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學校法律講座 可以提什麼問題
這個范圍很廣的,可以談一下自己關系或者最近熱點法律問題,也可以針對講座提一點其它問題。
作為一名學生,要讓犯罪遠離我 們,要付出的努力還很多,很多。要與法 律作朋友,與犯罪作斗爭。我們要知法、 懂法、用法,學會利用法律武器來武裝自 己,保護自己,才能讓自己健康成長,走 好人生的每一步。
⑵ 咨詢貸款方面的法律問題
他無權直接劃撥你銀行的存款,除非你把卡給他了?借貸公司現在將錯劃的錢,還你了嗎?
這種事,你們沒有約定,不好辦。你也不應該讓他直接劃款(這樣很不安全),你按月將本息還給他們就是了。
這種事,沒有更好的辦法,可以讓借貸公司賠付劃走那幾天的利息,但意義不大,還是算了吧;如果你實在氣不過,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該借貸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⑶ 法律問題 貸款
他那個應該叫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有一定期限的。你可以先打電話給法官問一下,然後再去房管局查一下不就可以了。徵信應該沒什麼影響的。
⑷ 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問題有哪些
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問題主要存在三個方面,即抵押貸款手續的辦理、融入資金利率的問題以及與徵信系統對接的難題。對於這些問題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可行的對策,因此需要學者在理論上進行更加深入的探討,最終確定可行的方案。
一、辦理抵押手續面臨困難
我國《物權法》規定,以房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未經登記的房產抵押,抵押權不設立。據此,借款人以房產作為抵押物向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貸款的,雙方必須簽訂抵押合同,並為該房產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是,在上海小額貸款公司的實踐中,房地產交易中心作為抵押登記機關,並不接受小額貸款公司的抵押登記申請。
這一問題的產生是各種原因造成的。我國《貸款通則》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能夠提供貸款的貸款人是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此類機構經營貸款業務必須經銀監會批准,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指除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農村信用社、財務公司等。
銀監會在《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7]6號)中將「貸款公司」界定為:經銀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但很明顯,小額貸款公司並非「貸款公司」。原因是,根據《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是由當地政府批准設立,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法人。而且,小額貸款公司既沒有取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的金融機構許可證,也沒有受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因此,小額貸款公司並非銀行業金融機構,也還不是非銀行業金融機構,而只是從事金融業務(貸款業務)韻特殊的非金融企業。這種身份上的不明確,直接造成了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及抵押辦理的困境。
一直以來,商業銀行是符合我國《貸款通則》要求的,並向社會公眾提供貸款的主要金融機構。《貸款通則》明確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同時,其也規定,「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應當認定無效」。由此可見,企業一般不得向其他企業及自然人發放貸款。
由於小額貸款公司不是金融機構,僅僅是非金融企業,國家也沒有就小額貸款公司這種特殊性質的企業發放貸款和辦理抵押登記出具專門的配套性規定,因此,為了避免違反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規定,抵押登記機關對於非金融企業(含小額貸款公司)辦理抵押登記,一律採取了保守主義,即不予受理公司提出的抵押登記申請。這一問題不僅體現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小額貸款公司在辦理車輛或機器設備等法律允許的抵押物登記時,也遭遇了相應的登記機關拒絕辦理登記的情形。
二、融入資金的利率問題
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向兩個以下銀行金融機構融資,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但是,根據上海已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反饋,目前上海大多數商業銀行將小額貸款公司的此類融資定性為「授信」業務,而不是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業務。也就是說,實踐中小額貸款公司向商業銀行融資時,要按照普通企業的貸款利率計算利息。這就造成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成本遠高於預期。
對於小額貸款公司此類融資的定性,究竟是授信業務、拆借業務,還是其他類型的業務,需要進一步明確。但是,無論銀行將此類融資做何種性質處理,其核心問題在於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利率如何計算,並將該利率與商業銀行的現行做法對接。由於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的特殊限制,公司資金的流動性壓力很大。能否為小額貸款公司注入成本低廉的資金,關繫到其能否獨立地持續性發展。
三、徵信系統的對接問題
商業銀行在開展貸款業務時,可以利用中國人民銀行信貸徵信系統,了解借款人的詳細情況,從而准確判斷貸款風險。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具備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按規定申請加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根據「先建立制度、先報送數據、後開通查詢用戶」的原則,小額貸款公司接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報送相關數據並合規查詢和使用查詢結果,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同時,《指導意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並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徵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徵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但是,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因為沒有開展與徵信系統的對接工作,造成在實際運作中,只能要求借款人憑借身份信息自行前往央行查詢信貸記錄並提供。由於中國人民銀行並不對信貸記錄的真實性負責,這就使得小額貸款公司對借款人提供的信貸記錄的真實性無從判斷,也就不能對借款人進行風險審核。
⑸ 關於貸款法律問題!
