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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貸款20萬元與乙商量一年後還清

發布時間:2022-07-02 00:47:13

㈠ 分析案例

根據你的描述,銀行是貸款的債權人,乙方是表面貸款人,甲方是貸款的實際使用人和擔保人,甲方是委託人,乙方是被委託人。
其實在說明中很多問題你沒有說清楚,這樣就造成別人無法給提供准確的意見,該案件涉及兩個法律關系,是兩個具體的民事案件,涉及不同的法律案由,除非法院認為有必要合並審理,否則就是2個案件,由不同的審判庭分別審理;
1、先來說下案件中貸款及其擔保法律關系, 從銀行這個角度來說,貸款期限已到,起訴要求償還,肯定會將貸款人和擔保人一起起訴的,因為沒有從你的描述中看到當時甲在貸款合同中擔保的類型到底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所以不好說,如果什麼類型都沒寫,擔保法說的很明白,保證類型不明確的,法律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所以我估計貸款合同上面保證類型是沒寫的,也就是作為擔保方的甲要和你一起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意思是,銀行可以找乙方要,也可以找甲方要,當然,也可以同時要求甲方乙方歸還,至於銀行怎麼辦,那是銀行的選擇權,也就是說甲方和乙方都有歸還銀行全部貸款的義務,乙方在銀行起訴中有承擔全部貸款的義務,如果銀行不找你,算你運氣好。當然,如果擔保方承擔的歸還貸款的義務,那麼其是有權向在銀行貸款的乙方追償的。
2、再來說下甲方和乙方之間的委託合同關系或者借款合同關系,從目前你給的資料,我沒有辦法知道你們之間到底屬於上述哪一種類型,你在說明中說甲方委託乙方去銀行貸款,如果這一說法成立,那麼甲乙方之間構成了委託合同關系,乙方按照甲方意願去銀行借款,然後拿給甲方使用,當然要有證據證明的確是甲方委託乙方去銀行貸款的,如果證人能夠證明這一點的話,結果怎麼樣,法律說的很清楚。甲方是委託人,乙方是受託人。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3、如果乙方無法提供當時的確是甲方委託其去銀行貸款的事實,而能夠提供乙方將貸款借給了甲方,如果證人能夠證明的話,那麼,甲方乙方之間構成借款合同關系,乙方在給了甲方適當的准備時間後可以隨時要求甲方歸還貸款,這個沒有問題。

㈡ 急求:合同法案例分析..幫幫忙啊.後天要交作業了。很重要的

這么多問題,我先回答第一題:
(1)商店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2)因為此次交易顯失公平,違反合同法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3)應由趙某補足差額或者將CD機退給商場,商場將錢款退給趙某。

㈢ 欠債20萬,如何在一年內還清


欠債20萬,如何在一年內還清?

這個問題回答起來非常的簡單,但是做起來是非常的難的 ,想要在一年之內還20萬 ,按照現在的工資水平在一線城市是可以辦到的 ,但是在二三線城市,他們的工資水平比一線城市低 。那麼他的還款能力就比較弱 ,所以說如果你想在一年之內還款20萬,就需要去一線城市打拚,這樣可以更快的還清 。

最重要是堅持堅持。要提高自己的收入,也要讓副業發展起來,這樣才能夠還清錢。我們每天要卷略,要不放棄,不要氣餒。過好自己的生活。才能把錢掙到。



㈣ 民法 關於訴訟時效一個問題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㈤ 甲欠乙20萬,一直未還,甲做生意失敗經濟狀況極差無力還錢。但是甲擁有2套古書,

1:乙選擇訴訟被告只能是甲;2:乙對丙訴訟不成立,無效;3:乙訴訟甲無權撤銷甲與丁之間的合同;4:乙無權撤銷;5:乙對丙訴訟不成立,法院不予受理。

㈥ 比較06、07年卷三的兩道真題

本題考察債權保全,具體地說考察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之前的類似考點:2005年第9題、2006年第51題。

合同法第73條第1款規定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合同法解釋第11-13條對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做了進一步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其要件為:(一)兩個債權都合法存在;(二)兩個債權都到期;(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造成他無力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甲在一年半之前作為保證人清償了丙的貸款,根據擔保法第31條,甲可以向丙追償。擔保法解釋第42條第2款規定,這一追償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保證人承擔責任之日起算。因此,甲對丙享有一個到期債權,但在長達一年半的時間內沒有行使。十個月前,乙對甲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現在,由於甲怠於行使對丙的債權,造成其資不低債,無力償還甲對乙的債務,乙可以根據合同法第73條第1款,行使代位權。乙行使代位權應以丙(次債務人)為被告,因此乙是向丙行使代位權。參考答案說A錯誤,這是明顯的出題人失誤。

乙行使代位權,以丙(次債務人)為被告。合同法解釋第16條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這里人民法院有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追回甲(債務人)為第三人,而不是應當追加。B錯。由B項也可以看出A項是正確的,乙可以行使代位權,否則AB兩項考察同一知識點(代位權是否成立),更不可能。司法考試,法律咨詢

甲在一年半之前將其股權無償轉讓給丙,這是甲處分其財產的合法行為,在轉讓當時,乙對甲享有的債權並沒有到期(乙對甲的債權是十個月前到期的)。乙並非甲與丙之間股權無償轉讓合同的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沒有法律依據。C錯。

司法考試,法律咨詢合同法第74條規定了債權人的撤銷權,其構成要件為:(一)債權已到期;(二)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三)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甲在一年半前將其股權(財產)無償轉讓給丙,其時乙對甲的債權並沒有到期,不符合上述構成要件(一),乙對這一無償轉讓合同並沒有撤銷權。D錯。

㈦ 問幾道關於擔保法方面的試題 請專業人士回答!

16:C
17:B
18:C
19:A
20:A
21:C、D
22:C

15題答案不確定,我認為是C

㈧ 關於實現抵押權和質權的要求.

1、不能滿足乙的抵押權。因為,房屋是不動產,如果抵押必須要登記,如果不登記不能實現抵押權。
2、不能滿足乙的質權。因為,質權是必須要交付質物(本案中的汽車)才能實現,不交付質物不能實現質權。交付了又被質押人(甲)取回,就不能實現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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