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前男方按揭買房離婚時怎麼分
若是男方婚前按揭買房,婚後用個人財產償還貸款,則屬於個人房產,離婚的時候女方不能要求分割。而要是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如個人工資還貸,則離婚的時候女方可以就婚後還貸的部分要求分割。但要是雙方就婚後所得有約定,比如歸各自所有,那離婚的時候房子也是男方的個人財產,女方不能要求分割。
一、婚前男方按揭買房離婚時怎麼分
三種情況:
1、婚後男方以他個人婚前的財產去還貸,房子屬於他個人的財產女方無權分割;
2、如果是用婚後所得的工資去還貸(婚後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除有明確約定外),離婚時女方可以分割婚後還貸的部分;
3、雙方約定婚後所獲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男方以婚後所得的財產還貸,房子屬於他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尚未還清貸款的按揭房能否分割?
一般來講,按揭人只要取得了房產的權屬登記證書,就對按揭房產擁有了所有權,是否還清了銀行按揭貸款與是否取得按揭房產的所有權並不等同。而在離婚訴訟中,真正的問題在於按揭房產的權屬是否已經確定,而不是因取得房產權屬而承擔的債務是否已經完全清償。在夫妻一方或雙方已經取得按揭房產權屬登記的情況下,沒有理由限制該房產作為共同財產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
因此,在離婚訴訟中,對於已經取得權屬登記的按揭房產,即使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也不能將其認定為尚未取得所有權而不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只是一方按揭購房,其與銀行之間形成的是以所購房產為擔保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果婚後配偶一方參與共同還貸,則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離婚時應由權屬一方給予補償),不妨礙按揭房產的權屬確定與分割。
雖然房子是男方在婚前就按揭購買的,往往也是登記在男方的名下,但是在結婚之後還涉及到償還房貸的問題,這個時候男方用什麼性質的錢來還貸,關系著離婚的時候女方是否能分割房子的問題。其中,若是結婚後男方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貸款,那麼之後離婚女方是可以要求對婚後還貸的部分進行分割。
B.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一起還貸款離婚了怎麼辦
根據房屋購買的情況不同,房屋的分割方式也有所不同:
1、夫妻一方在婚前貸款買房,用個人財產交付首付款並登記在已方名下,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的情況。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商,如果協議不成,房產歸房產登記一方所有,先扣除一方的婚前首付款,夫妻雙方分割婚後共同還貸和房產贈值部分,得房產一方付給另一方補償金。如果雙方都要房產,因此房產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所以在夫妻雙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分割房屋。
2、夫妻雙方為了結婚在婚前貸款買房,首付款為夫妻雙方共同支付,但房屋僅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情況。在離婚時如果雙方都主張房屋所有權又達不成協議,需在還完貸款後,雙方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分割房產。如是只有一方主張房產,需在扣除雙方婚前首付款後,按共同還貸和房產贈值部分配,得房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補償金。
房屋會按出資的不同,有以下幾種方式:
1、結婚前一方全資購房後,在房產登記機關辦理房產更名贈加准備結婚一方的名字,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此房產為雙方共同共有,離婚時法院會平均分割。
2、男女雙方在結婚前共同出資全款購買房屋,在辦理房產登記時為按份共有,在離婚時會按各自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割,如果登記為共同共有會平均分割。
3、如果結婚前雙方共同付首付辦理貸款購買房屋,雙方結婚後,離婚時要先將各自付的首付款扣除,此為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和增值部分會共同分割。
綜上所述,為一般情況下的分割方式,具體的分割還要看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具體分析。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出具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C.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離婚時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前按揭購房離婚時一般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但如下情況除外:
1、婚前個人貸款購買,婚後,由貸款人個人財產償還貸款的;
2、雙方約定房產歸一方所有的;
3、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