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是一年,同時約定連帶擔保方擔保期間為二年,請問這樣的約定合法嗎
你說的應當是一種保證行為,就其擔保期限其實就是確定保證期間的問題。我給你具體分析一下:
1、保證合同依託於主合同(借款合同)存在,主合同無效從合同即無效。首先民間借貸中經常出現無約定期限的借款協議,那麼其到期期限即主張權利之日,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日視為合同履行期屆滿,所以我們應當首先確認其借款合同什麼時間內有效,《合同法》第62條第4款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第206條規定:借款期限沒有約定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歸還。按照訴訟時效的起點規定,是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開始計算,而「知道自己權利受到侵害」就是指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而遭到拒絕;「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是指合同規定的還款期限到期而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在合同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情況下,我們只能考慮前一種情形。也正是基於這種理解。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於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的借款合同,債權人提起訴訟的,除非債務人能夠提出相反的證據,否則一般不以訴訟時效限制債權人的起訴,因為法院正是認為債權人提起訴訟就是一種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方式。但是債權人也要付出一定的代價,就是將自己向法院的訴訟視為第一次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這也就意味著債務人沒有逾期還款,那麼債權人將無法向債務人請求支付逾期違約利息。既然無約定返還借款的具體期限,出借人就可選擇隨時主張對方當即履行返還借款,但不能超過20年的最長時效期間。這意思就是說無約定返還借款的借條最長到期日是20年後的借款日前一天。
2、保證期間與借款到期日是個不同的概念,它是依託與借款期限存在的,如未約定保證期間,則是債務履行期屆滿後6個月,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這里有一個前置條件,就是該約定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期間的約定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未約定保證期間,因此其保證期間還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6個月。
3、這樣就要分三種情況了,第一種情況保證人能舉證債權人在約定的保證期限到期日之前主張過債權的,那麼該借款合同的保證期間即為債權人主張債權之日起到約定保證期限到期日止;第二種情況債權人在約定保證期限到期日以後主張債權的,保證人的約定保證期限則在事實上早於主債權的履行期限,則依法應當認定為債權人主張債權之日起6個月;第三種情況債權人在法定的20年內一直未主張債權,那麼期保證行為還是依託於主債權長期存在,保證期間將在債權人主張債權之日起產生....依據為《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4、保證形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5、樓上的答復遺漏了相關司法解釋的條款,是不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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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購房貸款合同已簽約一年,現在讓去銀行簽主債權合同是什麼意思
你去銀行就知道是什麼意思了。如果不明白白的話就不要簽這個合同,一定要弄明白是怎麼回事。再簽合同。
C. 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合同3年但是是一年一還,還進去取出來需要到櫃台嗎
需要。
像這樣的情況只能到櫃台辦理,線上是不能夠辦理的,必須重新辦一個續藉手續。
貸款分抵押貸款和信用貸款兩大類,如果沒有抵押物,可以考慮辦理信用貸款,無需抵押和擔保,只要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穩定的銀行儲蓄卡流水就行。
D. 貸款合同為一年,從來沒催過現在已經十年了還能不能向法院起訴
如中間沒有催過還款,已經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可以向法院起訴,但超過訴訟時效法院就不保護了。
E. 鄞州銀行貸款合同期限是3年為什麼貸款到期是1年
鄞州銀行貸款合同期限是三年的,貸款的到期是一年,可能是因為該銀行授信三年,貸款一年一還。具體的您可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咨詢一下工作人員,或者是問一下律師。
一、 銀行貸款的合同有什麼用?
在銀行進行貸款的時候肯定是要簽訂合同的,因為合同可以維護自身的權益,並且合同是證明個人跟銀行存在借貸關系的最有利證明上面會有貸款的時間利率計算方式以及還款的方式安排的,而且也有你違約的一些條款,所以只要你正常還貸的話,銀行是不會找你麻煩的。一般情況下貸款合同都是一式三份買這4份的,所以銀行那邊是有存檔的,你自己也要手拿一份,就算丟了也沒有太大的事情,銀行會監督你還款的,合同的最大的作用就是你如果不還款的話,銀行會按照合同走,如果銀行有什麼違規的事情,你也可以按照合同走。
二、 房貸首次的還款日期是怎麼規定的?
