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監管總局2024年3號令——《個人貸款管理辦法》全文
一、全新監管法規</ 2024年3月,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重磅法規——《個人貸款管理辦法》,旨在規范個人信貸市場,保障健康發展。此法規從7月1日起正式實施,全方位調整了貸款流程和風險防控策略。 第一章:合規與透明</ 二、嚴謹的申請與調查</ 三、風險評估與審批</ 第三章深入剖析風險,貸款審批全面考量償債能力與信用狀況,確保穩健決策。 4. 採用風險評估工具,定性和定量分析,防範信貸風險。 5. 信用風險管理體系升級,關注借款人信用記錄與融資動態。 6. 實施審貸分離,線上審批過程需人工復審,確保決策嚴謹。 7. 線上貸款遵循互聯網貸款規定,審批未通過須及時通知借款人。 8. 根據市場變化調整審批政策,確保市場動態適應性。 9. 關聯方貸款遵循公平原則,保證公正對待所有借款人。
個人貸款管理新紀元:2024年3號令詳解</
四、合同與發放</
五、支付管理與貸後監督</
貸款資金管理嚴格,受託支付與自主支付需遵守合同約定,確保資金用途透明。
…
貸款人需監控貸款使用情況,對違約行為嚴肅處理,貸款展期需審慎評估。
違反規定者,將受到監管機構的嚴厲處罰,法規監管力度空前。
六、全面監管與合規文化建設</
新法規旨在構建一個更公正、透明、安全的個人貸款市場,強化監管力度,提升金融行業的合規文化。每一個環節都體現出對個人權益的尊重和對風險的警惕,為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❷ 銀行對消費貸款用途是如何監管的情況是這樣的
一般消費貸款的用途也是有嚴格的限制的,大多數銀行規定了消費貸款只能用於消費,是不可以用於房產、投資、股票等用途的。不少銀行都是會採取一些方法來對消費貸款的用途進行監管。那麼具體銀行是如何操作的?一起來了解一下。
銀行對消費貸款用途是如何監管的?
銀行對貸款用途的監管形式主要有兩種。最常見的形式是銀行要求借款人提供相關消費憑證,往往銀行會直接致電借款人,要求借款人在指定時間通過官方渠道上傳相應的消費憑證,若是金額核對不上,銀行就會認定為違規使用,從而收回貸款。另一種就是銀行將款項直接匯到借款人合作商戶的賬戶上,只能在指定商戶消費。
當然很多銀行的審核並沒有這么嚴格。大多數銀行表示,在貸款用途上,其要求用戶只需做出文字性的承諾即可,不會要求用戶提供任何消費證明,而發放形式也是將款項轉到用戶的儲蓄卡上。
比如中信銀行,在資金發放形式上,除貸款購車款直接匯入4s店外,銀行會將款項匯入借款人的個人賬戶。但借款人可以在「貸款申請表」上填寫用途的時候,先寫汽車貸款,等到放款的當天,可再填一個「用途更改申請表」,將貸款用途更改為裝修、旅遊等其他消費用途。
❸ 解讀|六部門監管新規直擊長租公寓暴雷根源:禁止套取消費貸
4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6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明確要求各地加強住房租賃企業從業管理,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合理調控住房租金水平。同時,明確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除市場變動導致的正常經營行為外,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原則上不高於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廣東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認為,自從2016年鼓勵規模化、機構化租賃以來,輕資產的租賃企業發展非常迅速,既有集中式的,也有分散式的。相比重資產經營(比如招拍掛配建和自持,國企帶頭參與的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項目等),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在經營上最大的問題是輕資產經營、擴張速度快,容易出現違規行為,比如黑二房東(隨意漲租、苛扣押金、隨意收取水電費等),以及長租短付,搞資金池,蓄意捲款潛逃。
對此,新華社文章指出,此次監管部門重拳出擊,《意見》直擊住房租賃企業爆雷根源。
對此次《意見》的出台,中指調查事業部研究副總監戰雪認為,《意見》旨在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戰雪表示,此次《意見》呈現以下三個特點:第一是層級高、范圍大,之前部分城市單獨發布政策約束住房租賃企業的租金收取行為,此次的政策高度上升到了部委的層級,覆蓋面也更廣。第二是定位準。精準定位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此類企業進行轉租經營時沒有資產抵押,收取的租金額度也較高,沒有資金監管容易聚集金融風險。第三是強穿透。除了禁止住房租賃企業變相開展金融業務,還強化金融機構的貸款審核,在首尾兩端發力,避免住房租賃企業單方面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的情形。
首次對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進行定性,納入監管
