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一)關於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能否成為借款人問題
2003年修訂的《商業銀行法》並未規定借款人的主體資格。1996年的《貸款通則》第十七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根據該條規定,借款人可以為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或中國自然人。分公司雖然沒有法人資格,但並非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署合同文件。《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此見,並非只有自然人或者法人才能簽署經濟合同。一般來說,分公司應當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相應的經濟活動,分公司的經營范圍可以視為總公司對分公司能以自己名義從事行為的概括授權。鑒於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通常不包括申請貸款,故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若要以自己的名義簽署貸款等合同文件,必須取得該企業法人的事先特別授權或者事後追認。 (二)關於企業法人能否作為保證人問題 《擔保法》第十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該條規定同時限制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作為保證人,但對於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規定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所謂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是由企業法人依法設立的,依法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對外從事經營活動,但其民事責任由企業法人承擔的經濟組織。實踐中,常見的企業法人分之機構有分廠、分公司、營業部、分行、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等。司法實踐中,判斷的標准主要是根據營業執照的登記記載,登記為企業法人的,具備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僅領取營業執照,未登記為法人的,為分支機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不同於企業的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是企業法人的內設機構,並未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常見的如企業的部門、車間、科室等。企業法人職能部門一概不能對外提供保證。 (三)關於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民事訴訟法》(2007年修訂)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何為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予以明確。即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從以上規定可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訴訟。關於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作為訴訟主體時是否應當追加企業法人為共同被告問題,《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保證糾紛案件中可以將該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除外。 (四)關於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保證責任承擔問題 《公司法》(2005年修訂)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該條規定對上述問題的回答應當已十分明確。但在理論上,有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法人分支機構雖然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其具有自己經營管理的財產,可以相對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故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保證責任應先由該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不足時再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實踐中也可能出現類似的判例。
② 請問銀行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是否能作為貸款主體急
可以。這就像連鎖超市分店也不具備法人資格,照樣可以賣東西一樣。但具體某一網點需要看營業執照上是否有貸款這一項。
③ 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法律上得主體資格
分公司是不具備獨立法人主體的分支機構,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一切經營行為應在母公司的授權下進行,行為後果及責任由母公司承擔,通常不獨立建帳。不能獨立對外簽合同進行經營活動,單獨對外擔保無效。
子公司是母公司對外控股或參股的具備獨立法人主體資格的民事權利主體,子公司可以獨立進行經營活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其在法律上的主體地位與母公司一樣。只不過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東,由母公司行使經營管理權並享有股東權利義務。
④ 分公司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嗎
分公司因不具備獨立財產而不具備,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⑤ 企業的分公司可以做為貸款主體在銀行貸款嗎
借款單位必須具備的幾項基本條件: 1、 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登記注冊,持有營業執照; 2、 實行獨立經濟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即企業有獨立從事生產、商品流通和其他經營活動的權力,有獨立的經營資金、獨立的財務計劃與會計報表,依靠本身的收入來補償支出,獨立地計劃盈虧,獨立對外簽訂購銷合同; 3、 有一定的自有資金; 4、 遵守政策法令和銀行信貸、結算管理制度,並按規定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和一般存款賬戶; 5、 產品有市場; 6、 生產經營要有效益; 7、 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 8、 恪守信用等十餘項內容。 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即原應付貸款本金及利息已償還,沒有償還的已經做了銀行認可的償還計劃; 2、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年檢手續; 3、 資產負債率符合銀行的要求等等。 申請貸款情況說明書 要求填寫兩份,加蓋公司公章,提供法人的人名章以及法人委託他全權辦理貸款手續的委託書,企業法人的概況
⑥ 分公司是否可以申請貸款
分公司屬於非獨立法人,不能單獨和銀行簽訂貸款合同。
可以總公司貸款後,將款項撥給分公司使用。
⑦ 分公司可以貸款嗎都需要什麼手續
不可以,必須要總公司授權才可以辦理,公司辦理貸款必須提供的資料如下:
一、基本資料:
1、經年審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2、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3、企業簡介、法定代表人簡介;
4、貸款卡復印件;
5、近三年及最近兩期的財務報表(含審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二、其他補充資料:
1、貸款申請報告;
2、董事會決議;
3、用款及還款計劃。
4、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5、企業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復印件;
6、公司章程、合作協議復印件;
7、注冊資金驗資報告;
8、用戶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9、銀行基本結算戶內本年度最近3-5個月份的銀行存款對賬單及完稅憑證;
10、企業及主要產品技術專利技術、獲獎證書、質量管理證書等;
11、近三年及最近兩期的財務報表(含審計報告)、現金流量表 財務狀況變動表 財務情況說明書
12、固定資產、應收/付款、貨存明細表;
13、產品購銷合同復印件、最近3-5個月出倉單;
14、有關租賃合同,最近3-5個月水、電費單(復印件);
15、抵(質)押物的權屬證明材料(如房產、設備、車輛);
16、授權經辦人授權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⑧ 分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注意不是訴訟主體資格),法律依據是什麼
有的,在其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即具有獨立民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