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網上貸款簽了合同怎麼辦
法律分析:有些網路貸款是套路貸。套路貸,剝削借款人的程度會一步一步的提升,各種套路詐騙手段越來越精細化,惡意造成借款人違約的事實,再由第三方來介入,不斷的壘高、虛增借款數額。要仔細分辨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網路貸款「套路貸」行為,最終可能因無力償還高額利息而影響個人及親友的日常生活。因此,建議謹慎選擇網路貸款。如果網路借貸合同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自願訂立合同,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存在合同法中合同無效情形的合同即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⑵ 網貸被騙了但是簽了合同怎麼辦
網貸被騙了,但是簽了合同,可以聯系網貸機構不放款,這時候就屬於用戶違約,一般來說需要支付違約金。或者是網貸機構直接不放款,那麼用戶就不需要去管貸款合同,因為貸款機構沒有放款,屬於貸款機構違約,用戶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一、網貸被騙簽了合同怎麼辦?
網貸被騙了,但是簽了合同,可以聯系網貸機構不放款,這時候就屬於用戶違約,一般來說需要支付違約金。或者是網貸機構直接不放款,那麼用戶就不需要去管貸款合同,因為貸款機構沒有放款,屬於貸款機構違約,用戶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當然,用戶不要隨意點擊貸款鏈接,一旦填寫了自己的基本信息,簽訂了貸款合同,之後再違約是很麻煩的。
如果網貸被騙簽了電子合同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證明確實被騙,被騙的話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並不是簡單地把傳統合同規范移植到網路交易中的事情,而是在網路中如何重建與傳統律價值相近的規范。原因有:
1、任何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便可視為書面形式,而不論它是「紙」還是「電子數據」;
2、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傳統紙制書面形式具有的最基本功能,就在於可以較長時間地保存所載信息以供日後調取查閱;
3、確定數據電文的傳統書面形式的原件,是指初次附著於紙質媒介上並且在其後未經改變的信息。
二、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可見,視聽資料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屬間接證據的范疇。電子合同正是由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於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加上易受人為的原因和技術條件的影響而出錯,故也應將電子證據歸入間接證據。電子合同因此就賦予了具有證據的效力。
(1)表明文件的來源;
(2)表明簽字者已經確認文件所載的內容;
(3)構成簽字者對文件內容正確性或完整性而負責的證據。
它與書面文件簽字一樣也能確認文件傳輸過程中的事實。電子信息一般都儲存在電子計算機內,向法庭出示一般有兩種方式
(1)在計算機顯示器上顯示;
(2)列印出來。我國的做法是應當提交原件,復製品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電子數據資料的電腦列印件不能視為原件,而是屬於復製件或抄本。
(一)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形式的法律效力我們對「文件」並沒有法定的定義,但約定俗成的觀點是:書面做成的並能提供某種信息。但隨著電子合同的發展,不少國家已意識到運用法律確定其效力的必要性。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採用了《電子商業示範法》,該法指出:因為數碼信息具有以後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擔當書面文件的任務,不能僅僅因為信息採用的方式是數碼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強制執行性。電子證據與電子合同傳統的確定交易各方權利義務的各種書面合同單證,被儲存於計算機設備中的電子文件所代替後,這些電子文件就成為電子證據。因此,電子證據也被稱為計算機證據。《電子商業示範法》第九條規定,任何方面不得以數據電文形式不是原件為由否定其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二)電子簽名的效力與電子合同的成立按照規定,只有「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未必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如同傳統合同簽字蓋章方才生效一樣,電子簽名無效,則無法導致電子合同有效。電子合同證據效力的認定我國《民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現實生活當中,網路貸款是合法的,但是必須是通過合法的途徑來完成的。如果說是在詐騙的情況之下簽訂了電子合同,那麼是屬於違法的,那麼所簽訂的電子合同也是屬於無效的,所以對於被騙的人來說,不需要太擔心。
⑶ 網上貸款被騙簽了合同怎麼辦
合同帶有欺騙和欺詐性質的不能成立,屬於無效合同。這樣的情況下,可以去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仲裁請求,一般法院會先仲裁再進行審理,經過審理後簽訂的合同有違反合同法條款的行為,法院就會撤銷合同,宣布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⑷ 遇到網貸詐騙我又簽了合同怎麼辦
網貸被騙了,但是簽了合同,可以聯系網貸機構不放款,這時候就屬於用戶違約,一般來說需要支付違約金。或者是網貸機構直接不放款,那麼用戶就不需要去管貸款合同,因為貸款機構沒有放款,屬於貸款機構違約,用戶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網貸被騙簽了電子合同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證明確實被騙,被騙的話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並不是簡單地把傳統合同規范移植到網路交易中的事情,而是在網路中如何重建與傳統律價值相近的規范。原因有:
1、任何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便可視為書面形式,而不論它是「紙」還是「電子數據」;
2、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傳統紙制書面形式具有的最基本功能,就在於可以較長時間地保存所載信息以供日後調取查閱;
3、確定數據電文的傳統書面形式的原件,是指初次附著於紙質媒介上並且在其後未經改變的信息。
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可見,視聽資料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屬間接證據的范疇。電子合同正是由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於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加上易受人為的原因和技術條件的影響而出錯,故也應將電子證據歸入間接證據。電子合同因此就賦予了具有證據的效力。
(1)表明文件的來源;
(2)表明簽字者已經確認文件所載的內容;
(3)構成簽字者對文件內容正確性或完整性而負責的證據。
它與書面文件簽字一樣也能確認文件傳輸過程中的事實。電子信息一般都儲存在電子計算機內,向法庭出示一般有兩種方式
(1)在計算機顯示器上顯示;
(2)列印出來。我國的做法是應當提交原件,復製品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電子數據資料的電腦列印件不能視為原件,而是屬於復製件或抄本。
(一)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形式的法律效力我們對「文件」並沒有法定的定義,但約定俗成的觀點是:書面做成的並能提供某種信息。但隨著電子合同的發展,不少國家已意識到運用法律確定其效力的必要性。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採用了《電子商業示範法》,該法指出:因為數碼信息具有以後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擔當書面文件的任務,不能僅僅因為信息採用的方式是數碼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強制執行性。電子證據與電子合同傳統的確定交易各方權利義務的各種書面合同單證,被儲存於計算機設備中的電子文件所代替後,這些電子文件就成為電子證據。因此,電子證據也被稱為計算機證據。《電子商業示範法》第九條規定,任何方面不得以數據電文形式不是原件為由否定其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現實生活當中,網路貸款是合法的,但是必須是通過合法的途徑來完成的。如果說是在詐騙的情況之下簽訂了電子合同,那麼是屬於違法的,那麼所簽訂的電子合同也是屬於無效的,所以對於被騙的人來說,不需要太擔心。
⑸ 被網貸騙了,簽了合同.這份合同有效用嗎
假平台假合同無效
⑹ 網上貸款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一、網上貸款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1、網上簽訂的貸款合同滿足下列條件則有效,網上簽訂不影響合同效力。(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怎樣才是合同有效的要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的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意思表示真的實,是指行為的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