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畢業後什麼時候開始還款
1、自畢業(或結業)當年9月1日起,開始負擔助學貸款利息,還款日為每年的12月20日(最後一年為9月20日),遇節假日不順延。
2、自畢業(或結業)第四年起(畢業當年為第一年),開始償還本金和利息,本金還款日與利息還款日相同。
(1)本科最後一年助學貸款擴展閱讀:
專升本、繼續攻讀研究生如何繼續享受國家財政貼息:
1、畢業後繼續攻讀學位需要調整還款計劃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時,由本人或共同借款人持錄取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材料在您畢業當年7月31日前,到縣級資助中心辦理申請。
2、老師現場審查、核對相關信息無誤後,將幫助您辦理相關變更手續。變更單需您本人或共同借款人簽字,並經國家開發銀行同意後生效。未申請或申請未通過的,不能繼續享受財政貼息,需要按照原還款計劃執行。
2. 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每年償還日期
按照國家助學貸款的主辦銀行—國家開發銀行的規定來說,助學貸款還款時間是每年的12月20日,最後一筆貸款本息的償還時間是當年的9月20日。
國家助學貸款每年的還款日
從貸款學生畢業後開始自付利息起,每年的11月1日-12月20日在還款寬限期內的,是貸款學生每年償還利息的日子。最後一年在合同到期日前,11月1日-12月20日期間就需要貸款學生一次性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至於提前還款,是需要貸款學生申請的。
貸款學生可以申請一次性還清或提前償還部分本金及相應利息,至於申請的途徑為高校資助中心或者是學生在線服務系統。
助學貸款的還款方式
(1)學生畢業前,一次或分次還清;
(2)學生畢業後,觀看其可活動資金來還貸款;
(3)畢業生見習期滿後,在二到五年內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逐月扣還;
(4)畢業生工作的所在單位,可視其工作表現,決定減免墊還的貸款;
(5)對於貸款的學生,因觸犯國家法律、校紀,而被學校開除學籍、勒令退學或學生自動退學的,應由學生家長負責歸還全部貸款。按照規定,貸款畢業學生應該從畢業當年9月1日起開始承擔貸款利息,並於當年12月20日前開始償還第一年利息,以後每年12月20日前按時償還利息。如當年專升本、考上研究生,需於8 月1日前向縣級資助中心提出展期,辦理就學信息變更,申請繼續攻讀學位期間財政補貼利息。否則,不予繼續貼息。
寬限期後按時償還本息
在畢業2年(或3年,因寬限期政策從2015年開始調整,是2年還是3年以學生系統中實際情況為准)後的12月20日前開始第一次等額償還本金,以後每年12月20日前按時償還本金,貸款期限最後一年的9月20日前還清,具體時間見《借款合同》。
及時更新聯系方式
(1)每年12月1日前,畢業學生主動與貸款辦理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高校老師聯系一次,提供自己及家庭最新的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至貸款還完止。
(2)每年12月1日前,登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生在線系統,更新個人相關信息,查詢需要還款情況,至貸款還完止。
享受貸款代償學生還貸
貸款學生畢業後參加了國家有關就業項目(如:服義務兵役、參加「三支一扶」等),符合條件享受貸款補償的,補償資金會通過學校或項目組織單位發放到學生手中,不會直接抵扣貸款,請貸款學生按規定提前自行歸還貸款利息或本金,不要因此影響自己信用記錄。
違約後果
(1)根據實際逾期金額和逾期天數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
(2)銀行有權按合同規定在新聞媒體和網路上公布違約學生信息;
(3)違約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載入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直接影響個人信貸(信用卡、車貸、房貸等);違約信息一旦進入徵信系統,即使立即還款,違約信息也要保留5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借款人應當提供真實情況義務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3. 大四最後一年還可以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嗎
可以。但建議最後一年有能力解決學費的不要再申請貸款,申請的越多還款壓力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