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與公司間能不能借款,怎麼借
當前,我國的金融法規禁止公司、企業之間的借貸。中國人民銀行頒行的行政規章《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顯然,我國以強制性規定的形式禁止公司、企業之間的借貸,即使變相借貸融資也是被禁止的。除上述法律規定外,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院)頒行的司法解釋也否定了公司、企業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效力。
最高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務實踐中,會出現一種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情況,即公司、企業作為聯營一方,向與其他公司、企業共同建立的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
這種明為聯營實為借貸的方式,因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律效力已被司法解釋(最高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否定,相關的聯營合同也因此無效。
(1)公司間的借款屬於發放貸款嗎擴展閱讀
三種合法融資方式:
通過委託貸款的方式實現融資。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指出,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
商業銀行可以開辦委託貸款業務,但是能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因此,企業可以通過委託貸款的方式實現企業的融資。
通過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融資。根據《信託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施《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託人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以實現企業的合法融資。
有的企業也可通過變更借貸主體、現存後貸和貨款回購的形式實現企業的融資。
2. 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
企業間借款是指無金融經營權的兩個企業之間互相拆借資金的民事行為。關於企業借貸合同效力《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 貨幣借貸是一種金融業務,其穩定關繫到一國經濟的長期穩定,只能由國家指定的金融機構專營,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貸歷來為我國法律所禁止。長期以來,司法實務中對企業間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認為企業間借款合同非法,應歸於無效。關於企業借貸利息處理。對企業之間非法借貸糾紛案件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釋規定借款人只返還本金,不計利息。並且,對自合同約定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當事人已取得的利息或約定但尚未取得的利息全部予以追繳。
3. 企業之間可以借貸嗎為什麼
1、企業間借貸是否合法這已經不是很重要的問題:企業間直接融資的情況在現如今是很多的,並且無論是「稅法」還是「企業會計制度」都對與此相關的經濟業務作出了規定,說明企業間的借貸應該是允許的。問題是:企業間的借貸的可靠性能到底有多高?借錢容易還錢難。當然,如果對方信譽度好,又有資產做抵押,借錢給他是可以的。不過,你還得按照利息收入繳納8%的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稅目表為5%,1997年國務院改為8%),也還必須向對方提供利息發票。我想這些你都可以解決。
2、稅法規定「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據實扣除」,這里所說的借款利率,指的是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但是,從民法通則的角度講,法律規定企業間的借貸利率不超過同期借款利率的30%(也就是上浮30%)是受保護的。因此,竊以為,稅法規定的基準利率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列支,超出部分(上浮30部分)在企業自由資金列支或者做納稅調整。個人意見作為納稅調整對企業有利。
4. 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借貸行為是否合法
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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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
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屬於消費借貸合同。傳統民法學說認為,消費借貸合同屬於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僅要雙方達成合意,還必須以標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民法學界通說認為,我國的借款合同應理解為諾成合同。
即:只要雙方當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借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貸款人負有按合同約定拔付款項給借款人的義務,借款人負有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
5. 企業間借貸是否合法
企業間借貸是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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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借貸不合法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企業名義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如果相對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所借款項用於個人消費,則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個人償還;如果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所借款項用於個人消費,則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共同償還。理由如下:
1、根據《民法總則》第83條第2款、《公司法》第20條第3款有關法人人格否認的理論和規定,該情形屬於濫用企業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嚴重侵害企業債權人利益。因此,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將法定代表人追加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並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規定》第23條第1款既是循此法理做了規定。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了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他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3、企業法定代表人雖以公司名義簽訂借款合同,企業成為合同一方,但如果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為其本人借款,或者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企業合法權益,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以名義上的職務行為達到個人目的,其本人的責任不能免除,當然應由其本人承擔責任。
6. 公司之間借款如何規避法律規定
企業間借款是指無金融經營權的兩個企業之間互相拆借資金的民事行為,其內容是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通過書面的或口頭的協議,由一方企業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借給另一方企業使用,另一方企業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歸還本金,支付利息。
關於公司之間的借貸關系,在合同法出台之前,大都認定無效。
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司法解釋中所指的「有關金融法規」,實際就是指《貸款通則》。
基於上述規定,長期以來,司法實務中對企業間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認為企業間借款合同非法,應歸於無效。
合同法出台以後,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有關合同效力的解釋明確後,從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中並不能當然地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從法理層面分析,借款行為是一種合同行為,借貸關系實為合同關系。企業間借款仍應屬於私法調整的范疇,而私法自治是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法律標准。因此,既然企業間借款屬於民事主體之間的「私人」行為,只要企業之間是完全自願地相互拆借,且款項來源合法,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國家金融市場只有利而無害,那麼,企業間借款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綜上,不存在「公司之間借款如何規避法律規定」的問題。
