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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貸款代辦公司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5-05 21:16:28

1. 想要一份很專業的房地產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管理大綱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製訂本管理大綱。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體員工刻苦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為員工提供學習、深造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風硬、業務強、技術精的員工隊伍。
五、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製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並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七、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員 工 守 則

一、 遵紀守法,忠於職守,愛崗敬業。

二、 維護公司聲譽,保護公司利益。

三、 服從領導,關心下屬,團結互助。

四、 愛護公物,勤儉節約,杜絕浪費。

五、不斷學習,提高水平,精通業務。

六、積極進取,勇於開拓,求實創新。

財 務 管 理 制 度

總 則
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局財務制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財務機構與會計人員

二、公司設財務部,財務部主任協助總經理管理好財務會計工作。
三、出納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保管和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四、財會人員都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記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准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近期報帳。
五、財務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並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六、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帳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移交交接必須由建設局財務科監交。

會計核算原則及科目
七、公司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等法律法規關於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憑證和帳簿、內部審計和財產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項的規定。
八、記帳方法採用借貸記帳法。記帳原則採用權責發生制,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九、一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中各種文字記錄用中文記載,數目字用阿拉伯數字記載。記載、書寫必須使用鋼筆,不得用鉛筆及圓珠筆書寫。
十、公司以單價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分為五大類:
1、房屋及其他建築物;
2、機器設備;
3、電子設備(如微機、復印機、傳真機等);
4、運輸工具;
5、其他設備。
十一、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
1、房屋及建築物35年;
2、機器設備10年;
3、電子設備、運輸工具5年;
4、其他設備5年。
固定資產以不計留殘值提取折舊。固定資產提完折舊後仍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要補提足折舊。
十二、購入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輸、裝卸、包裝、保險等費用作為原則。需安裝的固定資產,還應包括安裝費用。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以投資協議約定的價格為原價。
十三、固定資產必須由財務部合同辦公室每年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報廢及固定資產的計價,必須嚴格審查,按規定經批准後,於年度決算時處理完畢。
1、盤盈的固定資產,以重置完全價值作為原價,按新舊的程度估算累計折舊入帳,原價累計折舊後的差額轉入公積金。
2、盤虧的固定資產,應沖減原價和累計折舊,原價減累計折舊後的差額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3、報廢的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減除清理費用後的凈額)與固定資產凈值的差額,其收益轉入公積金,其損失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4、公司對固定資產的購入、出售、清理、報廢都要辦理會計手續,並設置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資金、現金、費用管理
十四、財務部要加強對資產、資金、現金及費用開支的管理,防止損失,杜絕浪費,良好運用,提高效益。
十五、銀行帳戶必須遵守銀行的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帳戶只供本單位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借帳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套現。
十六、銀行帳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
十七、銀行帳戶印鑒的使用實行分管並用制,即財務章由出納保管,法人代表和會計私章由會計保管,不準由一人統一保管使用。印鑒保管人臨時出差由其委託他人代管。
十八、銀行帳戶往來應逐筆登記入帳,不準多筆匯總高收,也不準以收抵支記帳。按月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未達收支,應作出調節逐筆調節平衡。
十九、根據已獲批准簽訂的合同付款,不得改變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經收款單位書面正式委託並經總經理批准,不準改變收款單位(人)。
二十、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限額,不得以白條抵作現金。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確保庫存現金的帳面餘款與實際庫存額相符,銀行存款餘款與銀行對帳單相符,現金、銀行日記帳數額分別與現金、銀行存款總帳數額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經總經理批准借支公款,應在回單位後七天內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並經總經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嚴格現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餘投資、工程支出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不得直接兌付現金。
二十三、領用空白支票必須註明限額、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並報總經理報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廢支票均必須存放保險櫃內,嚴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蓋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辦公費用開支,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經手人、部門負責人簽名,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報銷付款。
二十五、未經董事會批准,嚴禁為外單位(含合資、合作企業)或個人擔保貸款。
二十六、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手續。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備的資金使用事項,都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否則按違章論處並對該資金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辦公用具、用品購置與管理
二十七、所有辦公用具、用品的購置統一由辦公室造計劃、報經領導批准後方可購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須統一由辦公室專人管理。辦理登記領用手續、辦公櫃、桌、椅要編號,經常檢查核對。
二十九、個人領用的辦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丟棄和外借,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如有遺失,照價賠償。

其它事項
三十、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其它財務資料。
三十一、積極參與建設資金的籌措工作,通過籌集資金的活動,盡量使資金結構趨於合理,以期達到最優化。
三十二、配合公司業務部門對項目工程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監督管理。
三十三、自覺接受上級主管、財政、稅務等部門的檢查指導,並按其要求不斷完善制度、改進工作。

