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扶貧貸款
扶貧貼息貸款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扶貧貼息貸款在扶貧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01?2010)》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扶貧貼息貸款主要用於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支持能夠帶動低收入貧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種養業、勞動密集型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和市場流通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三條 扶貧貼息貸款的發放主體為中國農業銀行,實行指導性計劃管理,由中國農業銀行按照放得出、收得回的原則自主發放。
第四條 每年扶貧貼息貸款的總量及期限結構,由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中國農業銀行在上年的第四季度根據扶貧貸款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由中國農業銀行商扶貧部門後下達,並抄送國家財政部門。
第五條 扶貧貼息貸款的資金由中國農業銀行在系統內統一調度,資金有困難,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
第六條 中國農業銀行應努力完成貸款計劃,如不能完成,中國農業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等有關部門說明情況。
第七條 為保證扶貧貼息貸款真正用於國家重點扶持地區的扶貧項目,中國農業銀行應主要在與扶貧部門共同確定的貸款項目庫范圍內挑選項目。發放貸款前,要徵得當地財政部門和扶貧部門的認可。
第八條 扶貧貼息貸款的期限以一年為主,最長不超過三年,扶貧貼息貸款統一執行年利率為3%的優惠利率,貸款超過貼息期和展期、逾期的不再享受貼息政策,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扶貧貼息貸款優惠利率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之間的利差,由中央財政貼息。
第十條 扶貧貼息貸款的貼息資金,由財政部根據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的扶貧貼息貸款總量及期限結構,安排貼息資金,納入當年的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扶貧貼息貸款的貼息辦法:
(一) 扶貧貼息貸款的貼息范圍。貼息范圍包括當年新增貸款、收回再貸和未到期貸款。
(二) 貼息方式。貼息資金按季據實結算,由財政部直接撥補到中國農業銀行總行,每季度終了,中國農業銀行將扶貧貼息貸款及期限結構報經當地財政、扶貧部門審核後,層層匯總至總行,總行在次季報財政部審核結算。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② 扶貧對象怎樣申請貸款
一、扶貧小額貸款發放對象
1、具有完全按勞動能力但家庭人均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低收入農戶;
2、能夠支持低收入農戶脫貧的各類合作經濟組織,但需要簽訂幫扶協議的;
二、扶貧小額貸款發放額度
1、有勞動能力但農戶收入低的單戶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萬元;
2、簽訂幫扶協議,但能夠支持低收入農戶脫貧的各類合作經濟組織按每帶動1戶可申請使用5000元,最高貸款不超過5萬元。
三、扶貧小額貸款發放期限
主要是以生產經營項目的周期確定,扶貧小額貸款使用期限為一年,從發放貸款的日期算起,採取對年對月辦法計算貸款期限。
四、扶貧小額貸款發放流程
1、符合貸款條件低收入農戶自主選擇好生產經營項目,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委會進行初步考察,並向民豐銀行推薦。
2、具體貸款發放對象,在民豐銀行在村委會推薦基礎上,由民豐銀行自主審查,自主發放。
值得注意的是,扶貧小額貸款使用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執行,對於按期歸還貸款的個人或單位享受50%貼息,民豐銀行各鄉鎮支行在個人或單位還貸時直接貼付(即貸款人在還貸是支付基準利率50%),扶貧小額貸款一旦逾期,貸款人不再享受貼息。
③ 我辦的扶貧貸款期限是一年的,能不能延長期限
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合規合法、涉及保證擔保的,具備按期償還信用的能力、借款條件: 1、年齡在18周歲以上(含)、農村個人生產經營貸款的期限,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 持有有效身份證件。 2、根據《中國農業銀行「三農」客戶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2,且最近24個月內不存在連續90天(含)以上或累計6期以上的逾期記錄、借款人需提供資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農業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且申請借款時年齡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長不超過60年(含),在農村區域有固定住所、足值的擔保,需提供擔保方同意擔保的證明文件、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記錄良好; 6,申請貸款時不存在到期未還的逾期貸款和信用卡惡意透支、採用自助可循環方式的,授信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額度內的單筆借款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4,客戶的信用等級評級結果為良好級及以上; 3、收入來源穩定。 三;涉及抵押和質押擔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質押權利的權屬證明文件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質)押的書面證明; 3、已領取營業執照的借款人,需提供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從事許可證經營的。 二農行的「農村個人生產經營貸款」貸款產品,是對農戶家庭內單個成員發放的。辦理條件及流程如下; 4。 2,應提供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經營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環保政策; 5、須提供合法、有效。 3: 一,用以滿足其從事規模化生產經營資金需求的大額貸款、利率和額度 1、採用一般用款方式的,原則上不超過3年。 四、農村個人生產經營貸款單戶額度起點為5萬元(不含),單戶余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含),其中採取自助可循環方式的單戶余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含),符合國家產業、行業,且到期日不能超過額度有效期後6個月,對於從事林果業等生產周期較長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最長可延長至8年、辦理流程: 借款人→提交材料→接受銀行調查審查→銀行審批通過後與借款人簽訂合同→貸款發放
④ 扶貧貸款我是2020年四月份貸的為什麼只有一年