但是,有關借貸利息的規定還是必須遵守的。同時應注意以下規定:
公民將個人的錢借給企業,國家是允許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中指出:「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中指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第7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7. 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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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是相對於金融機構向公民、其他企業及其他組織提供貸款而言,發生在公民之間、公民與其他企業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這一范圍嗎,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是否可以呢?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是否可以
企業之間禁止借貸,其借貸行為無效,法院應當按照聯營合同糾紛有關規定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二、企業破產如何清償債務
依照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其破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並且發布公告。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後10日內,應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明確規定召開債權人會議。企業和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由人民法院發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序,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或不執行和解協議,依法宣告破產的,成立清算組接管企業,依法對破產企業進行財產清算和處理。
按照規定,企業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是人們一直很關心的問題,因為似乎有一個大概的印象,企業之間是不能借貸的,但現實生活中又發生了很多這樣的事情,借貸雙方一定要注意借貸的合法性問題。另外,基於企業經營過程中風險諸多,借貸雙方應知道企業破產如何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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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企業與企業之間借款是否合法
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借貸行為是合法的。
1、以前基於1996年央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的規定,認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會破壞金融秩序,企業之間借貸的合同是無效的。
但《合同法》和《物權法》出台後,物權的權利人有權依法自由的處分自己的財產,貨幣資金當然是屬於他的財產,他當然可以處分。所以,明確規定企業之間的借貸有條件地認定為有效。這個條件就是為生產和經營需要而訂立的借款合同。
2、《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3、《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公司間的借款屬於發放貸款嗎擴展閱讀:
企業間借貸情況現狀
如果查閱上市公司報表,發現有關企業間借貸的信息並不鮮見。很多上市公司是以代墊款項、資金佔用、資金往來等未提及用途的『模糊說法』來進行信息披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相關法規解答,法院在認定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為無效合同時,判決的結果是讓借款人返還本金,並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這種判決雖然從法律意義上否定了企業之間借貸行為,但其法律後果,對借款人來說,與向銀行貸款無實質差別;對出借方來說,受到的僅僅是並不太重的經濟處罰。
9. 企業之間借款應計入哪個會計科目
企業之間借款,不屬於金融機構借款,不能在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核算,需要在往來中核。
1、如果公司借給關聯公司資金
借: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2、如果公司從其他公司借入資金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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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公司和公司之間借款是合法的嗎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公司之間的借款並非全部不合法。
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了對於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情形的,屬於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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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作為正規金融合理補充的民間借貸,因其手續簡便、放款迅速而日趨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廣大市場主體獲得生產、生活資金來源、投資謀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伴隨著借貸主體的廣泛性和多元化,民間借貸的發展直接導致大量糾紛成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快速增長。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9.4萬件,2012年審結72.9萬件,同比增長22.68%;2013年審結85.5萬件,同比增長17.27%。
2014年審結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後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審理難度系數普遍較高,給當前的民事審判工作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認為,應當盡快制定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以回應人民群眾對借貸安全和公平正義的追求.
回應廣大中小微企業對陽光融資和正當投資的渴求;回應人民法院對統一裁判標准和正確適用法律的需求。回應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頒布的背景。
杜萬華介紹,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條款之一。
據悉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對民間借貸主體僅限於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對於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按照央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
杜萬華說,這一制度性規定在司法界被長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對於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計劃經濟時代延續下來的這一制度不僅沒有消除企業間借貸行為的發生,相反,企業間借貸甚至出現愈演愈烈的勢頭。
現實中企業間存在的巨大借貸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業之間的間接借貸運作模式。為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杜萬華認為,「時移則法易」,根據目前實際情況,最高法經研究認為,對於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應當給予有條件的認可。本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這一規定不僅有利於維護企業自主經營、保護企業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於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的需要;不僅有利於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行,促進國家經濟穩健發展,而且有利於統一裁判標准,規范民事審判尺度。
「當然,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應當說,解禁並非完全放開。」杜萬華表示,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
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
這種行為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