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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消費貸款欺詐類型

發布時間:2023-01-17 09:02:09

A. 汽車消費貸款有哪些風險

個人汽車消費貸款風險主要防範四個方面,即:借款人、經銷商、保險公司和銀行四個方面。具體如下所示:

(一)借款人方面

1、信用風險。購車群體良莠不齊,可能混雜了一些有道德風險的人,由於主觀賴賬心理或當汽車價格下跌,低於購車者需還貸款金額時,購車者就可能做出理性違約行為,都可能使貸款面臨風險。
2、支付能力風險。自用車借款人因家庭收入降低而無法按時還款,商用車借款人因受整個運輸市場和行業政策的風險,預期收入減少甚至完全喪失或借款人因經營不善,對方運費結算不及時,不能按時還款。

(二)經銷商方面

1、汽車質量風險。由於經銷商不通過正當渠道購進汽車,把存在質量問題的車輛銷售給借款人,因質量糾紛影響到貸款的收回。
2、最高貸款擔保限額核定風險。目前農信社發放汽車消費貸款大部分由經銷商提供擔保,由於最高貸款擔保限額核定過大,超過經銷商擔保能力,給信貸資金造成隱形風險。

(三)保險公司方面

1、保險公司利用借款人對保險條款的模糊認識,以及信用社貸款操作中的疏漏,當保險責任發生時,尋機免除保險責任或減少責任。
2、保險公司的部分營銷人員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違反保險條款,私自縮短保險期限,造成保險失效,責任免除。

(四)銀行操作方面

1、貸前調查不實,由於信貸人員配備不足,貸前調查流於形式,借款人提供的收入證明、資產證明嚴重失真,埋下風險隱患。
2、貸後管理不到位,或根本沒有做貸後管理,對貸款發放後借款人是否真正用於購買,所購車輛的發動機號、車架號等信息未及時進行確認;有的貸款逾期後未能及時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以致風險不斷擴大;有的放鬆了對合同、貸款催收記錄等債權文書的管理,造成缺漏項,當貸款出現風險時無法及時發現進行索賠、訴訟或採取其他追收措施。

在此提醒廣大貸款者,在申請個人汽車貸款前應該先對自己的購買能力、購車情況、保險條例以及貸款政策進行全方位的考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出現。

B. 臨沂市平邑縣農行辦理的汽車消費的貸款,違規放款給擔保公司,擔保公司拿錢跑了,我們每月還款7800多元

沒拿到車找銷售商啊。起訴銷售商。

C. 有人不通知你卻用你的身份證替你辦理了第二次貸款業務,為了讓你來買他的車。請問屬於欺詐消費嗎

是的!可以去公安局投訴!

銀行會對借貸者身份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審核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去銀行簽字。

如果找人代簽,需要和代簽人簽訂委託代理授權書,代簽人攜帶個人身份證等相關證件以及授權書去銀行代簽。無特殊情況銀行不受理個人印章

當下,申請個人貸款提前消費成為逐漸被人們接受的生活方式。先享受,再消費,個人貸款,讓生活節奏日益加快的現代都市人得以舒緩各方面帶來的壓力。而這些年,銀行通過對個人貸款業務的不斷擴展,推出一系列周全、快捷的個人貸款服務。比如個人消費貸款中納入了個人留學貸款、個人旅遊貸款、個人汽車貸款等等。

一般情況下,申請個人貸款需要符合以下這些條件:

1、在貸款銀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年齡在65周歲(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 能力的中國公民;

2、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無不良信用記錄;

4、能提供銀行認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擔保;

5、有明確的貸款用途,且貸款用途符合相關規定;

6、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般對於個人綜合消費貸款、個人信用貸款這類的貸款類型來說,申請貸款的條件很大程度上依據個人在銀行的信用累積高低來發放貸款,這時候,申請貸款時盡量提交一些能夠增加你的信用度的材料,比如:學歷證書、收入證明等。信用度累積越高,貸款金額越大。

D. 汽車消費信貸風險分為哪幾種

1。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因借款人失業、工作變動或出現其他經濟等原因造成借款人還貸能力下降,甚至喪失還貸收入來源而引致的風險;另一個來源於汽車經銷商通過改變貸款用途或惡意詐騙帶來的風險。
2。 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汽車消費貸款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比如在貸款期間出現汽車價格下調和利率上揚,會導致風險和收益呈現不對稱性。