因為國家的政策扶貧貸款最長使用許可權只有一年,如果後面還要貸款可以繼續申請。
⑤ 2018年有沒有扶貧貸款
農行有扶貧貼息貸款,是中國農業銀行根據《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為扶持重點貧困地區經濟發展和農村貧困人口脫貧增收而設立的政策性很強的貸款。
扶貧貼息貸款主要用於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支持能夠帶動低收入貧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種養業、勞動密集型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和市場流通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為保證扶貧貼息貸款真正用於國家重點扶持地區的扶貧項目,中國農業銀行主要在與扶貧部門共同確定的貸款項目庫范圍內挑選項目。發放貸款前,我行要徵得當地財政部門和扶貧部門的認可。
扶貧貼息貸款在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縣一級扶貧財政部門認定;101-500萬元的項目,由地(市)一級認定;5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省一級扶貧財政部門認定(其中,超過去1億元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扶貧辦備案)。詳詢當地農行。
扶貧貼息貸款統一執行年利率為3%的優惠利率,貸款超過貼息期和展期、逾期的不再享受貼息政策,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扶貧貼息貸款優惠利率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之間的利差,由中央財政貼息。
⑥ 金融扶貧小額貸款的貸款期限為多少年
金融扶貧小額貸款的貸款期限一般是1-年。
去銀行貸款所需要的條件:
1、具有中國國籍(不含港澳台居民)的18-65歲公民
2、在本地工作和生活
3、現單位正式在冊員工並工作滿6個月
4、白戶可操作必須打卡工資3000元以上(社保、公積金必須要有一樣)
5、有月打卡工資
6、徵信良好(2年內不得連三累六)
去銀行貸款所需要的材料:
1、首先必須擁有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提供戶口薄並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擁有穩定的職業,良好的收入,如果是通過銀行劃賬的方式領取工資的,還需要提交近期的工資卡的流水證明;
3、未婚者提交未婚證明,已婚者提交配偶及家庭成員的相關材料;
4、擁有申請貸款銀行的固定賬戶;
5、貸款機構的其他規定要求。
⑦ 扶貧貸款是從拿貸款那天算為一年嗎
不要貸款了。
⑧ 精準扶貧的還款期幾年每年利息多少
精準扶貧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賬面上是年利率為3%的優惠利率。貸款對象是建檔立卡的貧困農戶,貸款額度每戶1至5萬元,期限1至3年;貸款執行國家同期基準利率,按年結息,省財政全程全額貼息。
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基準利率。對貧困戶貸款按年結息和貼息,貸款人在貸款期限內產生的利息申請省財政廳進行全額貼息。每年12月20日為結息日。貼息採取「先收後貼」的原則,對貸款人未按期償還貸款及其他違約行為而產生的逾期貸款利息、罰息,不予貼息。
貧困戶貸款金額按照各自需求確定(原則上按每人1萬元貸款額度計算),以戶為單位申請,每戶金額控制在5萬元(含)以下,貸款期限按照借款人貸款用途確定,貸款期限3年以內。
富能人、農村合作組織和龍頭企業的貸款金額及期限由鎮政府按其幫扶帶動的貧困戶戶數和其它情況綜合審查確定,貸款金額原則上不得超出所帶動貧困戶貸款額度的摸底需求之和,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8)2018年扶貧貸款為什麼是一年擴展閱讀:
申請精準扶貧貸款的條件
1、年齡在18歲到60歲之間,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持有效身份證件,具有還款能力,並且無不良信記錄;
3、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
4、有貸款意願和自主發展能力;
5、能夠帶動缺乏致富能力的貧困農戶(必須是建檔立卡貧困戶)增收脫貧的致富能人、農村合作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6、貸款人需與貧困戶、村委會、鎮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簽訂增收脫貧帶動協議,使用貧困農戶的貸款額度,並作為承貸主體,承擔貸款全部償還責任;
7、貸款人是企業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除具備前1至4款條件外,企業法人必須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生產經營許可證等合法有效證件。
⑨ 扶貧貸款有什麼條件限制麽有時間期限嗎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對國家扶貧資金的管理,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中發〔1996〕12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通知》(國發〔1994〕3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
第三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扶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
第四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並以這些縣中的貧困鄉、村、戶作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和受益的對象。非貧困縣中零星分散的貧困鄉、村、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貧困縣,由有關地方各級政府自行籌措安排資金進行扶持。
第五條 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的農牧業生產條件,發展多種經營,修建鄉村道路,普及義務教育和掃除文盲,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財政部制定的《「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農字〔1995〕10號)執行。
以工代賑資金,重點用於修建縣、鄉公路(不含省道、國道)和為扶貧開發項目配套的道路,建設基本農田(含畜牧草場、果林地),興修農田水利,解決人畜飲水問題等。
扶貧專項貸款,重點支持有助於直接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和以當地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中效益好、有還貸能力的項目。
