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貸款資金用途的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貸款資金用途規定: 1.個人消費貸款可用於購車、購車位、裝修、教育學資、大宗消費購物、旅遊等個人或家庭合法消費用途。 2.貸款用途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不得用於賭博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非法用途及國家監管部門禁止進入的領域。 3.借款申請人向我行申請單筆貸款或進行授信額度項下提款時須提交書面貸款用途證明文件,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 人民銀行對貨幣信貸總量的控制,要由信貸規模管理為主的直接控制逐步轉向運用社會信用規劃、再貸款、再貼現、公開市場操作、准備金率、基準利率、比例管理等手段的間接控制。
第九條 人民銀行要建立經濟、金融宏觀指標監測體系,通過對國民生產總值、特價指數、國際收支狀況等主要指標的分析、預測,確定貨幣供應量的年度增長幅度。貨幣供應量的中長期目標是M,短期目標是M。
第十條 人民銀行根據確定的貨幣供應量增長幅度,編制社會信用規劃。社會信用規劃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信貸計劃和企業融資計劃。金融機構要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編制上報信貸計劃,人民銀行將其納入社會信用規劃綜合平衡後用於指導金融機構的信用活動。
第十一條 人民銀行要減少信用貸款,增加再貼現和抵押貸款,發展以國債、外匯為操作對象的公開市場業務,逐步提高通過貨幣市場吞吐基礎貨幣的比重。
㈡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有效防範風險,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提升信貸資產管理的精細化水平,構建和諧信貸文化,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起草制定。
拓展資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范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按區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八條 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九條 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㈢ 貸款資金用途監管規定
1.個人消費貸款可用於購車、購車位、裝修、教育學資、大宗消費購物、旅遊等個人或家庭合法消費用途。
2.貸款用途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不得用於賭博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非法用途及國家監管部門禁止進入的領域。
3.借款申請人向我行申請單筆貸款或進行授信額度項下提款時須提交書面貸款用途證明文件,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
貸款資金用途監管規定,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國家對信貸杠桿的利用程度
財政資金與信貸資金是國家動員和分配資金的兩條主要渠道。如果國家主要利用財政方式籌集、分配資金,則貸款用途必然狹窄;如果國家主要利用信貸方式籌集、分配資金,則貸款用途就擴大。為了充分發揮銀行信貸的杠桿作用,在保證財政資金與信貸資金綜合平衡的條件下,改變經濟建設資金以無償分配為主的資金分配渠道,有利於企業節約使用資金,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銀行信貸成為籌集和分配經濟建設資金的重要渠道,是國家經濟發展戰略的要求。
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在信貸資金供應能力許可的條件下,貸款用途的擴大還決定於各個時期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隨著金融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日益增強,銀行信貸已成為社會資金再分配的一條重要渠道。調整產業結構、發展基礎產業、合理和優化產業結構是經濟協調穩定持續發展、社會資源有效配置和高效利用的基本條件,也是經濟現代化的重要標志。銀行信貸要符合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確定不同時期的貸款用途。
企業的業務經營性質
國民經濟中各行業、各企業的業務經營性質不同,其資金佔用和周轉特點不同,因此,決定了貸款用途的不盡相同。如工業生產企業在產品生產過程中要經過供、產、銷諸環節,銀行貸款不僅應解決流動資金的需求,還應解決企業固定資金的需求;商業零售企業,擔負商品儲備任務,勤進快銷,保證市場供應,銀行貸款應解決其流動資金需求。所以,根據企業業務經營性質確定適宜的貸款用途以解決其資金需求,既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發展,又有利於信貸資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效益的提高。
法律依據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㈣ 農行隨薪貸是什麼工薪族的貸款神器!
