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甲公司欠乙公司貸款5萬元,而乙公司欠甲公司2萬元,欠甲公司的貸款到期,乙公司貸款也到期。
這個屬於「債務抵消」。《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
既然雙方互負債務同為金錢債務,甲當然可以將其債務與乙的債務抵消,償還乙公司3萬元即可。
⑵ 這是我們的作業題目,希望那位好心的大哥大姐可以幫幫做做,盡量詳細一些,在這里先謝謝了ha
2010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債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於2010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同時指定某會計師事務所為破產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後,對甲公司的資產、負債進行了清理,有關清理情況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甲公司的資產總額為5600萬元(全部財產的變現價值)。其中,全部廠房變現價值520萬元,辦公樓變現價值為650萬元;全部機器設備變現價值480萬元。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負債總額為11000萬元。其中,流動負債的情況為:
①應付職工工資180萬元,未交稅金220萬元;
②短期借款900萬元。其中,2010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廠房作抵押,向中國工商銀行貸款500萬元;2010年6月1日,以全部機器設備作抵押,向中國建設銀行貸款400萬元。
③應付賬款800萬元,其中包括但不限於:
a.應付乙公司到期貨款380萬元。乙公司經多次催要無效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0年8月10日,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違約金和賠償金等共計400萬元。乙公司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對甲公司辦公樓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申請時,此判決尚未執行。
b.應付丙公司2008年9月18日到期貨款180萬元,2009年8月18日應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了一份擔保合同,擔保合同約定:以甲公司全部機器設備作抵押,若2010年8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萬元的貨款,則以甲公司機器設備變賣受償。
c.應付丁公司2010年8月1日到期貨款200萬元。
(3)2009年7月,甲公司為逃避債務而隱匿230萬元的財產
(4)2010年6月,甲公司已經知道自己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將破產,仍向債權人戊公司清償了90萬元。
(5)甲公司的股東用於出資的房產在出資時作價600萬元,而當時的實際價值僅為520萬元。
(6)人民法院的訴訟費用30萬元,管理人報酬20萬元,為繼續營業而支付的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150萬元。
經查:甲公司用於抵押的廠房、機器設備於合同簽訂的當天全部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在不考慮債權利息的情況下,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辦公樓可否用於償還所欠乙公司的貨款?並說明理由。(10分)
(2)哪些屬於破產費用?哪些屬於共益債務?(10分)
(3)對於甲公司向丙公司設定的抵押擔保,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並說明理由。(15分)
(4)對於甲公司隱匿230萬元財產的行為,管理人是否有權追回?並說明理由。(10分)
(5)對於甲公司向其債權人戊公司清償債務的行為,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並說明理由。(10分)
(6)甲公司的股東出資不實應如何處理?並說明理由。(10分)
(7)甲公司的破產財產額是多少?並說明如何分配?(15分)
(8)丁公司可分配的財產具體數額為多少?並列出計算過程(金額保留至元)。(20分
⑶ 一個破產法的問題!
