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組合貸款,公積金年沖是否能先沖商業貸款
可以,
住房公積金的七大用途
1.購房、還貸。不貸款購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積金;
商業貸款購房可提取公積金用於首付;
商業貸款購房可提取公積金償還本息;
公積金(組合)貸款購房可提取公積金償還本息。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修建房被批准當月之前(含當月)的公積金金額,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修建房費用。
3.租房。用公積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補貼的經濟租賃房房租;
用公積金支付市場租房房租。
4.父母給兒女購房。未使用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積金;
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後可提取父母公積金;
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後可提取父母公積金。
5.銷戶提取全部余額。離、退休的;農業戶籍職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被判處刑罰、戶口遷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滿2年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2年的;到所在市行政區域外工作並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銷戶提取全部公積金余額。
6.納入低保或特困范圍的提取使用。職工被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圍,職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特困救助范圍期間以前的住房公積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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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關於公積金和商貸混合貸款月沖的問題
只能作為公積金部分的提前還款,當然也可以不動了,只要是用公積金還款的,不管是組合還是純公積金,以後的公積金在沒有還完公積金貸款部分的時候是不能再提取出來的了。
③ 公積金每月多出來的錢會自動沖商業貸款嗎
一 不是每個地方的公積金都能沖抵月供的,見當地公積金政策
二 你貸款買房,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公積金,或提前還貸或作它用
④ 南京組合貸款 公積金每年充完公積金貸款後 還有的余額可以用來充商貸嗎
公積金余額只能先沖公積金的貸款,在沖抵為零的情況下才能沖抵商業貸款。
無論是住房公積金貸款、純商業住房貸款還是住房組合貸款,這些貸款的本質都是用於購買個人住房的,所以都可以用公積金帳戶內的余額來償還貸款的本息。
不同的是,如果是組合貸款,提取公積金帳戶內的余額用於還貸時,還公積金貸款優先,在公積金貸款還清的情況下,可以用公積金帳戶內的余額還商業按揭貸款。
⑤ 組合 貸款公積金還完後怎麼沖商貸
組合 貸款公積金還完後,可以申請公積金賬戶余額沖還商貸。
⑥ 每月公積金還完公積金貸款那部分,剩餘的可以還商貸嗎
還完公積金貸是可以提取還商貸的。
住房公積金的領取需要以下條件:
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
在離休、退休或到達離休、退休年齡時;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
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時;
非本市籍職工調離本市時;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儲存余額抵沖;
在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職工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同時作銷戶處理。
住房公積金提取流程:
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審批)書;
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夫妻提取須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由於哪種類型提取公積金按照相應的條件提供所需證明材料。
⑦ 公積金正常還貸滿一年後,提取余額然後再辦理每月對沖可以嗎
還貸期間是可以正常領取公積金沖貸的,只要把自己的購房證明帶上去公積金中心辦理即可,這樣就能把已有的公積金領出來提前還貸,以後再用每月的公積金全部還貸,不夠的自己再補充現金,這樣可以用來對沖還貸了。
一般公積金沖還貸方式有兩種具體介紹如下:
一、一次性還款法:是指每年一次向受託行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一次性沖還貸款本金,並按照沖還貸後的剩餘貸款本金和還款期限重新計算月還款額。一次性沖還貸後,每月的還款需要使用客戶的自有資金,不使用公積金帳戶里的錢。
二、逐月還款法:是指每月直接從委託人公積金賬戶中提取用於歸還當月貸款本息的辦法。提取的公積金金額不足時,委託人應及時補足其還款金額。這種方法不僅可以沖公積金的貸款本息,而且還可以沖商業性的貸款本息。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客戶選擇一次性還款法的話就不能選擇逐月還款法了,兩者只能二選一。但是,如果今後想要改變沖還貸方式的話,客戶只需到自己貸款銀行辦理變更沖還貸方式就可以了。
(7)公積金貸款沖完後每月能充商貸嗎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