合同管理制度

總 則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簽訂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准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准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合同的審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許可權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後按合同審批許可權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准,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准。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准。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合同糾紛的處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二十七、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二十八、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准。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盡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二十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三十、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三十一、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准、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三十二、對於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三十三、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對於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三十五、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製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三十七、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考。
合同的管理
三十八、本公司對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託書制度,基礎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副總經理歸口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合同;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後,按審批許可權分別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
四十一、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工程發包制度
為加強工程發包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公司可以對建築面積500平方米或工程造價20萬元以內的工程直接發包。
二、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承包單位不得轉包工程業務,可以獨立組織施工的單項工程不得肢解發包。
四、主體工程必須由承包單位自行施工,其它分項工程如需分包,必須經公司批准擇優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的約定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總包合同為准。
五、建設工程必須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應避免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六、凡屬投資公司員工,其直系親屬不得參與本公司組織的招投標。

工程材料設備采購管理制度

為加強工程材料設備采購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項目技術部是工程材料設備采購管理的第一責任部門,具體工作由項目技術部會同投資發展部完成。
二、對於大宗材料、大型設備的采購,必須進行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通過考察綜合評選,採用相對價格較低、保證質量的材料和設備。
三、對不適宜招標項目的少量材料設備,要進行詳細地考察了解,選擇合適的產品。
四、對工程所需的材料、設備,應根據需要數量、規格、使用時間等作出采購計劃,周密布署,確保工期。
確定工程材料設備采購供貨方後,應簽定詳細的供貨合同,內容包括產地、品牌、等級、數量、價格、型號、供貨時間等,按照合同規定,保證及時供貨。
五、工程用材料設備設專人管理,材料、設備進場後及時辦理驗收、入庫手續。對不合格的材料、設備嚴禁辦理入庫手續,材料、設備領用辦理出入庫手續,辦理後及時把材料、設備出入庫手續送交財務部,保證帳物相符、帳帳相符。
六、供貨方應及時提供工程材料設備的證明和有關票據,以便結算入帳。
七、項目技術部及其駐工地代表嚴格對進場工程材料設備進行
監督和檢查驗收,確保工程質量。

商品房銷售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售房市場和工作人員
一、市場營銷部是商品房銷售管理的第一責任部門。
二、市場營銷工作以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目標,營銷人員必須發揚愛崗敬業、團結奉獻精神,具有責任心和使命感,完成公司所交給的商品房營銷任務。
三、售房有形市場是公司精神文明建設的窗口,營銷人員要做到誠實守信、規范交易、熱情服務,自覺維護公司的聲譽和形象。 四、市場營銷部在新建項目開盤前,應認真作出切實可行的營銷方案,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在實施過程中,銷售價格未經批准不得變更。
五、房屋預售建築面積由投資發展部會同市場營銷部計算,房屋銷售面積須經房管局測量復核後,列出明細表,雙方工作人員書面確認無誤後,報分管副總經理批准、財務部備案。在預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
六、工作人員要努力學習業務知識,互相配合、言行一致,向顧客介紹商品房時要講究服務態度和推銷技巧,做到宣傳力度大、范圍廣、影響深、效果好。
七、在銷售商品房屋工作中,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設立銷售帳本、房屋預訂登記本、房屋移交登記本、售後服務登記本;認真簽訂和及時發放房屋預售協議書、房屋買賣合同、房屋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書。
八、銷售帳薄的記錄要內容真實、數字准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月底及時向總經理上報銷售情況,及時報表。
九、房屋銷售後,要及時將預售協議書、買賣合同、結算單等銷售資料整理入檔管理。
十、所有購房款必須由市場營銷部於收款當日交財務部,存至指定銀行帳戶,嚴禁公款私存。
十一、營銷人員要圓滿完成各自的銷售任務,負責從介紹房屋、交款、貸款、結算、簽訂合同、房屋移交、維修等等營銷過程中的全部工作。
十二、營銷人員要保守商業機密,確保商品房價格、戶型、銷售情況等內部信息不泄露。
十三、除完成銷售任務以外,營銷人員要服從部室的安排,完成部室交給的其它工作任務。

合同的簽訂與管理

十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要明確以下內容:當事人名稱或姓名、房屋狀況、銷售方式、房屋面積、價格、價款、付款方式和時間、交付使用條件和日期、建設標准、配套設施狀況、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面積差異處理方式、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要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做到合法、嚴密、可行。
十六、妥善保管房屋買賣合同檔案,每份合同在蓋章前都必須到公司辦公室登記、編號。市場營銷部負責建立合同管理台帳(包括序號、合同號、簽約日期、對方姓名),做到准確、及時、完整。

