內關聯方的實際稅負高於本企業的,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若境內關聯方的實際稅負低於本企業的,若企業能夠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
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允許扣除。
這里注意兩點:一是實際稅負,是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14號)中的《對外投資情況表》(表八)的規定,計算方法為:實際稅負=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二是對境內關聯方取得的上述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收入,應作為關聯方的應稅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
2.分配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允許扣除。
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那麼企業支付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呢?國稅發〔2009〕2號文件第八十八條規定,直接或間接實際支付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應視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別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差補征企業所得稅,如已扣繳的所得稅稅款多於按股息計算應征所得稅稅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稅。
第四步,計算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金額。
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關聯借款利息支出=不符合相關性原則的利息支出+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的利息支出+超過規定債資比例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注意,這里說的不允許稅前扣除,是指不允許在本期和以後納稅年度進行扣除,會產生永久性應納稅差異。
如果企業存在向非關聯方借款,又向關聯方借款,既存在股東出資不到位,又存在向關聯方借款債資比例超限情況,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時,應分別計算。企業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因向非關聯方的借款利率超限不得扣除部分+股東出資未到位因素的不得扣除部分+向關聯方借款債資比例額超限不得扣除部分。
Ⅳ 企業向投資方或者關聯企業之間借款 有哪些限制
:關聯企業融資利息支出限制比例有變化。
1 .為限制資本弱化,舊稅法規定外資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其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正常利率進行調整。
內資企業則是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2. 新稅法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Ⅳ 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是否合法有效
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Ⅵ 「關聯貸款」是什麼意思
「關聯貸款」是指:企業通過構建具有多層次股權關系的企業集團,以及利用錯綜復雜的關聯關系構成貸款擔保鏈,形成一個看似合法的融資平台,並以此獲取遠遠超過企業負債能力的巨額銀行貸款。
Ⅶ 關聯方公司以我們公司的名義貸款,怎麼做會計分錄
如果貸款是直接打到你們的賬戶,你們再轉給
關聯方
的,
借:銀行存款
貸:
短期借款
借:
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如果只是你們擔保,錢直接入他們賬戶,那你們不用做賬。
Ⅷ 我們公司通過銀行貸款給關聯公司一筆錢,請問該如何入帳
貸款: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
付息: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Ⅸ 關聯企業貸款
你可以看 一下下面的參考資料:
wdppniengr16573463442011-10-12 5:53:40
根據最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細則的規定,這類貸款的利息扣除是有限制的。根據財稅〔2008〕121號,首先這類貸款的數額不能超過權益性資本的2倍,超過部分不能扣除,其次這類貸款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期貸款的基準利率,超過部分不能扣除,再次,必須要有合法的票據,無票據的也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