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用貸款展期期限的規定
法律分析:一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法律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 經貸款人同意,個人貸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Ⅱ 什麼是貸款展期啊跟延期有什麼區別
1、解釋不同:展期是往後推延、延展預定的日期或期限;展覽的時期或日期。延期是延長或推遲時日。
2、時間不同:保證貸款的申請展期,還應出具貸款保證人同意展期並繼續擔保的書面證明。貸款展期不得低於原貸款條件。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
而延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客戶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
3、擔保不同:借款人在原合同履行期間,如不能按照原還款計劃按期歸還貸款,可向貸款行提出延長借款期限的書面申請,經貸款行批准後,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延期還款協議並辦理有關手續,同時擔保人在延期還款協議上簽字貸款展期就是延長貸款期限,比如2005年3月貸款,期限5年,2010年3月到期要全部清償完畢,但是借款人和銀行約定延長貸款期限,雙方同意將貸款到期日改為2012年3月。這種行為在銀行稱為貸款展期,展期2年,合計貸款期限變成了7年,相應展期後的貸款利率也要變更為與合計的期限相符的利率。助學貸款展期,是在特殊情況下,借款學生沒有就業,繼續接受教育(含考研和攻讀第二學位),因此延長貸款期限的行為。國家助學貸款規定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即從取得貸款之日起,到畢業後全部清償完畢止,合計貸款期限不超過10年,畢業後24個月的任何一月開始償還貸款,6年內還清。如不就業而繼續考研或攻讀第二學位,則可以辦理貸款展期,但原則上總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2年。
Ⅲ 貸款展期期限的規定
借款人在貸款期間發生暫時的資金周轉困難,致使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金,且符合展期規定的條件,一般情況下,提前30個工作日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
貸款展期不得低於原貸款條件: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
貸款展期是貸款到期不能歸還,經批准辦理延長歸還時間的手續。貸款到期就要歸還,是企業必須遵守的信用原則,也是銀行加速信貸資金周轉的前提條件。如企業遇有特殊情況,確實無法按期還款時,應提出申請,說明情況,經銀行審查同意後,可延長還款時間,但需辦理轉期手續,否則按逾期貸款處理。
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 經貸款人同意,個人貸款可以展期。一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Ⅳ 貸款展期期限的規定
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五年以上)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三年。
一;當前,銀行競爭非常激烈,各自為了爭取到更多的市場份額,都會按照國家規定貸款利率范圍進行貸款利率的調整。因此,資金需求者在貸款時,要做到"貨比三家",擇低利率銀行去貸款。很多資金需求者在銀行貸款簽訂協議時顯得非常的隨意。其實這種瀟灑行為說明了他們缺乏良好的融資理財意識,往往就會在貸款時多掏利息,造成人為的"高息"。因為有些銀行的貸款形式會讓資金需求者在無形中多掏利息。例如,留置存款余額貸款和預扣利息貸款。所謂留置存款余額貸款即資金需求者向銀行取得貸款時,銀行要求其從貸款本金中留置一部分存入該銀行賬戶,以制約資金需求者在貸款本息到期時能如期償還。但就資金需求者來講,貸款本金被打了折扣就等於多支付了利息。所謂預扣利息貸款即有些銀行為確保貸款利息能夠按時歸還,在貸款發放時從貸款人所貸款的本金中預扣掉全部貸款利息。由於這種方式會讓資金需求者可用的貸款資金減少,客觀上加大了資金需求者的融資成本。對於資金需求者,需要用款的時間有長有短。因此,為避免多掏利息,在銀行貸款時,就應合理計劃用款期限長短。同樣是貸款,選擇貸款檔次期限越長的利率就會越高。也就是說選擇貸款期限檔次越長,即使是同一天還貸款也會利息不同。如果資金需求者貸款期限為7個月,雖然只超過半年期時間點1個月,但按照現行貸款計息的規定,只能執行一年期貸款利率,這樣無形中就增加了資金需求者的貸款利息負擔。小額貸公司一般是3到36個月,而銀行是按年計算,1年到3年。抵押類型可以做10年。
二;銀行部門在貸款的經營方式上,主要有信用、擔保、抵押和質押等幾種形式。與此對應,銀行在執行貸款利率時,對貸款利率的上浮也會有所不同。同樣是申請期限一樣長,數額又相同的貸款,如果選擇錯了貸款形式,可能就會承擔更多的貸款利息支出,讓自己白白多掏錢。因此,資金需求者在向銀行貸款時,關注和弄清不同貸款方式下的利率價差非常重要。比如,銀行執行利率最低的貸款有票據貼現和質押貸款,如果自己條件允許,那通過這兩種形式進行貸款,肯定再合適不過了。
Ⅳ 貸款展期申請條件是什麼期限一般是多久
許多人生活中遇到用錢難題,卻對貸款望而卻步。原因無非就那麼兩種,一種是怕利息比較高,另一種就是擔心自己還不上。其實你不知道的是,貸款還可以申請展期的,萬一是在還不上還有這一招可以應急。那麼,貸款展期申請條件是什麼?期限一般是多久呢?Ⅵ 貸款展期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貸款展期期限的規定:一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經貸款人同意,個人貸款可以展期。一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 經貸款人同意,個人貸款可以展期。一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Ⅶ 貸款延期期限的規定
法律分析:貸款展期期限的規定: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五年以上)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三年。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Ⅷ 貸款展期期限到底是怎麼回事
貸款展期期限的規定: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五年以上)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三年。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Ⅸ 貸款展期期限的規定
法律分析:貸款展期期限的規定: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五年以上)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三年。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Ⅹ 貸款展期期限的規定
貸款展期期限的規定:一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信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貸款三性原則是指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這是商業銀行貸款經營的根本原則。相關法律規定: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1、貸款安全是商業銀行面臨的首要問題;
2、流動性是指能夠按預定期限回收貸款,或在無損失狀態下迅速變現的能力,滿足客戶隨時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益性則是銀行持續經營的基礎。
發放長期貸款,利率高於短期貸款,效益性就好,但貸款期限長了就會風險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動性也變弱。
審查風險如下:
1、審查內容遺漏銀行審貸人員掛一漏萬,造成信貸風險。貸款審查是一項細致的工作,要求調查人員就貸款主體的資格、資質、信用、財產狀況進行系統的考察和調查;
2、在實踐中,有些商業銀行沒有盡職調查,而有關審貸人員,往往只重視文件的識別,而缺乏盡職的調查,這樣,很難識別貸款中的欺詐,很容易造成信貸風險;
3、許多錯誤的判斷是因為銀行沒有對有關內容聽取專家意見,或由專業人員進行專業的判斷而導致的。審貸過程中,不僅僅要查明事實,更應當就有關事實進行法律、財務等方面進行專業的判斷。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
第三條 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