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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銀行貸款如何確定管轄權

發布時間:2021-05-06 23:37:12

⑴ 如何確定借款合同糾紛法院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借款合同當事人一般是金融機構與法人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確定管轄權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被告住所地與合同履行地一致,那麼問題很容易解決,如果出現二者不一致時。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確了履行地,雙方爭議應由履行地法院管轄。

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那麼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法復[1993]10號,即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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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地域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⑵ 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首先,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其次,如果沒有約定的,因為民間借貸屬借款合同的范疇,民間借貸糾紛屬合同糾紛的一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綜上,民間借貸案件中,首先按照約定確定管轄,如果沒有約定的,出借方可在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⑶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怎樣確定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有一個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屬借款合同之類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批復:「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管轄法院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管轄法院的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訴裁定的,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並在裁定書中一並寫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後,原告增加訴訟請求金額致使案件標的額超過受訴人民法院級別管轄標准,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一條審查並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將其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作出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並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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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對於應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交其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被告以受訴人民法院同時違反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規定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一並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當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受訴人民法院發現其沒有級別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對人民法院就級別管轄異議作出的裁定,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並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對於將案件移送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裁定,當事人未提出上訴,但受移送的上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依職權裁定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規定,應當作為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的依據。

⑸ 網上銀行轉賬 法院管轄地怎麼確認

你好。我是豆子很高興為你回答問題,希望你每天幸福、快樂、笑口常開。

網路轉賬等業務地方法院是無法管轄的,具體還是要看網路公安。全憑網路交易記錄做證據。

⑹ 銀行轉賬記錄可以作為口頭借款管轄地嗎

銀行轉賬記錄是不可以作為口頭借款的證據。

⑺ 民間借貸糾紛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按照《民訴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據此,針對民間借貸案件則存在約定管轄和法定管轄情形: 1、若合同約定了由「聯系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分三種情形:
(1)約定管轄明確,且約定管轄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只能由約定管轄法院管轄; (2)約定管轄明確,但約定管轄不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可以由當事人選擇約定管轄或法定管轄;
(3)約定管轄不明確,則案件適用法定管轄情形。
PS:以上所稱「約定管轄的排他性」,系指合同是否排除當事人向合意選擇法院以外的法院訴訟的權利。若排除,則具有排他性。但是,協議約定非排他性管轄應當明確,當管轄合意究竟是排他性的抑或是非排他性的難以判斷時,實務上傾向於排他性解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理解與適用》(奚曉明主編)第60頁)。如:當管轄協議中使用了「可」、「有權」等用詞時,應當解釋為由約定法院行使排他性管轄權。非排他性管轄的約定,如:「本協議所引起的任何事宜受某某法院的非排他性司法管轄權管轄。」
2、若合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或約定管轄不符合法律要求,則適用法定管轄: (1)原告就被告原則; (2)合同履行地原則: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依據此條批復確定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至於出借人所在地系指出借人住所地抑或是出借人匯款銀行住所地則不甚明了。對此問題,浙江高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則給予了明確的解釋。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法復【1993】10號),出借人住所地為合同義務履行地,但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法復[1993]1O號),出借人住所地為合同義務履行地,但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除此之外,最高院《關於海南東華物產公司訴中國農業銀行昌江支行借款合同糾紛案指定管轄問題的通知》中也對「貸款方所在地系指貸款方住所地」做出了肯定性的意見。原文如下:
「1993年1月29日和2月18日,海南東華物產公司從南京和海口分別劃出500萬元借款給中國農業銀行昌江支行。但該公司住所在地海口市,故貸款方所在地應為海口市。特別是1995年2月11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1994]寧民調字第7號調解書、裁定由海南東華物產公司另行起訴後,在兩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定的執行,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並於1995年11月30日作出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四項之規定,海南東華物產公司訴中國農業銀行昌江支行借款合同糾紛案,現指定由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收到此通知後,應撤銷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1995]寧經監字第2號民事裁定和[1995]寧經再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並將該案移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
PS:最高院該批復所產生的法律依據系《合同法》第62條有關貨幣義務履行地點的規定。根據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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