3。 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銀行業務經辦的各個環節由於違規操作或管理不力造成的風險。首先體現在貸前調查不細致,不能獲得客戶准確的信息資料。其次體現在貸後跟蹤檢查不落實。缺乏有效貸後監控機制,對所貸款項是否真正用於購車、購車後是否及時辦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貸款滿一年後車輛是否及時續保等問題落實不到位。

4。 擔保風險:
擔保風險是指借款擔保措施不到位、擔保人不能履行擔保義務、擔保物貶值、損毀等原因使擔保措施不能對貸款提供足夠的保證能力給貸款資金造成的風險。主要體現在:
第一,合作汽車經銷商風險。在經銷商提供擔保與所購車輛作為抵押的個人汽車貸款操作模式下,絕大部分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客戶均由汽車經銷商或運輸公司向經辦行推薦,銀行處處受制於汽車經銷商或運輸公司,不利於從源頭上防範風險。

第二,保險風險。借款人的汽車是作為反擔保抵押給保險人的,一旦借款人產生信用危機,就會拒絕償還銀行貸款。
第三,抵押物風險。汽車貸款以車作為抵押物,隨著車價貶值嚴重和車輛的流動性,一旦客戶無力還貸、故意以汽車抵頂貸款或惡意逃債,銀行追索將十分困難。
汽車貸款還存在抵押權與法定優先權相沖突的風險。

E. 車貸已經還清算詐騙嗎

車貸在合理期限內還清不算詐騙。車貸指貸款人向申請購買汽車的借款人發放的貸款。汽車消費貸款是銀行對在其特約經銷商處購買汽車的購車者發放的人民幣擔保貸款的一種新的貸款方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F. 銀行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潛在風險有哪些,如何控制

針對個人汽車消費貸款風險點的存在,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隨時關注汽車市場狀況,掌握不同類型、品牌車輛風險的大小,篩選優質客戶,細分汽車產品市場。根據不同品牌、不同價位、不同型號車輛的市場價格變化趨勢,確定不同的貶值程度;對於貶值風險較大的車輛,通過提高首付款比例、縮短貸款年限、追加擔保等措施規避價格風險。

(二)盡快建立完善個人徵信制度系統,建立對違約借款人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逐步推行個人授信額度管理,根據借款人的素質、工作情況、收入狀況以及以往的信用記錄,建立客戶信息系統和個人信用等級評定體系,有效降低銀行風險。

(三)建立健全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科學合理的工作流程,從根本上提高信貸資產質量、防範信貸風險。

1、搞好貸前調查,把好第一道關。

2、貸中審查要符合政策,把好第二道關。

3、貸後檢查監督不放鬆,把好第三道關。

(四)謹慎選擇汽車經銷商,對汽車貸款擔保經銷商和運輸公司實行動態管理,嚴格建立合作、擔保機構的准入、退出機制。在目前的信用環境下,銀行必須加強對經銷商的風險管理,對經銷商進行定期實地回訪,了解其經營狀況,動態監控資金實力和擔保能力,對不符合準入制度規定或保證金繳存比例嚴重不足、有違約情況發生的經銷商,要終止與其合作關系。

(五)銀行要加強與保險公司的合作關系,並嚴格按照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擬訂合作協議,且由銀行法律部門審核把關。重視借款人在貸款期內以種種理由不再續保,導致保險人責任免除而帶來的貸款風險,明確「投保人(借款人)在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期間內按期不間斷對貸款所購車輛投保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自燃險」的義務;必要時督促保險公司先行墊還。

(六)加強抵押物管理和控制。借款人以所購汽車作為抵押物的,應以該車的價值全額抵押;對抵押物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登記、保管和處置;將取回的機動車登記證的登記內容作進一步核實,如有出入,及時查明原因,採取補救措施。

