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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兩次提取償還購房貸款

發布時間:2022-05-16 00:38:59

㈠ 如果要把住房公積金取出來是不是一生只能取2次

提取住房公積金沒有具體次數的限制,一般是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以長春市為例,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按照償還貸款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每年可提取一次,並且以上一次提取時間為基準,本次提取與上一次提取時間間隔至少12個月。

也就是說在2005年已經提取過一次住房公積金的,到了2006年可以再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時間只要間隔12個月即可。

關於住房公積金的其他規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以上內容參考長春市政府——兩次提取公積金時間間隔是多久

㈡ 公積金如何一年取2次

公積金一年取2次方法如下:
1、首先,查看第一次提取的時間;
2、再次查看繳費的可以提取額度;
3、間隔半年後,就可以開始在一年內申請提取第二次公積金;
4、然後提交;
5、提交後,返回首頁;
6、彈出提取進度。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購房公積金提取如下:
1、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
2、購房發票的原件及復印件;
3、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公積金提取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職工配偶公積金提取,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主買房人公積金提取記錄單的復印件。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㈢ 公積金可不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償還商業貸款

可以。
商業住房貸款的職工申請提取公積金還貸,流程如下:
1、在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填寫《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提取申請表》(一式三聯)。
2、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銀行出具的前12個月的還款明細表(需加蓋銀行公章)。
4、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原件(二手房提供契稅完稅憑證或全額銷售不動產發票原件)。
5、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卡。
持上述資料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提取業務。

㈣ 一年內可以提取兩次住房公積金嗎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分不同情況,提取的限制次數也不同:

1、購房並使用房貸的情況提取住房公積金,每月可提取一次,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2、購房一次性付款的情況下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全額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一年最多提取四次。

3、職工購買拆遷安置住房,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一套拆遷安置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足的,購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有人可申請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總計不能超過職工已支付購房款(不含貸款金額)。

4、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人可每年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且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一年的規定提取限額。申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應在房屋租賃期內提出,並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一處自建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足的,建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可申請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金額不能超過職工已支付建設費用。

㈤ 如何在一年內提取二次公積金

公積金一年提取兩次必須要發生兩種情形以上才可以,職工購買房屋、建造翻修自住住房、職工家庭及其成員不幸患上重大疾病。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㈥ 如何在一年內提取二次公積金

一般都會在辦理完公積金提取之後,3-5個工作日轉到個人賬戶。
公積金約定提取流程:
住房公積金約定提取時間是指: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按照約定的時間(月、半年、季、一年),將所提取的款項劃入本人的銀行賬戶的過程。
1、約定提取登記時需要供的材料,約定提取登記時,除了需要提供相關材料還需提供由職工本人簽字、由單位加蓋預留印鑒的《住房公積金約定提取申請書》
2、約定提取的到賬時間,約定的提取到賬時間是自《確認表》中的「*約定提取日」起的三個工作日內。
3、約定提取由於個人賬戶戶名或賬號不正確等問題導致管理*向個人賬戶劃款失敗時,住房公積金管理將會終止該職工的約定提取登記,並告知其所在單位經辦人轉告職工個人。
公積金怎麼一年取兩次?
1、首先申請人帶齊材料至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申請手續;
2、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申請人申請條件及材料符合要求後,將信息錄入系統,出具《園區一年兩次提取償還購房貸款審核表》;
3、申請人於3個工作日後持社保市民卡(或綁定的銀行卡)至銀行辦理取款手續。

㈦ 蘇州園區公積金提取條件

蘇州園區公積金提取條件如下:
一、購房一次性提取,以下參保人員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參加社會保險(公積金)甲類及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乙類參保人員;
2、參加社會保險(公積金)甲類員工(包括原A類員工)轉為參加乙類綜合社會保障計劃的員工或轉為靈活就業參保人員;
3、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參保人員。
二、還貸委託提取,購買蘇州大市范圍內自住住房申請動用公積金償還與中心簽約的銀行發放的住房貸款本息的社會保險(公積金)參保人員(包括甲類計劃參保人員、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乙類計劃參保人員及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參保人員);
三、個人租房提取,參加社會保險(公積金)甲類及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乙類參保人員,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無自有住房,需租賃住房自住的;
四、職工患重病提取,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礙性貧血以及器官移植五種重大疾病的參保人員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此處直系親屬是指患者的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和子女(含配偶)。
五、非住房業務提取:
1、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人員失業且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兩年的;
2、經有權部門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保邊緣困難救助對象和特困職工救助對象的。
六、集體租房,參加社會保險(公積金)甲類及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乙類參保人員,本單位員工在工作所在地無自有住房,需租賃由單位提供的住房自住的;
七、一年兩次提取償還購房貸款,購買蘇州大市范圍外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以及蘇州大市范圍內尚未與園區社保和公積金中心簽約的商業銀行發放的商業性住房貸款本息的社會保險(公積金)甲類及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乙類參保人員、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參保人員住房公積金參保人員。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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