第六條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貧投入。省、自治區、直轄市向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投入的扶貧資金,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應當達到占國家扶貧資金總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陝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內蒙古、雲南、貴州、四川、重慶、西藏、廣西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配套資金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龍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個省的地方配套資金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資金達不到前款規定比例的,中央將按比例調減下一年度向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投入的國家扶貧資金數額;調減下來的國家扶貧資金,將安排給達到規定比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七條 國家扶貧資金分配的基本依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本年度貧困人口數量和貧困程度、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資金落實比例。下一年度各項扶貧資金的安排,由財政部、國家計委、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別提出初步意見,經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平衡,提出統一的分配方案,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並於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根據統一的分配方案,分別按照程序及時下達具體計劃,撥付資金。
第八條 年度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的具體計劃,由財政部在當年3月底前下達,6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
年度以工代賑資金的具體計劃,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在當年3月底前下達,6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
年度扶貧專項貸款的具體計劃,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當年初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3月底前將計劃全部落實到項目,並根據項目進度及時撥付資金。
第九條 國家下達的各項扶貧資金,全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由同級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規劃和實施項目,並督促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應當及早做好扶貧開發項目的前期准備工作,不得讓資金等項目。
第十條 實施扶貧項目應當以貧困戶為對象,以解決溫飽為目標,以有助於直接提高貧困戶收入的產業為主要內容,按照集中連片的貧困區域統一規劃,統一評估,一次批准,分年實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應當經有關銀行事前審查論證。
縣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當年扶貧貸款計劃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貧貸款意向項目計劃,提前為擇優選項作好准備。
第十一條 建立綜合考核指標,實行嚴格的扶貧貸款使用責任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每年統一安排下達盤活扶貧貸款存量計劃,並將計劃完成情況與新增扶貧貸款的分配掛鉤。各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應當積極支持、協助有關銀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貸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貸款回收率的指標,努力盤活貸款存量。盤活的扶貧貸款存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扶貧資金的檢查、監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尤其是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扶貧資金不能按時到位,配套資金達不到規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加強監督,把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
第十三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門審計,並把對扶貧資金的審計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轉移、挪用、拖欠、擠占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凡貪污扶貧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和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有關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確定的原則,分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⑩ 扶貧貼息貸款有哪些常見問題
第一,財政扶貧部門「扶貧濟困」職能和金融單位「嫌貧愛富」規避風險傾向之間的矛盾,影響扶貧到戶貸款的發放。由於政策性貸款實行了商業化經營,使到戶貸款難以達到國家政策所設計的目標,銀行要保本收利,政府要扶貧,享受扶貧到戶貼息貸款的對象是全市貧困農戶和低收入農戶,主要扶持他們從事規模化種、養業和小型加工業。
但是,放貸資金是由金融部門承擔,他們根據貸款人的還貸能力、貸款項目前景、擔保落實情況、借款個人信用等,反復考證後決定是否放貸,農村貧困戶和低收入戶很難在金融企業獲得貸款。這就出現了「能獲得貸款的個人不具備貼息資格,具備貼息資格的貸款人難以得到銀行貸款」,結果導致扶貧貸款對象的偏離和錯位,嚴重影響扶貧到戶貼息貸款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宣傳發動工作不到位,鄉村貧困農戶對有關政策沒有達到廣泛了解。有不少農戶不知道扶貧到戶貼息貸款的有關政策。
第三,認識有偏差,沒有調動各鄉鎮的工作積極性。對各鄉鎮的到戶貸款工作,僅以縣扶貧辦的名義行文下達指導性計劃,沒有激勵機制、沒有專門的工作經費,具體組織協調貧困農戶貸款、審核貼息對象資格、辦理貼息資金發放等許多復雜繁重的基礎性工作都是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部門協調難,鄉鎮畏難情緒較重。
而且,扶貧到戶貼息貸款沒有列入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大部分鄉鎮黨政領導沒有充分重視這項工作,由於鄉鎮辦理貼息拖拉遲緩,貼息資金遲遲不能到達貸款農戶手中,也影響了貧困農戶貸款的積極性。
第四,規定的貼息期短、額度小、貼息標准太低,扶助力度不夠。文件規定扶貧到戶貸款貼息期為 1年,額度為每戶2萬元以下,貼息資金是每1萬元貸款一年貼息500元。目前農戶貸款利率一般超過10%,貸款貼息後農戶仍然要付出超過5%的利息,和其他銀行的商業貸款不貼息的利率相差不多,貼息貸款的優越性不能彰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