985262783這是律師的Q你自己問他吧
⑷ 中級財務會計習題
解析:
1、甲公司所重組的是乙公司的貸款,由於甲已經是個爛企業了等的情況,導致了乙公司收不到貸款了,只好計提了壞賬,並已作為損失處理完了,人家知道甲這個破公司沒什麼希望了,也不再打算要回這40萬元的壞賬了,只要甲這個破公司能還650-40=610,就燒高香了,也就是說這時乙的該筆貸款的賬面價值就是610W了,就是這價了。所以甲公司重組時的損益,就是換得的和換出的差額損益部分。即610-400=210W。所以,就是B了。
2、同理,乙公司的債權100W,由於某些原因他提了10W的壞賬,這個債權的價值就只有100-10=90W了,我們再來看這句話:商品的成本為60W,甲公司為商品計提5w,這5W分明是以前提的,而不是重組時才提的吧,所以,這個商品的成本就是60w了。當商品離開企業的時候,你一定是用賬面價值去銷賬的,而不用銷售收入去銷賬的吧,而這賬面價值就是60W,又收到了3W的補價,所以損益=90-60-3=27W,以上是甲公司形成的損益即營業外收入。
如是乙公司的損失,你和你的同學的理解就是正確的。本題是沒有答案的。
如果按你的題面的問法,乙公司的損失的話,乙公司所得到的存貨成本=70,他的債權成本=100-10,他又付了3,所以他損失=(100-10)-70+3=23,也就是說他不付那3,已經就損失了(100-10)-70=20,可他又支付了3,不是損失更多了嗎,又多了3,所以就是20+3=23
⑸ 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1000 000元。甲公司將其擁有的一台機器設備抵償500 000元欠款,該設備原價為600 00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430000
累計折舊 180000
貸:固定資產 600000
銀行存款 10000
借:應付賬款 10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430000
交易性金融資產 4300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80000
-處置非流動資產收益30000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 30000
貸:投資收益 30000
借:管理費用1000
貸:銀行存款1000
⑹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二:
1.李某與古董店老闆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並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沒有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顯示公正的合同屬於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本案中的買賣合同不屬於此種情況。首先,李某具有相當的古玩鑒賞能力,雖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實價值,但內心已經知道其價值絕對超過50萬元,在此情況下他仍然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闆,法律上就應該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實有效,而不屬於因缺乏經驗導致判斷失誤的情形;其次,李某將酒杯賣給古董店老闆的時候,就已經准備事後主張合同變更,因此當然不存在被騙或者失誤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屬於合同顯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張合同顯失公正屬於惡意,不應得到支持。
3.根據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應支持李某的請求,應認定合同有效。
案例三:
1.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系自願訂立,無違法內容,又有書面借據,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債務人,負有按期清償本息的義務;乙公司為債權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權利。甲公司因新項目開發不順利,不能如約履行清償義務,構成違約。
2.乙公司可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甲公司的放棄債權行為。債權人對於自己享有的債權,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行使或者放棄。但是,當該債權人另外又系其他債權人的債務人時,如果他放棄債權的行為使他的債權人的權利無法實現時,他的債權人享有依法救濟的權利。本案中,甲公司放棄對某單位享有的債權,表面上是處分自己的權益,但實際上卻損害了乙公司的債權,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甲公司放棄債權的行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權。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享有代位權,在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的權利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實現自己的債權。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單位行使代位權。
案例四:
1.百貨公司發布的招租啟事屬於要約,由於此要約通過新聞媒體發布,發布之日就應視為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約撤回問題。
2.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銷,但對撤銷要約有限制,以下兩種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本案中,一方面,通過新聞媒體這種特殊介質發布要約,已經使人確信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另一方面,就周某來說,他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相當多的准備工作,並付出了一定的經濟支出,因此對他來說,該要約也是不可撤銷的。所以,百貨公司宣布撤銷要約的行為無效,實際上合同已經成立。
3.因此,周某的損失百貨公司應該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應該有限制,包括實際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就本案來說,幾千元的利息當然要陪,但周某所稱的預期收入因具有不確定性,不在賠償之列。
⑺ 甲公司發生財務困難,短期內無法償還所欠乙公司貸款100萬元。
乙公司應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100+3-10-70=23萬元,債務重組損失的計算就是用應收賬款、貸款等債權金額減掉收到的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提取的壞賬准備、進項稅額等,加上支付的現金、資產等。
用分錄表示也可以,乙公司在債務重組日的分錄如下(不考慮稅費):
借:庫存商品 70
壞賬准備 1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23
貸:貸款 100
銀行存款 3
⑻ 一道民法題
應該是選BC,而且戊應該承擔1000萬的擔保責任
⑼ 甲公司欠乙公司100萬,無力全額償還。經協商同意,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90萬元現金
我覺得他們這兩家公司這樣協商解決問題還是非常好的處理方式,因為這個公司沒有什麼償還能力,如果你硬要對方一百萬,那麼你最終也得不到這筆錢,還不如少要一點錢呢,省著麻煩
⑽ 經濟法題目求助
lz,我們如果不是一個班的,就是一個專業的。《經濟法》老師給的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