G. 買車貸款6萬結果銀行說是貸款6萬9這是怎麼回事呢

那九千是銀行怕你提前還款。比如你用一個月就要還六萬九。你是零首付還是百分之三十。如果你不是零首付怎麼樣應該不會到九千。他們坑你了

H. 汽車貸款有陷阱嗎 分期付款又該具備什麼條件呢 汽車消費貸款與分期付款是什麼意思,購車有什麼異同

您好,我是新浪小胖貸款課堂,汽車貸款一定要找正規公司,分期付款要求信用度門檻高,且額度不會太大,消費類額度更大些,您可以在線申請下,有關汽車貸款申請條件及所需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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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車貸款的條件
(1)具有有效身份證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能提供固定和詳細住址證明;
(3)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個人社會信用良好;
(5)持有貸款人認可的購車合同或協議;
(6)合作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購車貸款的申請資料
1、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原件,並提供其復印件;
2、職業和經濟收入證明;
3、與經銷商簽訂的購車協議、合同或者購車意向書;
4、銀行或貸款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貸款額度
貸款金額最高一般不超過所購汽車售價的80%。
貸款期限
汽車消費貸款期限一般為1-3年,最長不超過5年。
還貸方式
可選擇一次性還本付息法和分期歸還法(等額本息、等額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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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貸款詐騙罪有哪些種類