每一個銀行的相關規定都是不一樣的,所以具體是要以銀行的規定為准,但大部分的人在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支出部分需要填報的可能包括房屋地址以及證書號碼,貸款的類型和銀行首次的還款日期等信息,一般這些信息都是不一樣的,所以要咨詢辦理的銀行。有的銀行是紙質版的借款合同上編號,而有的銀行都不是合同編號。尤其是廣州的工行在公眾號上就有說過,貸款合同的編號並非只是合同的編號,所以一旦你簽了合同是要與銀行進行聯系查詢的。
綜上所述,銀行貸款合同的作用是比較大的,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有什麼突發事故就能夠保障我們的權益在銀行簽合同的時候是有好幾份的,所以不只是你一個人有合同,銀行也會有,那麼你貸完款之後就要在約定時間內還款,否則銀行就會根據合同上面的內容來進行督促。
F. 銀行貸款一年後會自動續簽嗎
會,續簽是可以的,不過借款合同續簽注意以下情況:
1 保留原借款合同;
2 續簽的合同註明是第一次借款合同後,重新達成的補充合同;
3 註明還款期限,以及利息的約定;
4 雙方簽字確認合同效力,並簽署日期。
拓展資料:
一、貸款
1、貸款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簡單通俗的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錢。
2、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二、貸前調查的法律內容
(一)關於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續有效的存在審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業,應當審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無從事相關業務的資格和資質,查看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應當注意相關證照是否經過年檢或相關審驗。
(二)關於借款人的資信考察借款人的注冊資本是否與借款相適應_審查是否有明顯的抽逃注冊資本情況_以往的借貸和還款情況;以及借款人的產品質量、環保、納稅等有無可能影響還款的違法情況。
(三)關於借款人的借款條件借款人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開立基本帳戶和一般存款戶_借款人(如果是公司〉其對外投資是否超過其凈資產的50%;借款人的負債比例是否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四〉關於擔保對於保證擔保的,對擔保人的資格、信譽、履行合同的能力進行調查。
三、借款人及其負責人
對借款人及其負責人還應專項審查為減輕貸款人的道德風險,對借款人及其負責人還應專項審查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除了審查借款人的資格、條件、經營狀況等情況外,還要對企業的投資人及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的個人品質加強審查和控制,包括:
(一)對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經理等主要人員有賭博、吸毒、嫖娼、包養情婦,經常出入歌舞廳、桑拿場所,過度操辦紅白喜事,購買與其經濟實力不相稱的高級轎車、經常租住高級賓館等行為的,其企業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二)對家族式的集團或公司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所謂家族式集團或公司,是指集團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企業內部的主要領導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緣關系的人員及其家屬、親屬擔任的企業。
G. 銀行貸款期限為何只有一年
這是銀行貸款里常見的手法,原因有二:1,對你不信任,縮短期限,以到期行為考察你的信用程度。2,歷史上就習慣於短期貸款,這樣見效快,到期歸還本息。3,信用社的業務人員管理的客戶群較大,且零散,單筆金額較小,戶數多,分布散,貸後管理十分不便。這樣通過分期,代替貸後管理,降低貸款風險。期限越短,變數越少,貸款的風險性也就越低。
4,不排除有可能是你誤會了,你以為的期限兩年,其實是授信期限,而不是借口合同約定的期限。通常是信用社對於零售類客戶簽發貸款證,給予一定期限和金額內的授信,隨貸隨用,總額控制,周轉使用。但是借款合同一般需要有確定的用途,期限,貸款種類。而正是合同類的借款期限或者貸款種類里約定了是短期周轉性貸款,那麼你的貸款期限就只能是一年以內了。
財務上,通常約定一年以內是短期,1至3年(或者5年)是中期,5年至20年是長期。在借貸中,半年,一年,三年,五年,十年,30年,對應著不同的基準利率,和貸款產品。一旦確定了是短期貸款,那隻能是一年以內的。中長期可以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