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男方婚前買的房婚後一起還貸
一、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後共同償還房貸怎麼處理
1、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按以下情形處理:
(1)、由雙方自行協商處理,協商一致簽訂協議書;
(2)、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3)、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法律依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
二、婚前購買房屋歸屬認定
1、婚前一方出資,並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購房,而另一方未出資。在這種情況下,此房應屬於出資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2、婚前雙方出資,但以一方名義購買房屋;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資的一方無法舉證證明出資是因雙方達成婚後共同居住的目的,法院一般會認定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3、婚前一方全額出資,但困知辯以另一方名義購買;
在這種情況下,全額出資的一方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以婚後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出資的,對其將不利。
4、婚前以雙方名義購房,但是一方出資。
如果雙方沒有另行約定,如果將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則另一方的出資會被認為對未出資方的贈與,如果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又無按份共有的約定,該房會被認定為共同共有。如果產權證上明確按份共有,或者雙方有書面約定,雙方按份共有,如雙方結婚不成無法繼續居住,可由一方將產權份額出售給另一方,或由法院判決。
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購買的猛並房屋,婚後以共同財產償還汪缺貸款的,夫妻離婚時,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由法院進行判決。對於增值部分,由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