貸款詐騙罪的種類及定罪
信用貸款條件下,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以危險犯為主,而擔保貸款條件下則以結果犯為前提。
信用貸款條件下判斷「非法佔有」目的依賴於行為人行為的欺詐性,而擔保貸款條件下依據的則是擔保的真實性。
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僅證明行為人有欺詐行為、試圖影響貸款人達到貸款之目的,但不能僅據此認
定構成貸款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了貸款詐騙罪並列舉了貸款詐騙罪五種罪狀情形,但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貸款詐騙罪的構成往往要考量諸多因素。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頒布的《貸款通則》從借貸雙方關繫上將貸款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兩種,在這兩種貸款條件下,由於銀行賴以成立貸款合同的依據不同和銀行所承擔的風險不同,在構成貸款詐騙犯罪上呈現出相應的差異。
非法佔有目的評判依據的差異
在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不同條件下,銀行方面作出貸款決定賴以考慮的條件不同,金融風險的著眼點存在差異,所以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必然不同。銀行的借貸行為本身就是基於貸款合同的商業行為,必然存在一定的商業風險,這種風險當然包括合同相對人惡意行為而造成的風險。如何確定在不同信貸條件下主觀惡意的外化形式,必然有賴於合同的內在要求和商業行為的預期利益追求。
1.信用貸款條件下,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以危險犯為主,而擔保貸款條件下則以結果犯為前提。由於信用貸款是以借款人的個人信譽為基礎,而信譽的主觀性、可變性、無形性使銀行借款風險相對較大,可變因素比較集中。「非法佔有」作為對銀行貸款所有權的預期侵害的判斷,在信用貸款條件下,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攜款潛逃、揮霍借款、違法活動以及擅自改變貸款用途使銀行貸款處於高風險狀態,銀行債權的實現在合理預期條件下具有不能實現的危險狀態,就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而在擔保貸款條件下,銀行貸款商業風險的分配機制的確立,使銀行貸款在主債務人不能承擔償還義務的情況下,還可以通過向第三人或將擔保物變現從而實現其到期債權。因此,在擔保貸款的情況下,僅依銀行借款的危險狀態尚不能合理預期到對銀行貸款所有權的侵害,也就不能據此確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只有當行為人實施了上述侵犯銀行借款行為,致使銀行貸款無法償還,且擔保債權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才能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所以擔保貸款條件下,非法佔有的目的成立必須依賴於對銀行貸款所有權實質侵害的結果發生為前提。
2.信用貸款條件下判斷「非法佔有」目的依賴於行為人行為的欺詐性,而擔保貸款條件下依據的則是擔保的真實性。貸款詐騙的實質是騙,無論是信用貸款還是擔保貸款成立貸款詐騙犯罪都離不開一系列騙的行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由於其設定的條件不同,騙的行為對成就貸款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根據騙的行為從而判斷「非法佔有」目的的側重點自然也就不同。
信用貸款條件下,實質上依賴的是銀行單方面對借款人的信任。這種信任雖然建立在對借款人綜合客觀因素的判斷基礎上,但信任自身的主觀性,也決定了它的可受影響性、易變性。借款人一系列欺騙的行為足以使銀行對其產生信任,達成借款的協議。因此,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借款的目的,重要的是看行為人在成立借款協議前後是否實施了一系列騙的行為。其主觀意圖的非法性主要通過其客觀行為的欺騙性表現出來。
而在擔保貸款條件下,銀行貸款所有權的實質侵害風險還要由擔保來進行防禦。因此僅憑行為人借款前後的欺詐行為尚不能實現對債權的根本性違約,而要有賴於擔保的重大瑕疵方能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所以,擔保貸款條件下,考量借款人非法佔有的目的,重點要考察擔保的真實程度如何。如果故意利用了一個虛假的、違法的、有重大瑕疵的擔保取得貸款,而銀行貸款不能通過擔保來有效化解風險,借款人「非法佔有」的目的也就昭然若揭。
客觀方面具體犯罪行為的認定差異
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二者從銀行方面看,作出貸款決定所依據的條件不同。信用貸款依據的是對借款人信用狀況的評估,信用等級的評定;對於擔保貸款,銀行除了考察借款人的實際情況之外,更多地依據提供的擔保是否能滿足銀行到期債權的實現。因此在擔保貸款條件下,作出貸款決定的依據主要是擔保的真實性和利益預期的可實現性。由於兩種不同類型貸款的實際參考條件不同,在具體犯罪行為認定上必然存在著不同的刑事司法關注和犯罪評價的不同要求。
1.提供虛假財務報表在不同貸款條件下直接影響著罪與非罪的構成。企業的財務報表直接反映著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履行能力,是據以測算和評定借款人信用等級的重要參考資料。《貸款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對借款人的限制中,規定借款人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等。有些學者在論述中把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列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列舉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犯罪行為。