農行的隨薪貸是一款小額信用貸款,可以為工薪族們提供個人消費貸款服務。只要你信用良好,有著每月的固定工資收入,就可以申請這筆消費貸款,以解決生活中遇到的資金難題。但是仍有很多朋友對這款隨薪貸並不是很熟悉,今天在這里來為大家介紹一下,一起來往下看吧!㈤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是我為大家收集的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有效防範風險,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提升信貸資產管理的精細化水平,構建和諧信貸文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在綜合借鑒和吸納國內外個貸業務先進管理經驗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起草制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范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按區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八條 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九條 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 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第十五條 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採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等途徑和方法。
第十六條 貸款人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將貸款調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項審慎委託第三方代為辦理,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質條件。
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
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低風險貸款的,貸款人至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真實身份。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八條 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第十九條 貸款風險評價應以分析借款人現金收入為基礎,採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動態地進行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范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許可權,實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確保貸款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二十一條 對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貸款人應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根據重大經濟形勢變化、違約率明顯上升等異常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加強相關貸款的管理。
第四章 協議與發放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法律風險。
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並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規范擔保流程與操作。
按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託第三方辦理的,應對抵押物登記情況予以核實。
以保證方式擔保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由不少於兩名信貸人員完成。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
第二十八條 借款合同生效後,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並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條 個人貸款資金應當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並授權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
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後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受託支付完成後,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
(二)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
(三)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個人貸款支付後,貸款人應採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第三十六條 貸款人應區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金額等,確定貸款檢查的相應方式、內容和頻度。貸款人內部審計等部門應對貸款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和評價。
第三十七條 貸款人應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支付貸款等行為追究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經貸款人同意,個人貸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
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採取措施進行清收,或者協議重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貸款調查、審查未盡職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執行貸款面談、借款合同面簽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未公示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四)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
(七)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以存單、國債或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金融產品作發放的個人貸款,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個人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生產性貸款等國家有專門政策規定的特殊類個人貸款,暫不執行本辦法。
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申請個人貸款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按貸款用途適用相關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個人貸款業務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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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銀行對個人發放的貸款主要有哪些種類
一、按貸款用途進行分類按貸款用途進行分類,包括個人消費類貸款和個人經營類貸款。
1、個人消費貸款,是指用於購買住房、自用汽車、大額耐用消費品、家庭裝修、教育機構、健康醫療、休閑旅遊以及符合銀行要求的其他消費用途的貸款。
2、個人經營類貸款,是指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流動資金,購置商業用房、再就業以及符合銀行要求的其他經營用途的貸款。
二、按貸款擔保方式分類
1、個人抵押貸款,是指主要採取抵押擔保方式獲得的貸款。
2、個人質押貸款,是指主要採取質押擔保方式獲得的貸款。
3、個人保證擔保貸款,是指主要採取保證擔保方式獲得的貸款。
4、個人信用貸款,是指借款人未提供任何擔保措施,僅憑個人信用從銀行獲得的貸款。
三、按貸款模式分類
1、間客式個人貸款,是指借款人在銀行合作特約銷售商(含房地產開發商、汽車經銷商、農用機械設備經銷商和大型商場)處購買商品,在銀行發放以所購商品為用途的貸款時,由合作特約銷售商提供保證擔保的一種貸款操作模式。
2、直客式個人貸款,直客式個人貸款是相對於間客式個人貸款而言的,是指借款人在銷售商處購買商品,銀行發放以所購商品為用途的貸款時,無須由銷售商提供保證擔保,而是銀行直接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一種操作模式。
四、按貸款資金來源分類
1、自營貸款,即指銀行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向借款人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銀行承擔,並由銀行負責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託貸款,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有銀行(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僅指自然人),用途、金額、期限、 利率 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銀行只收取 手續費 ,不承擔貸款風險。委託貸款包括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其他委託貸款。
五、按貸款期限分類
1、個人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的貸款。
2、個人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貸款。
3、個人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貸款。個人中期貸款和個人長期貸款合稱個人中長期貸款。
六、按貸款是否可循環分類
1、個人循環貸款,是指在一定授信額度及授信期限內,借款人可循環使用,隨借隨還。
2、個人非循環貸款,是指不可循環,一次授信使用的貸款,國內銀行絕大部分個人貸款均屬於非循環貸款。
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范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貸款人應按區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八條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九條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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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網捷貸申請時間為每日7:00至22:00,同時每日會有最高限額,如超過當日限額,系統會提示「本日可申請金額已用盡,請次日再申請」,次日早上7:00開始額度恢復。
2019年7月25日起,網捷貸新增客戶可以通過個人掌銀渠道或超級櫃台渠道申請貸款,個人網銀渠道已暫停申請,但仍可以辦理貸款查詢和還款;對於存量客戶,個人網銀可以進行貸款查詢和還款,無法進行貸款放款,如需要操作貸款放款,需通過個人掌銀辦理。
(作答時間:2021年04月13日,如遇業務變化請以實際為准。)
㈨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下面我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於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全文,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范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按區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八條 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九條 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 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第十五條 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採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等途徑和方法。
第十六條 貸款人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將貸款調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項審慎委託第三方代為辦理,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質條件。
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
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低風險質押的貸款的,貸款人至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真實身份。 ?
第三章 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八條 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第十九條 貸款風險評價應以分析借款人現金收入為基礎,採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動態地進行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范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許可權,實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確保貸款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二十一條 對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貸款人應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根據重大經濟形勢變化、違約率明顯上升等異常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加強相關貸款的管理。 ?
第四章 協議與發放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法律風險。
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並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規范擔保流程與操作。
按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託第三方辦理的,應對抵押物登記情況予以核實。
以保證方式擔保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由不少於兩名信貸人員完成。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
第二十八條 借款合同生效後,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並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條 個人貸款資金應當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並授權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
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後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受託支付完成後,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
(二)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
(三)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
第六章 貸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個人貸款支付後,貸款人應採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第三十六條 貸款人應區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金額等,確定貸款檢查的相應方式、內容和頻度。貸款人內部審計等部門應對貸款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和評價。
第三十七條 貸款人應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支付貸款等行為追究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經貸款人同意,個人貸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
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採取措施進行清收,或者協議重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貸款調查、審查未盡職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執行貸款面談、借款合同面簽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未公示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四)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
(七)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以存單、國債或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金融產品作質押發放的個人貸款,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個人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生產性貸款等國家有專門政策規定的特殊類個人貸款,暫不執行本辦法。
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申請個人貸款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按貸款用途適用相關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個人貸款業務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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