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前貸款買房離婚後怎麼分配
一、婚前貸款買房離婚後怎麼分配
1、婚前貸款買的房子離婚分割方式,具體如下:
(1)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貸款買房,婚後以一方財產還貸,房產歸婚前貸款一方所有。另一方無權分割。
(2)婚前以夫妻名義貸款買房,婚後以共同財產還貸,該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可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法院依法分割。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表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Ⅱ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在離婚時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婚前貸款買的房子是一方婚前付首付的,並且登記在其名下的,婚後共同還貸的,離婚時,對於該房產的分割可以由夫妻雙方進行協議。若是協議不成的,該房產歸產權人所有,但產權人應當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