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律案件分析:2011年9月20日自然人A委託B銀行向企業C發放委託貸款1000萬元,期限一年,擔保方式為C企業的
首先我想問為什麼存單沒有作為質押物由A保管?
D承擔連帶責任擔保,根據法律解釋他應該承擔責任,即使C不還款,他也應當直接向A承擔責任,但是他在承擔責任之後可以向B追償
至於A,因為他是受害人,而銀行是存在過錯的,如果協議中有對於責任的明確規定,A是也可以起訴銀行承擔責任的
還有因為個人委託銀行貸款在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就是委託貸款這份協議的效力也存在質疑,所以情況很復雜
⑵ 銀行發放委託貸款有規定金額超過500萬一定要受託支付嗎
人民銀行有這樣的規定,對公類貸款500萬元以上,要求受託支付
⑶ 法律案件分析:2011年9月20日自然人A委託B銀行向企業C發放委託貸款1000萬元,期限一年
挺有趣的一個問題,不過實踐當中應該不少見。以下回答僅代表個人觀點。
D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保證責任以400萬元為限。
法律關系分析:A與B銀行應當簽訂一個委託貸款協議,故A為委託人,B為受託人,雙方為委託代理關系。B銀行應與C企業簽訂貸款合同,B為貸款人(債權人),C為借款人(債務人),雙方為債權債務關系。同時,B銀行應與D簽訂保證合同,B為債權人,D為保證人,B銀行還應與C簽訂一份或者為質押合同或者為抵押合同的擔保合同,根據擔保方式不同,主體名稱不同,但主體地位相同,即B為擔保權人,C為擔保人。
我認為,本案中C企業的定期存單之擔保可以認定為質押也可以認定為抵押,當然也應該考察B銀行與C企業之間簽訂的是什麼擔保合同。先討論抵押,C企業從B銀行於定期存單期滿取出該筆存款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放棄該600萬元的抵押權,故根據《物權法》第194條第2款,「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那麼,D企業應當在600萬元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如為質押,由於《物權法》、《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對質押的分類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從學理的角度來說,質押類抵押權,故個人認為在質押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抵押權的規定,也是上面的結果。
⑷ 委託貸款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2006年版)應用指南》有關科目及賬務處理的規定,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一般地,委託貸款是指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發放委託貸款的企業通過「1303委託貸款」核算委託貸款。
⑸ 受託貸款和委託貸款有什麼區別
受託貸款意思就是別人委託你幫他貸款,委託貸款的意思就是說你委託別人幫你貸款。
⑹ 1997年8月2日,甲委託乙銀行向丙發放貸款1000萬元,貸款期限為一年,為了保證到期還款,丙向乙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有人的保證和物的抵押,抵押優先,所以銀行必須承擔600萬存單抵押的責任,丁公司承擔剩餘400萬貸款的責任
⑺ 財政資金發放委託貸款有什麼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中國建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貸款通則》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銀行辦理的委託貸款是指由委託人提供資金並承擔全部貸款風險,建設銀行作為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回收的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委託人包括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個人委託貸款業務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 建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為委託人提供金融服務,應收取手續費,不得墊付委託貸款資金,不得墊付委託人應納的營業稅,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
第五條 建設銀行分支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由總行或經授權的一級分行審批。
第六條 建設銀行分支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向當地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章 受理和審批
第七條 建設銀行各級行均可受理委託貸款業務。
第八條 受理委託貸款業務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委託人資金來源正當;
2.委託貸款用途合法;
3.委託貸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 各級行在受理委託貸款業務時,應根據國家及總行有關規定,參考《委託貸款協議書》(見附件1)和《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見附件2)標准文本的有關內容,與委託人協商達成一致意向後,報一級分行審批。委託人為中央政府部門,或者委託業務涉及兩個以上一級分行的,由總行審批。
第十條 總行或一級分行在批准委託貸款業務申請時,對涉及兩個以上經辦行的,應確定主辦行。
第十一條 經辦行(涉及兩個以上經辦行的由主辦行)負責根據上級行批准文件與委託人簽訂《委託貸款協議書》,辦理有關的各項事宜。
第三章 發放和回收
第十二條 經辦行(主辦行)根據委託人的《委託貸款發放通知書》(見附件3),與(或通知經辦行與)委託人、借款人三方或與借款人雙方簽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
第十三條 委託貸款發放前,應建立委託貸款基金戶,基金到位後方能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⑻ 委託貸款是否合法
摘要 您好,所謂委託貸款,是指由委託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委託業務銀行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委託人包括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在委託貸款中,所涉及的委託貸款利率是由委託雙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和上浮幅度,這是合法的。
⑼ 委託貸款的會計處理是怎樣的呢
在之前,企業可以通過設立「委託貸款」一級科目,下設「本金」、「利息」、「減值准備」三個明細科目對委託貸款進行核算,但是在2007年實行的新《企業會計准則》中取消了「委託貸款」會計科目,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准則》及《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並未單獨說明公司委託貸款的賬務處理,但《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規定,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可將「1303 貸款」科目改為「1303 委託貸款」科目 。這說明,企業的委託貸款應設置科目單獨進行核算,而非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委託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計入投資收益,一般情況下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這是因為委託貸款在新會計准則下不再被定義為一項「投資」,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報為「投資收益」,從另一方面講,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中對於「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定義和確認條件,因此屬於《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的規范范圍,鑒於委託貸款對於多數一般非金融企業而言並非主營業務,因此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潤表上應作為「其他業務收入」列報;相應地,按稅法規定計繳的營業稅及附加在利潤表上列報於「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中。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A公司於2007年1月1日,委託銀行發放貸款500萬元,在發放委託貸款的時候支付銀行手續費18萬元。銀行將這筆500萬的資金貸給B企業並按季進行結息,委託貸款的期限為1年,年利率為6%。
那麼A公司的帳務處理如下:
1.匯出存款並支付相關的手續費
借:委託貸款 5,000,000
財務費用------手續費180,000
貸:銀行存款5,180,000
2.每月月末企業計提利息
借:應收利息25,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25,000
3.銀行每季度末向B企業收回貸款利息(5,000,000×6%÷4=75,000),並按照《營業稅》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75,000×5%=3,750)。銀行同時還要向A公司支付利息,該利息是扣除營業稅後的數額(75,000-3,750=71,250)。收回利息後,A公司根據銀行轉來的相關的代扣稅款通知單及相關原始憑證做相應的會計處理。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3,75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3,750
借:銀行存款71,250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3,750
貸:應收利息75,000
5.收回貸款本金時
借:銀行存款 5,000,000
貸: 委託貸款 5,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