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子公證了的可以貸款嗎
防止公眾的可以貸款嗎?應該可以貸款。頂多把房子公證處了,以後應該是可以。
B. 房屋公證完後能不能抵押貸款
房子公證,如果是按揭的房子,做二次抵押是可以公證的,如果是全款的房子做抵押是不能公正的。
房子做公證的流程: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
3、公證處填寫有關表格;
4、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
5、在公證人核對完信息之後,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6、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C. 貸款的房子可以公正給別人嗎
一、沒有還清貸款的住房,產權抵押給了銀行,無權對該房產的產權,經行抵押買賣轉讓,和變更姓名!公證處也不會受理,沒有產權證明的房產的公證。但是如果雙方都同意,那就可以書寫一份協議,註明雙方要求,然後一起去公證處,對雙方簽名和按的手印經行公證!
注意:是公證簽名,而不是那份協議。
二、相關知識:
1,貸款未還清的房子可以轉讓嗎?
首先,未還清貸款的房子在實際操作中是可以買賣的,但要在前期做好相應的工作。而具體的操作方向和步驟則應根據該房產的具體情況和房主的具體要求而定。
其次,房產在交易之前最好將貸款付清。這樣不僅會使房產交易更加迅速,也會使買方多一份放心。但是,如果大家因為各種原因導致貸款沒有還清的話,那麼,沒有還清貸款的房子怎麼轉讓呢?本文就為大家推薦幾種轉讓有貸款的房產的具體辦法,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進行選擇。
2,怎麼轉讓有貸款的房子?
轉按揭
最簡單直接的一種方法,在二手房買賣中通俗的講就是把個人住房出售或轉讓給第三人而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變更借款期限、變更借款人或變更抵押物的貸款。
3,怎麼轉讓有貸款的房子:
用買方的首付款繳清剩餘貸款
這是當下二手房交易中最多應用的模式。這種方式適用於原房主貸款額度較低或已經經過大量歸還後所剩貸款數目不大的情況。通常情況下,買家會認可首付房產總成交額的30%至40%,賣方可以利用買方的首付將剩餘貸款付清,然後撤銷房產的抵押登記,進行下一步交易。
4,怎麼轉讓有貸款的房子:
利用銀行貸款來繳清剩餘貸款
如果賣方想在賣出房產之前將貸款還清或買方雖然看好但不願意購買貸款未繳清的房產,可以採取這種方式。但前提是房主有銀行認可的抵押物(如其他房產)用來申請貸款。這樣房主就可以通過抵押向銀行貸出一定的款來付清想要出售的房產貸款,促成交易的成功。
D. 房子有抵押貸款,可以公證給一個人嗎
房子有抵押貸款的話,說明房子的所有權暫時還不歸你所有,必須等抵押貸款全部還完的情況下,你才可以公證給一個人。
E. 有貸款的房子如何過給另一方,公證可以嗎
不可以。如果房子的貸款還沒還完,等於你的房子還抵押在銀行,你沒有完全的支配權,所以如果想賣給別人是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的。辦法只有一個,就是把房貸餘款結清,然後再辦理過戶手續。希望能幫到你。
F. 各位貸款的房子可以公證嗎
貸款買的住房,只要貸款沒有還清,產權抵押給了銀行,暫時不屬於你,你無權對住房產權經行買賣轉讓,抵押,更名以及公證。
只要你貸款還清,拿到住房房產證解壓,注銷他項權證,你想怎麼折騰都可以!
G. 我的房子只做了公證可以低壓貸款嗎
做了公證銀行審核通過就可以下款。
房產抵押貸款流程:
1、借款人在銀行開立活期存款帳戶;
2、准備貸款要求的資料;
3、面簽銀行;
4、銀行報卷和審批;
5、銀行審批通過後,通知借款人審批結果,並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6、到建委做抵押登記;
7、建委出它項權利證;
8、視情況辦理保險、公證等手續;
9、銀行將貸款直接劃撥到合同約定的帳戶中;
10、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規定還本付息。
申請房貸款的資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
2.婚姻狀況證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證、已離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調解書或離婚證(註明離異後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及結婚證;
4.借款人的收入證明(連續半年的工資收入證明或納稅憑證當地);
5.房產的產權證;
6.擔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本、結(未)婚證等)。
H. 房子有貸款可以去公證處公證嗎
可以。
《公證程序規則》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理。法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組織申辦公證,應當由其負責人代表。
當事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理申辦公證,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解除收養關系、生存狀況、委託、及其他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應當由其本人親自申辦。
(8)公證的房子可以貸款嗎擴展閱讀:
《公證程序規則》相關法條: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派員外出核實的,應當由二人進行,但核實、收集書證的除外。特殊情況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實的,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
採用詢問方式向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證人了解、核實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以及證明材料的,應當告知被詢問人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及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詢問筆錄應當載明:詢問日期、地點、詢問人、記錄人,詢問事由,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告知內容、詢問談話內容等。