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小貸公司如何交企業所得稅貸款損失准備金怎麼提前扣除
NO.1問:我公司是一家農村信用合作社,長期從事對農戶的小額貸款業務,請問企業所得稅上是否有優惠政策?
答: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關於延續並完善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2號)第二條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同時需注意該文件第四條規定,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下貸款。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下貸款。第五條規定,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因此,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的優惠政策。
NO.2問:請問金融企業針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符合文件規定的可以稅前扣除。
《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第一條規定,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1)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3)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4)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同時文件第三、四條規定,所稱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②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准備金可否稅前扣除的稅法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5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29字體: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三、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在稅前扣除。
四、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的規定執行的,不再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至第四條的規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③ 小額貸款公司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是否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何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規定:「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執行。」
④ 小額貸款公司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小額貸款公司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在規定的范圍內可以依法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文件中有「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的描述。
因此,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可以按照財稅[2012]5號文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2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於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准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稱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號)相關規定,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二)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當年新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業務收入佔新增擔保業務收入總額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四)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匯算清繳時,需報送法人執照副本復印件、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擔保業務情況(包括擔保業務明細和風險准備金提取等),以及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⑤ 小額貸款公司計提的准備金是否可以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文件的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