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直接向董事,監事,高管提供借款是否合法有效
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1)董事承擔公司貸款么擴展閱讀:
《公司法》對於董事會、經理的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條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2. 公司董事會成員在銀行貸款上簽字,公司破產私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公司董事會成員在銀行貸款上簽字了,如果公司破產了,股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也就是說誰在銀行貸款上申請簽字,誰就需要償還貸款。
3. 公司的借款權一般是由董事會行使的嗎
一般情況下是的,具體要看數額的多少了,多了肯定要的
4. 有限公司能否為自己的董事提供借款
從立法本意上看,應當僅限於股份有限公司。該條款的擬定應該是參照了國際的立法趨勢,主要是針對公眾公司。
但是,如果嚴格地從字面解釋,該條款的規定確實存在一定的缺陷。
5. 公司董事向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是否違法
如果沒有違反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對此沒有規定的,則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6. 董事會是否有權利同意公司在銀行貸款事
從實際看,貸款的基本條件是: 一是中國大陸居民,年齡在60歲以下; 二是有穩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經營地點; 三是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四是無不良信用記錄,貸款用途不能作為炒股,賭博等行為; 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 有限責任公司能否為自己的董事提供借款
不管是股份制還是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企業都不可以向董事提供借款,這是違法的。但是因為中國的會計制度和稽核制度不健全,對股份制和上市公司監管較規范,一般企業的違規不容易被發現。
而且稅務局等監管部門的業務水平也不高~呵呵
做賬的時候可以放在其它應收款-應收員工借款-XX員工,不寫職務。
8. 國企公司需要貸款,董事也要簽字,對董事有啥責任
過期公司需要貸款,同時因要簽的跟萱事有什麼責任,對於這個關系,一般情況下來說都是要簽字的,這才證明您進的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