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有土地租賃權能抵押貸款嗎
1、依法徵收(用)的土地為國有土地。其使用權為國家所有;沒有徵收(用)的土地屬集體土地,其所有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2.只有通過出讓有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才可辦理抵押貸款
3.可以將現有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和機關。後。變更為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B. 房東要將廠房抵押給銀行貸款,對我公司有什麼影響
房東要將廠房抵押給銀行貸款,對公司經營會帶來一定的影響,此情況發生在房東無力償還欠款時。
如果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抵押的話,應由承租人簽訂一承諾「當需要以行使抵押權的方式來實現抵押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時,完全按照貴行的指示予以積極配合,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同意解除該抵押物的租賃合同,使該抵押物恢復到權利無負擔狀態」。
如果房主協商不了,就拒簽承諾。
屆時如租期未滿,房屋被法院執行,可向房東索賠。
C. 租賃房能不能抵押貸款需要那些手續
不能辦理
因為住房抵押,需要你是住房產權的所有人,才可以,
你這是租賃房,房產產權是他人或是單位所有,你不能拿著抵押辦理貸款,
比如,你租住賓館,可以拿你租住的賓館房間辦理抵押貸款嗎?!
D. 商鋪經營權能抵押嗎
商鋪經營權不能抵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條確定的「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而租賃經營權尚無法律規定可以作為質押標的物,因此認為其不能作為質押對象。
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國有企業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企業財產的所有權。
國有企業,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和經營者,作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則享有充分的、不可侵犯的經營權。
商鋪經營權的簡介:
經營權的定義:私有企業的經營權是指董事會及經理人員代表公司法人經營業務的權利。而國有企業的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企業作為經濟法人和獨立經濟實體所擁有的自主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各種權力。在社會主義經濟條件下,經營權主要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作為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和經營者所具有的自主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有關權力。
所以說,所謂經營權是指企業的經營者掌握對企業法人財產的佔有、使用和依法處置的權利。企業的經營只有擁有了企業法人財產的經營權之後,才能根據市場的需要獨立做出企業的經營決策,自主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及時適應市場的變化的所有權的一種權能。
與所有權相比,經營權少了一個收益的權利.。不變更生產資料的所有制性質,依法佔有、支配和使用所有者的生產資料和商品的權利。
經營權在通常的情況下,屬於所有者本人,但也可根據法律、行政命令和依照所有者的意志轉移給他人,這種轉移是合法的,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性質:
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企業,既是一個有著自身經濟利益的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經營者,又必須在國家統一領導和有利於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綜合平衡的前提下,適應市場的需求變化發展生產、搞活流通。
企業經營權的確定和運用,都要體現這種特點和要求。實行獨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經營原則和目標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自我改造、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的能力,成為具有一定權利和義務的法人和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
這樣,既能在總體上保證國民經濟的統一性,又能在微觀上保證各個企業生產經營的多樣性、靈活性和進取性。
特徵:
其一,經營權的主體不再是自然人,而是經濟組織,尤以企業法人為主;
其二,經營權的客體不再局限於土地及其之上的附著物,而是包括幾乎全部的有形物質財產和無形財產,統稱之為資產;
其三,經營權的行使不僅僅是直接作用於物質資源,如耕種土地、居住房屋、穿行鄰地,而是現代廣義的資產經營行為;
其四,經營權的效益實現不僅僅來源於客體本身,還來源於客體以外;
其五,所有權人的利益更為密切地與經營權人聯系在一起。
E. 土地長期租賃合同能作抵押貸款嗎
長期的土地租憑合同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按法理上說是可以作為抵押物的。那麼,用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應當可以。但現在銀行為了化解風險,規避不良貸款發生,在貸款的去向、用途、額度上會嚴格控制或限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F. 融資租賃的設備可以做抵押貸款嗎
不可以的,
1、融資租賃,使用人和租賃公司為租賃關系,使用人一般不具有物權;
2、沒有物權的固定資產無法做抵押登記,就無法抵押貸款。
G. 承租權能否設定抵押
可以抵押的財產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H. 租賃公司鋼管可以抵押貸款嗎
你都是租的,都不是你自己的怎麼能做抵押貸款,拿歸屬權不是自己的物品辦理抵押貸款,這是一種騙貸行為,後果很嚴重的。
I. 我租賃了一個有銀行貸款的企業廠房20年,這個企業的房產在銀行抵押貸
第一,要看抵押合同是否到相關部門登記。如果沒有登記,抵押權不成立。當企業無法償還,銀行不能拍賣廠房。則對你的租賃合同不產生影響
第二,倘若已到相關部門登記,則抵押權成立。若你的租賃合同成立在先,抵押合同成立在後。對你的租賃合同不會產生影響。《擔保法》解釋中第66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約束力。
如果你的租賃合同成立在後,抵押權成立在先,那麼抵押權的實現(拍賣),作為租賃方,只能自己承擔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