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全資子公司借總公司的錢,支付給總公司的利息,應該開具發票么
你的問題應該是子公司借母公司的錢。母子公司屬於兩個獨立法人,法人之間的借貸要開具利息發票。如果是總分公司,由於是同一個法人,不需要開具發票 。
㈡ 總分公司發生的借款利息如何納稅處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的分公司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我們認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㈢ 我是分公司,平時佔用總公司的資金,相當於我們借總公司的款發放貸款,請問這資金佔用費具體怎麼算的
資金佔用費相當於銀行利息,即融資成本,其實你看看是否總公司要計你們利息,參考銀行利率*用目前的資金,不過這個要與總公司財務協商了。
㈣ 母公司以子公司的名義貸了筆款,每季度母公司劃錢給子公司歸還貸款利息,子公司作暫收處理。
以子公司名義貸款,如果是按月付息的短期借款,則每月支付利息時,
借:其他應收款--**公司 X元,貸:銀行存款--**銀行 X元,
當季度收到母公司支付的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銀行X元 ,貸:其他應收款--**公司 X元
以子公司名義貸款,如果是按季度付息的短期借款,則每月計提當月利息,借貸與上面一樣,第三個月時你可以分開做憑證,也可以做多借多貸憑證。
㈤ 總公司代付分公司貨款,憑證怎麼做
總公司代付分公司貨款,會計憑證如下:
借:應收賬款
貸:其他應收款
為了反映和監督其他應收賬款的增減變動及其結存情況,企業應當設置「其他應收科目進行核算。「其他應收款」科目的借方登記其他應收款的增加,貸方登記其他應收款的收回,期末余額一般在借方,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項。
(5)總公司幫分公司還貸款利息擴展閱讀: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除存出保證金、拆出資金、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保戶儲金、應收代為追償款、應收分保賬款、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應收分保保險責任准備金、長期應收款等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和對方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或轉銷各種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賠付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㈥ 審計某分公司向總公司借款支付利息的分錄
從分錄看,應是總公司分攤給分公司的借款利息。
第一筆分錄是支付的分攤利息;
第二筆分錄是將已支付的分攤利息作為財務費用處理。
利息走「其它應收款」的原因,是因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借款是由總公司借入然後有分公司使用的,這種情況屬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實用指南》規定的「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不得稅前扣除」的行為,所以在往來中反映。
編制合並表後,沒有影響。
如果走應付利息,在編制負債表時,反而存在重復計算應付利息問題了(總公司記「應付利息」)。
㈦ 總公司統一向銀行貸款分給下屬公司使用,總公司支付給銀行利息後再向下屬公司收回,
總公司統一向銀行貸款,那貸款利息肯定是由總公司來繳納的,同時他放貸給下屬公司的款回收的利息肯定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因為他不是金融機構,相關的利息收入要開具營業稅發票。同時借款的下屬公司,由於不是問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能用於稅前抵扣,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其實既然是自己人的公司,完全可以借款一筆後,不收取利息么,要不會2頭都交稅的,灰常不劃算
㈧ 集團公司將貸款借給子公司收取的利息如何交稅
根據財稅〔2019〕20號文件,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注意這里是無償借貸,如果是收取利息的有償貸款,還是要按6%稅率繳納增值稅的。
具體內容可參見該文件。
㈨ 總公司的借款利息可以分攤給分公司嗎
總公司借款後,資金分配給分公司使用,利息可以分攤給分公司。
㈩ 子公司在銀行貸款給總公司用 總公司付的利息 子公司如何做賬報稅
子公司貸款正常做,發生應付銀行利息款項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支付時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發生應收母公司利息收入時
借:其他應收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