你好,銀行一般不會同意的;
目前最好的辦法就是讓丙方趕緊還錢;
因為貸款手續是甲乙兩人辦的;
銀行肯定優先追究直接貸款人;
⑹ 法律問題貸款
做信貸(貸款)需要注意的5個法律問題
來源:2018-05-22
近年來,受到宏觀經濟下行、企業自身經營不善等因素的綜合影響下,信貸訴訟案件出現激增,對我們銀行工作人員的法律知識儲備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結合日常工作實際,用足、用好政策法規,藉助法律的力量來捍衛出借人的切身權益是亟待解決的問題。通過廣泛徵集不同單位的「聲音」,結合相關法律法規作出相應的解答,現將成果分享如下:
問題1:在信貸業務中,一家公司的分公司作為單獨的借款人,合同是否有效?
答:合同為無效。因為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在法律上沒有獨立主體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根椐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其不具備法人條件,故分公司雖可在總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進行必要的業務活動,但其業務活動的結果均由總公司承受,總公司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分公司的債務負責。所以一般來說,分公司應當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相應的經濟活動,鑒於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通常不包括申請貸款,故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若要以自己的名義簽署貸款等合同文件,必須取得該企業法人的事先特別授權或者事後追認。
問題2:冒名貸款存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答:冒名貸款的法律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點:
1、冒名貸款導致合同未成立的風險。
從合同角度看,合同的簽訂應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簽字或者蓋章是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的外在標志,也可以稱為形式上的標志。簽字,一般是當面簽字。如果違反了此規定,就意味著合同未成立。這就是說對因冒名貸款而導致未成立的,銀行不能要求對方依據合同承擔違約責任,銀行也不能依據合同而要求實際用款人承擔合同責任,因為銀行與實際用款人之間根本就沒有簽訂任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民法》規定,銀行只能要求實際用款人對不當得利的規定承擔責任。
2、因冒名貸款而承擔的侵權責任風險。
從侵權行為的角度看,在冒名貸款中,銀行雖然不是冒名貸款的具體實施者,但銀行未盡到審核義務的過失行為與實施者的故意行為相結合,也因侵犯了客戶的姓名權、名譽權而要承擔侵權責任。從近年來有關冒名貸款的司法判例來看,判決的結果從判令「假按揭」實施者承擔責任向要求銀行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轉變。之所以發生這樣的轉變,一方面是銀行在辦理貸款的過程中確實存在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或者在人民銀行的徵信系統中披露了被冒名人的不良信用記錄,對其名譽權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另一方面是法律對侵權責任的界定更加明確,對精神損害賠償也有了法律依據。而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對受害一方的賠償范圍是不同的,這就是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競合的情況下,當事人為什麼要選擇侵權責任為由提起訴訟。從目前的審判實踐來看,違約責任只賠償財產損失,對人身傷害不予賠償。侵權責任的賠償,不受當事人對違約賠償約定或可得利益的限制,也不限於財產的損失,如果當事人的人格權如姓名權、名譽權受到損害時,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問題3:若借款人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出借人能否提前收回貸款?
答:可以提前收回貸款。根據《合同法》第203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再次明確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同時規定了借款人的違約責任。借款人違反了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首先可以停止發放未發放部分的借款,同時可以提前收回借款,此外,貸款人還有權解除合同。
⑺ 請法律專家回答:公司向銀行借款的問題
1. 首先這個「必須」可能是不存在的,假設沒有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法人代表和公司公章簽訂的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有瑕疵的,銀行一般是比較強勢的,它一般不接受有法律瑕疵的這種事情,所以它會要求你出具,你當然可以不出具,銀行也可以選擇不和你合作,要求企業出具董事會決議不是法律規定,而是銀行內部規定。
現實中這樣的例子很多,有的產品符合國家標准,但是買方就是要求使用國際標準的產品,那沒辦法,買方市場情況下,你的產品不符合國際標准,你強調符合了國家標准也沒用,只能證明你這個產品是合格的,不能要求買家就要購買它。
2.銀行一般不會做這種判斷,如果這個問題拿到我這來,我會建議讓企業修改企業章程,一勞永逸,從根本解決問題。因為你光這一次貸款,也不光要和這一家銀行打交道,企業關於對外融資、對外擔保等事項很多,不如就改一下章程,大家都舒服了,否則銀行也會很為難,這個事說大不大,說小不小,你讓經辦人員違反內部制度他也怕內部審計日後處罰他。
3.不知道你具體情況如何,如公司規模、股權結構等,是不是召開股東會比較麻煩?小公司的話其實無所謂了。
PS:本人非律師,只是在銀行風險管理條線工作過一些年頭,對銀行、企業相關法律、法規略知一二,以上回答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