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母公司以子公司的名義貸了筆款,每季度母公司劃錢給子公司歸還貸款利息,子公司作暫收處理。
以子公司名義貸款,如果是按月付息的短期借款,則每月支付利息時,
借:其他應收款--**公司 X元,貸:銀行存款--**銀行 X元,
當季度收到母公司支付的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銀行X元 ,貸:其他應收款--**公司 X元
以子公司名義貸款,如果是按季度付息的短期借款,則每月計提當月利息,借貸與上面一樣,第三個月時你可以分開做憑證,也可以做多借多貸憑證。
② 子公司將銀行貸款借母公司如何賬務處理
答:子公司發生應付銀行利息款項時,以銀行利息單作為原始憑證,借記「財務費用」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支付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發生應收母公司利息收入時,借記「其他應收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如果按規定應繳納營業稅的,借記「營業稅金與附加」,貸記「應交稅費—應繳營業稅」,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 母公司發生的應付子公司的利息,借記「財務費用」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支付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③ 母公司以及在銀行開戶並貸款,那麼它的全資子公司是否還可以再同一家銀行得異地分行開戶,並且申請貸款
可以 母公司與子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體,母公司申請貸款和子公司無關
④ 集團母公司可不可以貸款給子公司
可以
集團公司可以貸款給出子公司,但所借款超過集團公司實收資本50%以上金額產生的財務費用不的在稅前扣除
我國《公司法》對於母、子公司沒有作出明確界定,對其相互之間的特殊法律關系也沒有作出特別管制。僅僅一個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幾十字的條文,過於籠統、不利於操作及保護外部債權人和子公司少數股東的合法權益。此外,隨著我國加入WTO,跨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子公司的行為也日益頻繁,僅僅憑現行的公司立法已經無法解決類似於上述所提印度博帕爾毒氣泄漏案等關於母子公司間責任關系的糾紛。因此,筆者主張應立即對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細化。
⑤ 全資子公司能否為母公司擔保貸款
不可以,法律沒有禁止,但是根據公司法的對外擔保的表決規定,就不可能形成決議,所以擔保從法律上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