商品房按揭貸款和其它業務

十七、為購房戶辦理按揭貸款,要熟悉業務,熟練掌握操作流程,必須按照銀行規定簽定合同,做到辦證細心,資料齊全,專人辦理。
十八、結合公司發展計劃,制訂商品房營銷計劃和實施方案,充分調動營銷人員的積極性,提高經濟效益。
十九、市場營銷部會同投資發展部、項目技術部做好竣工商品房的移交工作,現場查驗土建、水電等配套設施並核實房屋面積,確認無誤後(竣工房屋面積須經房管部門書面認可),查驗人員辦理書面移交手續。竣工建築明細表報副總經理批准後,由市場營銷部據此編制房屋銷售結算清單,報財務部備案,不得擅自變更。

辦公室管理制度

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機制,建立規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項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辦事,特製訂本制度。

文件收發規定
一、董事會和公司的文件由辦公室擬稿。文件形成後,屬董事會的由董事長簽發,屬公司的由總經理簽發,屬黨內的由黨支部書記簽發。
業務文件由有關部門擬稿,分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審核、簽發。
屬於秘密的文件,核稿人應該注「秘密」字樣,並確定報送范圍。秘密文件按保密規定,由專人印製、報送。
二、已簽發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記,並按不同類別編號後,按文印規定處理。
文件由擬稿人校對,審核後方能復印、蓋章。
三、董事會和公司的文件由辦公室負責報送。送件人應把文件內容、報送日期、部門、接件人等事項登記清楚,並報告報送結果。
秘密文件由專人按核定的范圍報送。
四、經簽發的文件原稿送辦公室存檔。
五、外來的文件由辦公室文書負責簽收,並於接件當日填寫閱辦單,按領導批示的要求送達有關部門,辦好文件閱辦;屬急件的,應在接件後即時報送。
六、文件閱辦部門或個人,對有閱辦要求的文件,應在三日內辦理完畢,並將辦理情況反饋至辦公室。三日內不能辦理完畢的,應向辦公室說明原因。

2. 房屋中介的管理,及規章制度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第8號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現予發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部 部 長 姜偉新
國 家 發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張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託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並收取傭金的行為。
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和人員素質提高。

第二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第八條 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與其招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 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命題並組織考試的制度,每年的考試次數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三章 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
(二)服務項目、內容、標准;
(三)業務流程;
(四)收費項目、依據、標准;
(五)交易資金監管方式;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
(七)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託書和批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託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准;
(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經委託人同意後,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准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准,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
(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託人增加收費。

第二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並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一)是否與委託房屋有利害關系;
(二)應當由委託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三)委託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
(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准;
(七)經紀服務收費標准和支付時間;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告知服務內容及收費標准。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託人簽名(蓋章)確認。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並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後,方可以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取消網上簽約資格,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承購、承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查看委託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委託出售、出租房屋的,還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未提供規定資料或者提供資料與實際不符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拒絕接受委託。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
交易資金的劃轉應當經過房地產交易資金支付方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簽字和蓋章。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七)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業務情況。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保存期不少於5年。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制定房地產經紀從業規程,逐步建立並完善資信評價體系和房地產經紀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採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督。
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被檢查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並根據要求提供檢查所需的資料。

第二十九條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信息共享制度。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情況通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台,為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產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
(三)房地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
(四)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公示;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經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取得網上簽約資格。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被投訴舉報記錄等情況,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情況,並未經委託人同意的;
(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取消網上簽約資格,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經紀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地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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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想要一份房地產代理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及日常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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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房地產公司管理規章制度有哪些

(一)公司人事管理工作

1、協助公司領導制定、控制、調整公司及各部門的編制、定員;

2、協同各部門辦理員工的招聘工作,為各部門提供符合條件的員工;

3、協助公司領導和各部門做好員工的考核、轉正、任免、調配等工作;

4、協同各部門對員工進行培訓,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及工作能力;

5、負責員工工資的管理工作;

6、負責正式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

7、負責保存員工相關個人檔案資料;

8、負責為符合條件的員工辦理養老保險和大病統籌等相關福利;

9、根據工作需要,負責招聘臨時工及對其的管理工作;

10、負責為員工辦理人事方面的手續和證明。

5. 房地產貸款管理辦法

既然是房地產貸款的管理辦法,要審核貸款人是否符合申請買房貸款的條件,需要徵信良好,沒有不良記錄,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才可以發放房地產的帶款。

6. 誰能幫寫小額貸款公司管理制度範本。

你可以看下這個《海沛爾勞動合同設計》第六十條:為維護乙方(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在任何情況下,甲方(用人單位)解除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僅且只唯一通過蓋有甲方人力資源部門或者甲方法人章的解除勞動合同書(關系)通知書(證明書)的形式進行……。
說明:此設計為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提供了足夠的錯誤補救空間,免除了巨額索賠風險和被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的尷尬,還擺脫了舉證責任倒置之約束。此外,用人單位仍可藉此約定獲得至少其他三個便利條件。
很專業吧,所以要用就要用這樣專為企業管理的便利和效能提高80%而設計的管理文件。只要搜下「勞動合同 海沛爾 」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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