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欠別人5萬元,實在無力償還,法院會不會拍賣我的房子,房子價值50萬,銀行貸款35萬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在保證基本居住的情況下,如果你無力償還,法院在對方申請強制執行時有可能會拍賣房子。
B. 我的房子已經抵押給銀行了,其他債權人可以通過法院拍賣我的房子嗎
抵押給銀行的房子是會被拍賣的。房產證抵押貸款無力償還,銀行起訴後,判決生效後,不履行法院的判決,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拍賣。
法律分析
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的房產已經抵押給銀行了,法院仍可以進行執行,評估價值然後拍賣,拍賣所得優先償還銀行,如有剩餘由法院分配,剩下的款項才可以用來償還其它債權人的債權。
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難以確定,要看該房屋在拍賣前的所有權狀況,如果該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屬於合法登記的房產且產權手續齊備,則可依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C. 銀行無抵押貸款無力償還,可以拍賣其房屋嗎
可以,若是借款人不賠償的,應當由抵押財產償還,但若是屬於被執行人唯一的住房不屬於強制執行的對象。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是唯一的住房的,法院只會凍結此房產,禁止買賣、轉移、租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