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屋預售監管戶資金可以用來還貸款嗎
可以的。
根據《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第十六條 預售人申請使用監管項目預售資金,應當向監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申請表;
(二)預售人資金使用計劃;
(三)工程建設合同及經驗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四)用於支付工程款的,提供施工監理單位出具的監管項目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完成證明和施工單位的用款申請;
(五)用於支付購買項目建設必須的建築材料、設備款項的,提供與供應商簽訂的購銷合同;
(六)用於支付設計、監理以及其他行政事業收費的,提供合 同或繳費通知;
(七)用於歸還銀行貸款的,提交貸款合同;
(八)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預售人應持第十六條規定的文件向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對符合使用條件的,監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通知書》;
(三)監管銀行憑《商品房預售資金撥付通知書》,在2個工作日為預售人辦理資金撥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