按照《意見》要求,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自然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其名稱和經營范圍均應當包含「住房租賃」相關字樣。住房租賃企業跨區域經營的,應當在開展經營活動的城市設立獨立核演算法人實體。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具有專門經營場所,開展經營前,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推送開業信息,由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向社會公示。
李宇嘉指出,目前市場上住房租賃企業種類繁多,比如二房東,投資機構等。在珠三角核心城市,有代房東管理的二房東,有職業二房東(賺代理費或賺租金差價),有投資者一次性包租很多套或一棟,然後裝修出租。但現實中,這類主體很難監管,他們往往利用互聯網、微信和小廣告開展業務,利用信息差、違規操作(比如水電費亂收取、以損壞室內設施為由不退押金等)獲取租金受益。承租人利益受損失也難以有渠道伸張,損失不大、息事寧人。因此,迫切需要納入監管。
打擊長收短付的資金池行為,避免資金風險
具體而言,《意見》針對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明確要求各地加強從業管理的同時,規范住房租賃經營行為,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經營的房源信息納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原則上不高於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在業內人士看來,「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等規定,直擊長租公寓企業此前存在的各類違規做法,具有積極的導向。這有助於規范市場經營,同時防範經營方面出現金融風險。」
「這一政策表態也是在疫情後針對長租公寓暴雷現象,國家一貫的態度,主要目的是維護出租雙方的權益,避免老百姓利益受損和群體性的上訪事件發生。對於輕資產的租賃企業,更容易出現『長收短付』的資金池行為。管住了資金,長租公寓的風險就降低了一大半。」李宇嘉說道。
嚴厲打擊資金貸,「租金異常上漲必被打壓」
《意見》還要求,各地應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同時,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企業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貸」,不得誘導承租人使用「租金貸」。金融機構嚴格管理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加強授信審查和用途管理,對住房租賃企業加強名單式管理。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指出,此次政策對於租金貸款的管控更加規范和到位。對於各類違規的套現行為,政策明確,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同時,金融機構應當嚴格管理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加強授信審查和用途管理,發放貸款前必須採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評估還款能力,核實借款意願,並做好記錄。從這兩點看,租金貸被明確嚴管,而租賃消費貸款則依然受認可。這兩者的區別在於,租金貸進入到了輕資產長租公寓企業的賬戶,而租賃消費貸則是進入租客的賬戶。這是後續在明晰不同貸款方面所需要注意的。
此外,《意見》指出,各地應合理調控住房租金水平。租賃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建立住房租金監測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此外,各地還需落實城市政府主體責任。建立多部門協同的住房租賃聯合監管機制,將相關部門的監管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業內人士認為,後續租金監管也將更明確。同時在住房租賃市場租金監測方面也會加強。「過去租金的收取等沒有監管,導致資金方面出現了很多問題,也是金融風險的來源點。此外,過去租金的管控確實不到位,而現在租金異常上漲受到關注,後續也和房價管控一樣,異常上漲必被打壓。」
《意見》還提到妥善化解住房租賃矛盾糾紛。六部門要求,各有關方面應當加強協同聯動,積極化解住房租賃引發的矛盾糾紛,妥善處置相關風險。
ICCRA住房租賃產業研究院院長趙然表示,此次印發的《意見》將對行業特別是輕資產運營公司產生兩大影響。第一,迫使輕資產運營公司從「包租公」轉向專業化的住房租賃服務提供商。從國際經驗來看,控租金使得輕資產運營公司無法單純依靠租金收入實現利潤增長,探索如何提供各類與住房租賃相關的增值服務將成為未來輕資產運營公司生存和發展的關鍵。第二,「去杠桿」將使輕資產運營公司形成兩極分化。一方面,頭部大型機構能夠依靠資產證券化等金融手段,擴規模求發展;另一方面,深耕區域的小型運營公司將依託本地化優勢,降低運營成本,獲得生存空間。大量靠金融杠桿擴規模的輕資產運營公司將被徹底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