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房貸款利息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由於購房被解除,開發商從購房者處取得的所有購房款項均應返還購房者。購房者申請的銀行按揭貸款,也是購房款的一部分,也應一並返還給購房者。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B. 貸款買房退房利息會退嗎
不退,貸款利息是給銀行的,沒有給房產企業。
C. 開發商已經同意退房,但是我已經交的月供怎麼辦
照理來說,退房的話開發商應該退還首付,結清銀行貸款,並賠償你貸款所支付的利息,但是具體需要你和開發商進行協商,因為延期交房並不是很大的過錯,開發商不配合退房也很正常。
D. 退房房款利息怎麼計算
退房款怎麼計算?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由於退房是開發商的過錯導致的,那麼除了全部的房款之外,開發商還應當賠償購房者因為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損失。而很多購房者認為,自己只是支付了首付,那在退房時開發商應當也只退還首付,其實不是。開發商在退房時不但要返還購房者自己支付的首付,還應將銀行支付的貸款全部返還與購房者。若換句話說,也就是在退房時,開發商須把購房的全部房款都返還給購房者,然後購房者再把按揭貸款的部分返給銀行。退房款開發商違約,房貸怎麼辦?一、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如果雙方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在是合法有效的,對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是具有拘束力的。如果收到了買房發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書,那麼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之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雙方所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於解除合同通知書之日解除。所以應當依合同約定,退還全部的房款。二、解除按揭貸款合同按揭貸款合同的訂立是以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有效成立來做為前提條件的,但是購房者跟貸款銀行兩者之間是一種借貸的關系,而與開發商之間則是一種房屋的買賣關系,雖有兩者都關系,但完全是兩種獨立法律關系。並非只要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消失,貸款的合同就一定解除的。則購房者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用司法的途徑提出解約主張,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消失的真實性、合法性還有有效性,再解除貸款的合同。否則貸款合同仍維持效力,購房者仍需向銀行還款。三、退房後,按揭貸款還要還嗎?有的購房以為按揭貸款是因買房才申請的,所以現在不買房了,那按揭貸款就不用還了,但其實這種認識是錯誤的。退款應分兩部分,但實際上這種還款方法是一種理論上的做法,但實踐中很難操作,因為購房者所購房屋已經向銀行做抵押
E. 退房貸款如何處理
退房貸款如何處理
1.先解除購房合同,由開發商退還業主全部購房款、利息及其它辦證費用,然後,由業主到銀行解除擔保貸款合同,辦理提前還貸手續,將剩餘貸款本息(部分本金、利息此前已按月歸還)提前還給銀行;
2.業主先到銀行解除擔保貸款合同,辦理提前還貸手續,將剩餘貸款本息提前還給銀行,然後,業主再同開發商解除購房合同,要求開發商退還業主全部購房款、利息及其它辦證費用;
3.業主與開發商達成退房協議,開發商將首付款、已還按揭款及利息、其它費用返還給業主,業主欠銀行的剩餘貸款本息也委託開發商直接還給銀行,解除擔保貸款合同。由於貸款已一次性過至開發商帳戶,實踐中,往往採取第三種方式,由開發商將剩餘貸款金額及利息支付給貸款人。此外,在購房者辦理按揭貸款時,銀行一般都會要求買家為其購房上保險,保險受益人為貸款銀行,所以在解除借款合同後還要辦理保險退保手續。若開發商不同意退房,無法達成退房協議,業主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在判決解除購房合同的同時一並解決按揭貸款問題。
4.退房後,銀行貸款是不會退的。你的首付和銀行利息貸款是從房地產開發商那裡獲得的。從法律程序上來講,退房是和開發商進行結算,開發商需退還所有房款,包括利息部分(從付款日期到退款日期之間的首付款利息按貸款利率賠償,還要賠償支付給銀行部分的貸款利息),然後用開發商退還的錢去銀行辦理還款手續並申請和銀行解除貸款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F. 這樣的情況在退房時我可以要求他退還銀行利息嗎
要看是什麼原因退房了,如果是開發商的原因,賠償已付款的銀行利息是沒問題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所以,開發商在5月底沒有交房,你應該以書面形式或者是登報的形式(口說無憑啊!)對開發商進行催告.在你催告日期之後的3個月內,如果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那麼你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購房合同.
如果經過你催告,開發商在8月底前交房,你就不能以延遲交房為理由解除購房合同.只能根據購房合同,向開發商索賠延遲交房的違約金.
如果開發商沒有在8月底前交房,你可以退房並賠償損失.
開發商違約導致退房,雙方也在合同里約定了違約金,那麼開發商須按約定賠償。賠償金除了房屋全價款及相應的利息外,還包括業主前期已支出的一些費用,如印花稅、購房契稅、交易手續費、測繪費、登記費、利息損失、購房代理費及律師費等,這些都算入消費者實際損失范圍內,由開發商補償。
在退房款方面,採用一次性付款的購房者可直接要求開發商退還自己所付款項及相應利息。但通過按揭貸款、公積金貸款買房的情況則要相對復雜些。實踐中,都是開發商將應退購房款分成兩部分,屬於買家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還給買家,屬於買家向銀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還給銀行,並視為買家已向銀行提前還款。銀行接收還款並終止與購房人的借款合同。
開發商支付購房人首付款利息,即從首付款交付日到開發商歸還日該筆首付款的利息收入。若購房人按揭貸款已進入月供階段,開發商同樣應歸還購房人月供及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