筆者認為,在認定借款人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罪時,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僅證明行為人有欺詐行為、試圖影響貸款人達到貸款之目的,但不能僅據此認定構成貸款詐騙罪。因為並不是所有欺騙銀行的行為都構成犯罪。特別是在不同貸款條件下,作為刑事犯罪的欺詐認定更應個別化、具體化。貸款人之所以要求借款人提供財務報表是為了測算出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據此衡量借款人經濟實力和履約能力,是評定借款人信用等級的重要參考資料,但不是唯一的參考資料。虛假的財務報表可能影響銀行貸款決定的作出,但很難判斷財務報表虛假到什麼程度,才能左右銀行貸款決定的作出,這方面缺乏統一標准給定罪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所以司法實踐中,認定貸款詐騙罪在信用貸款條件下,貸款前借款人只有出具了實質性的虛假財務報表,全面影響到銀行方面對其信用等級的評定,並使銀行據此作出貸款決定,且取得貸款後使貸款歸還處於高風險狀態的,方能認定為貸款詐騙罪。而在擔保貸款條件下,出具虛假的財務報表僅作為衡量行為人非法佔有目的的一個因素,不具有直接決定貸款詐騙罪構成的實質要件性質。所以在不同貸款條件下,單純的出具虛假財務報表的行為,可能存在著罪與非罪的明顯區別。
2.改變貸款用途在不同貸款條件上的認定差異。在司法實踐中,改變貸款用途的情況十分復雜,且《貸款通則》在罰則中僅把「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作為銀行提前收回貸款和停止支付貸款的法定事由,沒有納入刑事責任追究范圍。客觀上也給認定改變用途條件下的貸款詐騙罪帶來了一定混亂。
改變貸款用途有幾種情況:一是攜款潛逃或用於揮霍的;二是將貸款用於非法活動;三是將貸款投入到證券、期貨、房地產、股本權益性投資等《貸款通則》第二十條限制的高風險行業的;四是因商業風險變化的原因原約定用途的行業盈利預期減小,不得不將貸款轉到其他行業投資;五是部分投入約定用途,而將另外部分改作他用的;六是貸款後由於情勢變遷而改變貸款用途的。
對於前兩類改變貸款用途的,無論在信用貸款還是擔保貸款條件下,都充分反映出行為人非法佔有的目的,故可以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對於第三類因行為人行為具有違規性,所以可以成為刑罰制裁的對象,但取決於行為人風險套利行為的結果。如果行為人改變貸款用途使貸款人處於高風險狀態,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不能按期償還貸款,在信用貸款條件下,可以認定為貸款詐騙,而在擔保貸款條件下,只有在擔保本身有重大瑕疵足以影響到到期債權實現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為犯罪。而對於第四類和第六類在任何貸款條件下,都不能僅據此認定犯罪行為。對第五類情況要具體分析改變部分貸款用途的真實原因,如果行為人有正當的理由改變貸款用途,則不能按犯罪論處。
3.項目貸款條件下貸款詐騙罪認定的差異。項目貸款是銀行貸款的一種常見形式,它是銀行根據特定項目申請而發放的貸款。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列舉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都是項目貸款條件下貸款詐騙罪的常見形態。
項目貸款本身就是金融風險與商業風險相互依存的領域,在項目貸款條件下認定貸款詐騙罪,關鍵取決於項目和合同真實性大小。項目貸款由於涉及金額一般較大,一般的金融擔保都不能滿足化解風險要求,在我國貸款保險制度尚未建立的情況下,項目貸款大多都採用信用貸款形式。有些銀行採取項目擔保的形式,這不是典型意義上的擔保貸款而只是建立了銀行債權實現的優先權機制。所以在信用貸款條件下,項目的真實程度決定著罪與非罪的界限。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使用了「編造」一詞,說明在項目貸款情況下,用虛構的、編造的項目取得銀行的貸款的,才構成貸款詐騙罪。如果確有一定的項目,只是誇大了項目的可行性程度,從而取得貸款則不能按貸款詐騙罪處理。「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作為廣義的項目貸款的一種,在信用貸款條件下考察罪與非罪,關鍵看合同是否真實。如果行為人利用了虛假合同取得貸款,則可以構成貸款詐騙,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虛假合同,盡管提供了借款人其他資料的虛假證明文件,也不能認定為貸款詐騙。而在擔保貸款情況下,除了考察合同的真偽之外,還要考察擔保的真偽和取得貸款後的資金使用情況。
4.金融擔保瑕疵條件下貸款詐騙罪的認定。擔保貸款已經成為目前銀行貸款的常用形式,由於擔保貸款採取人保和物保的形式能有效地化解和減小金融風險,保證銀行到期債權的順利實現,其積極意義不容否定,但由於存在大量的擔保貸款,瑕疵擔保也在所難免。而瑕疵擔保的存在又客觀上增加了銀行金融風險。因此,正確處理擔保瑕疵與貸款詐騙之間的關系對維護金融秩序、保證金融安全意義重大。
根據《擔保法》規定,擔保分為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五種,但是定金擔保形式不適用於金融擔保。適用於金融擔保的四種擔保形式除保證為人保之外,其他三種都屬於物的擔保形式。擔保瑕疵因為擔保形式的不同,表現方式也不相同。在保證的擔保形式中,由於擔保指向的對象是人,所以其瑕疵點主要表現在:
(1)保證人資格是否符合《擔保法》第七條的規定,是否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2)保證合同的效力范圍,包括時間效力,法定事由發生時的效力等;
(3)主合同變更時保證人帶來的免責事項;
(4)保證的最高限額、保證的債權范圍問題;
(5)保證的方式問題;
(6)債權轉移引起保證合同的效力問題;
(7)共同保證問題;
(8)物保人保並用問題等。
而在物保情況下,瑕疵點主要是:
(1)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2)擔保物是否設定有他物權;
(3)擔保物是否有物上請求權;
(4)擔保物的原值是否與債權發生額相當;
(5)擔保物的自然屬性和商業屬性是否發生變化問題等。
當行為人明知擔保存在瑕疵可能導致擔保債權實現歸於不能時,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此可見,擔保瑕疵在特定情況下會轉化成商業欺詐。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在擔保貸款情況下,只有「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擔保欺詐行為才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保證形式的擔保瑕疵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即使在物的擔保形式下,也只有物的所有權的真實性和物的價值的真實性存在欺詐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而其他擔保瑕疵則不能以欺詐為理由認定為貸款詐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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