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公司可以貸款嗎
不可以。
1、分公司不具有法律資格,不能獨立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其一切法律後果及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2、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及章程,及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以總公司的名義,遵守總公司的章程。
3、分公司在人事、經營上沒有自主權,其主要經營活動及主要管理人員由總公司決定並委任,並根據總公司的委託或者授權進行業務活動。
4、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其所有資產屬於總公司,並作為總公司的資產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1)分公司得到授權貸款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 銀行會不會認可一家分公司作為借款主體
通常是不認可的。除非經過總公司的書面授權,因為分公司沒有章程,沒有權利對外借款,就需要總公司先給他權利。另外,要是公司實力一般,即使有授權,銀行也很可能不接受分公司的貸款申請。
3. 企業的分公司可以做為貸款主體在銀行貸款嗎
借款單位必須具備的幾項基本條件: 1、 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登記注冊,持有營業執照; 2、 實行獨立經濟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即企業有獨立從事生產、商品流通和其他經營活動的權力,有獨立的經營資金、獨立的財務計劃與會計報表,依靠本身的收入來補償支出,獨立地計劃盈虧,獨立對外簽訂購銷合同; 3、 有一定的自有資金; 4、 遵守政策法令和銀行信貸、結算管理制度,並按規定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和一般存款賬戶; 5、 產品有市場; 6、 生產經營要有效益; 7、 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 8、 恪守信用等十餘項內容。 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即原應付貸款本金及利息已償還,沒有償還的已經做了銀行認可的償還計劃; 2、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年檢手續; 3、 資產負債率符合銀行的要求等等。 申請貸款情況說明書 要求填寫兩份,加蓋公司公章,提供法人的人名章以及法人委託他全權辦理貸款手續的委託書,企業法人的概況
4. 請問集團下屬非獨立法人的分公司可以獲得銀行貸款嗎
在總部授權以後也可以獲得,必須由總部的書面授權材料
5. 分公司是否可以申請貸款
分公司屬於非獨立法人,不能單獨和銀行簽訂貸款合同。
可以總公司貸款後,將款項撥給分公司使用。
6. 分公司可以貸款嗎都需要什麼手續
不可以,必須要總公司授權才可以辦理,公司辦理貸款必須提供的資料如下:
一、基本資料:
1、經年審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2、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3、企業簡介、法定代表人簡介;
4、貸款卡復印件;
5、近三年及最近兩期的財務報表(含審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二、其他補充資料:
1、貸款申請報告;
2、董事會決議;
3、用款及還款計劃。
4、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5、企業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復印件;
6、公司章程、合作協議復印件;
7、注冊資金驗資報告;
8、用戶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9、銀行基本結算戶內本年度最近3-5個月份的銀行存款對賬單及完稅憑證;
10、企業及主要產品技術專利技術、獲獎證書、質量管理證書等;
11、近三年及最近兩期的財務報表(含審計報告)、現金流量表 財務狀況變動表 財務情況說明書
12、固定資產、應收/付款、貨存明細表;
13、產品購銷合同復印件、最近3-5個月出倉單;
14、有關租賃合同,最近3-5個月水、電費單(復印件);
15、抵(質)押物的權屬證明材料(如房產、設備、車輛);
16、授權經辦人授權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7. 分公司可以申請貸款嗎
不可以。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後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7)分公司得到授權貸款擴展閱讀:
根據《貸款通則》: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貸款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三、已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
四、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五、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六、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第十八條
借款人的權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並依條件取得貸款;
二、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三、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
四、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五、在徵得貸款人同意後,有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
8. 分公司經總公司授權後,將銀行與總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以分公司名義發放有那些風險點。
具體沒碰到過,但是想了下如果總公司本地的,分公司異地的,分公司用款就變成異地授信了管控起來很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