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案例分析題甲公司、某銀行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數額為500萬元,借款期限為2年。丙、丁為該借款合
1、丙、丁應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2、銀行可就拍賣款全部清償。
3、丁可向甲、丙追償。
4、丙、丁、戊不承擔擔保責任。
❷ 2009年10月5日,甲科技有限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總金額50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零6
1、借款合同約定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預扣利息應從借款本金中扣除,然後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2、由於甲方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借款資金,屬於違約,乙方有權要求廢除合同。
❸ 2001年3月20日,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了2000萬元的借款合同。根據合同的約定,借款期限為2001年4月1日——20
1、不合法,抵押物不能直接給抵押權人,應該走拍賣程序,拍賣所得款多退少補。
2、保證期間到2002年10月1日,擔保法規定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為債務到期的6個月。
3、丁公司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❹ 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乙對甲享有的要求其還款的權利不具有排他性。 這句話對嗎請解釋下
對,換句話說就是債權不具有排他性。因為我們知道債權的客體是行為,不同於物權的客體是物,一個物不可能既給A又給B,但行為是可以的,因此債權人之間是平等的。因此假設甲公司資不抵債的時候,乙銀行就不能要求甲公司先還款,而必須和其他債權人一起按比例得到償付,這就是債權不具有排他性。當然如果有相應的自有的擔保物的就另當別論,但這是擔保物權的范圍了,如果有保證或他物擔保,比如丙公司提供的保證或物保,則只不過將債權人由乙銀行換成丙公司,由丙公司作為債權人參與破產分配。
❺ .甲銀行與乙公司簽訂貸款合同,發放貸款1000萬元,還款日期為2007年10月31日,經協商可展期2個月。2007年5
阿薩德
❻ 2010年3月20日,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了2000萬元的借款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2010
2011年3月,甲向A銀行貸款2000萬,借款期限1年,從2011年4月1日到2012年3月31日。應A銀行要求,甲以自己價值800萬的機器設備進行抵押,約定到期還不上借款,機器設備直接歸銀行所有。2011年7月1日,甲將該機器設備出租給乙公司,租期1年,並書面告知乙該設備已經抵押的情況。另丙為甲向銀行貸款提供了保證,擔保金額為1200萬,沒有約定保證方式,但約定保證期間是2個月。還款期限到,甲還不上借款,銀行要求以抵押設備抵賬,乙認為租期未滿,拒絕交出設備。
問:(1)抵押合同內容合法嗎?說明理由
(2)乙拒絕交出設備合法嗎?說明理由。
(3)乙的損失誰承擔?說明理由
(4)丙的保證方式屬於哪種?說明理由。
(5) 兩種保證方式的區別是什麼?
❼ 2018年1月16日,甲公司與與乙公司簽訂供貨合同,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貸款金額共計800000
甲公司:借 其他應收款——乙公司 9280000元 , 貸 主營業務收入 8000000元 貸 應繳稅款——增值稅 ——銷項稅 1280000元 ; 借 銀行存款 4800000元 , 貸 其他應收款——乙公司 4800000元 ; 借 銀行存款 4480000元 , 貸 其他應收款——乙公司 4480000元 。 ,乙公司 : 借 庫存商品 4800000 元 , 貸 銀行存款 4800000 元 , 借 庫存商品 3200000 元 ,借 應繳稅款——進項稅 12.80000元 , 貸 銀行存款 4480000 元 。
❽ 2008年3月20日,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了8000萬元的借款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2008年10月1日-2009
1、丙公司的主張不成立。因為抵押擔保在先。根據物權法規定,丙方要想買賣合同有效,必須首先解除抵押權。至於丁公司擔保銀行債權不能視為抵押解除。
2、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保證期間為從2009年10月1日起開始計算6個月。
3、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❾ 甲公司和某銀行簽訂貸款合同,銀行放款前確認甲公司經營不善面臨批產,決定中止貸款,銀行行為屬於
我國《合同法》第68條規定,當事人互負義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負有先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有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時,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這就是不安抗辯權。
銀行借款合同顯然符合這一規定。因為銀行只有先貸款才可能出現對方不還款喪失不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因此,在借款合同成立後,銀行發放貸款之前,或在發放部分貸款之後,發現借款企業財產狀況可能危及銀行債權實現時,銀行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把貸款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如果沒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財產狀況惡化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等情形,而隨意中止履行合同,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中止履行合同後,銀行應及時通知對方,以免給對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如果銀行通知對方中止履行後,對方提供了擔保,則合同可繼續履行。
選項C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